中国近代以来重公德轻私德的偏向与流弊

作 者:
陈来 

作者简介:
陈来,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按照近代西方学者的定义,个人道德为只与自身有关而不涉及他人的行为或品质,但其实中国古代德行大部分不是纯粹个人的私德,多数是联系着对他人的态度。关于公德,中国古代社会不是没有,而是没有近代性的社会公共生活所要求的公德和礼规。梁启超虽受日本近代重视公德的影响,但与日本的公德建设主要指向公共道德不同,他呼吁的公德集中在公民道德即政治性公德上。虽然公民道德和公共道德可以合称为公德,但事实上,一个稳定成熟的近代国家与社会,内部秩序更需要的为公共道德。中国近代以来的特殊进程,使得政治公民道德大受重视,而相对来说,公共道德的概念及其推广则遭受忽视。近代以来最大的问题是政治公德取代个人道德、压抑个人道德、取消个人道德,并相应地忽视社会公德,使得政治公德、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之间失去应有的平衡。因此,恢复个人道德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大力倡导社会公德,是反思当代中国道德生活的关键。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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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德—私德”框架的反思

      古代中国的农村生活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不可能形成大规模劳动分工和商品交换,人们缺少广泛的社会交往,公共生活受到极大限制。在传统社会中,民间生活有很多集市、庙会、赛神、祭祀等公众活动,但这些活动多是定期的,不是人们每天投入其中的,所以并未制定一定的参与规则。

      但公德不应只是公众活动的行为规则,公共生活范围甚广,如官员的政治生活、政治活动,都不是私人空间的私人行为,在这方面中国古代有大量的规范性论述,如克己复礼、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些都不是私人伦理,而是包括了面对公共生活的要求。

      当代中国社会所说的文明礼貌即是日本明治时代所说的文明开化,如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都属于公共生活准则;又如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等,这些都属于公共道德。

      社会公德一般指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与法律的关系,也是人们所关注的一个问题。一般来看,社会公德要求禁止的行为可以说是最轻的法律,亦多可采用社会的规定这一类弱法的形式。以爱护公共物品为例,各种公共场所都有违禁的处罚规定,以养成人们的公德行为和意识。

      另一方面,有些学者认为,社会公德涉及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中国古代儒家等思想在这方面都有比较丰富的论述,所以儒家伦理虽然“不包含公民、公民社会,以及公民伦理的概念因子,但是它隐含着某些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推论”①。至于“国而忘家,公而忘私”“天下为公”等思想都是古代公德观的基础。有学者认为,“中国历来被称为礼仪之邦,自古以来就有重视社会公德的优良传统”,认为管子所说的国之四维,即礼义廉耻,就是传统社会的公德观念,至少包含了社会公德的应用②。的确,“礼仪之邦”所标示的正是一种社会的公共文明,所以,不是中国古代没有社会公德,而是没有近代社会公共生活所要求的公德和礼规。

      现代汉语中的“公德”概念至少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公民道德,一是公共道德。还有人把很多价值也列入公德概念。公民道德体现国家对公民的政治要求,公共道德体现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规范要求,二者有联系,又有区别。中国古代既无公民,与希腊城邦国家不同,自然没有公民道德,但是也有政治共同体对成员的要求。而中国古代不能说没有公共道德,所谓公共即非私人之谓,公共性有梯次的不同,随着社群规模的外推而渐大渐广。从近代以来的使用来看,我们今天应该在概念上作出明确区分:狭义的公德专指公共道德,广义的公德则包括公共道德和公民道德,而其他政治价值如自由、民主都不属于道德,不属于公德。由于公德包含公民道德和公共道德二者,所以在以往很多时候的讨论中,由于没有分清公德观念的真正所指,使得讨论变得不清楚,而公德这个笼统概念的适用性则越来越有限。

      那么,什么是个人道德或私德呢?梁启超说“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③,以上谈到公德观念分狭义和广义二者。近代中国学者多注意公德问题,很少有人研究确定私德的概念及其德目体系。倒是近代西方学者边沁、密尔等对私人伦理、个人道德作了界定。在我们看来,私人伦理的说法并不理想,既然讲个人对自己的义务,就不能说是伦理了,所以还是个人道德的说法较好。个人道德,用前述西方思想家的讲法,即只与自身有关,而不涉及他人的行为或品质,如勤学、立志、俭朴、温和,或谦虚、严肃、耐心、慎重等。我在《古代宗教与伦理》一书中,把古代德行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个人品格”,包含直、宽、刚、简、柔、愿、强等④。《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继续讨论了这一问题,以晋悼公在周事单襄公得到的称赞为例,指出春秋时代德行叙述可分为三部分,即四无、十一言、二未尝不,如“立无跛,正也;视无还,端也;听无耸,成也;言无远,慎也”(《国语·周语下》),这四德都是个人的德行。又如齐、圣、广、渊,明、允、笃、诚、忠、肃、共、懿、慈、惠、和所代表的“形式性德行”,追求的是人格、性情的一般完美,而不是伦理关系的特殊规范,并在古代德行论中将其命名为“性情之德”,以与“道德之德”“伦理之德”“理智之德”区分开来。“性情之德”是在礼乐文化的总体中界定的,其内容正是“与自己相关的德行”;而仁、义、勇、让、信、礼为“道德之德”;孝悌、慈爱、友忠既不是纯粹个人道德,也不是道德之德,属于“伦理之德”⑤。由此看来,说中国传统道德都是私德,并不恰当。道德之德与伦理之德相比,道德之德相对而言是道德的品质,而伦理之德是与人际关系直接关联的德目。仁义信礼都需要体现在人伦和社会中,不是纯粹个人的品质,所以古代德行大部分不是纯粹个人的私德。如仁是爱他人,义是正他人,礼是敬他人,信是诚信于人,都不是只涉及自身的德行。可见边沁的说法并不适用。把个人道德仅仅定义为对自己的道德是有问题的,其实中国古代的个人基本道德多数是联系着对他人的态度。即使有董仲舒提出的“义者正我”(《春秋繁露·仁义法》:“以仁安人,以义正我。”),这只是讲了义的修身义,而义的伦理义还是对他人而言⑥。这是与西方不同的。那么,这部分道德应叫作什么道德呢?相对于政治群体要求的道德和社会群体要求的道德,这部分道德显然更多属于个人全面发展的人的道德,在亚里士多德叫作善人品德,在中国文化中叫作“君子品德”,其内涵包含四个层面,即性情之德、道德之德、伦理之德、理智之德。可见,公德—私德的区分虽然有一定意义,但如果把公德—私德作为全部道德的基本划分,则会遗失一大部分基本道德,证明这种公德—私德划分法的重大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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