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0)01-0005-012 人性问题是道德哲学的基础性问题之一。正因为它基础,所以备受关注;正因为关注者多,所以出现“各美其美”的排他性而呈学术异彩。人性问题,在中国古代思想视阈中,主要表现为“生之谓性”与“天命之谓性”、“性善”与“性恶”之争;在西方主要表现为感性主义人性论与理性主义人性论之争[1];在马克思主义视阈中则表现为人的本性是社会性还是动物性的讨论。关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学者们曾在关于人的异化、人道主义等问题讨论中有过提及,认为人道主义是实现人性与道德相统一的最佳途径。曾钊新先生曾提出“人性是道德的第二土壤”的观点,主张“人性统帅道德,道德服从人性”[2](157)。这些问题虽已提出并有过讨论,但还有进一步展开与深入的必要,因为人性与道德的关系不但关乎道德哲学的前提,更是伦理学大厦的第一基石。无论人性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如何复杂,如下问题是最基本的:什么是人性?为何人性总是以善恶来区分?人性是如何决定道德的?基于真实人性的道德学(区别于传统的伦理学和道德哲学)在现代社会有何特别的意义?姑且依次述之,以求教于方家。 一、“人性是什么”与“人性应当是什么” 关于什么是人性,任何单一化的理解都是片面的。所谓片面就是认为人性只有一种属性,或者把人的本质属性等同于人性,而人性本身恰恰是丰富的、生动的、复杂的,任何简单化的处理都无益于对人性的科学把握,中外思想史上关于人性问题的争论就说明了这一点。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提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说明人性原本上是差不多的,但由于后天的学习努力程度的不同才有了差距。孔子虽然没有讲人性善恶问题,但认识到了人性的共通性和可改变性。孟子与告子对此有过争论。告子的观点是“生之为性”,认为人与生俱来的东西就是人性,人性无善而无不善,并且规定为“食”与“色”,即“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孟子对此不满并反驳说:“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孟子·告子上》)可见孟子主张人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而不是人的自然本性,“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人去之,君子存之”(《孟子·离娄下》),一般人都把善良本性丢掉了,而只有君子才保存下来,性本善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荀子反对孟子的性本善观点,提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的观点,就是说,人的本性是恶的,因为人带有天生的自然资质与生理欲望之类的“本始材朴”,只有通过后天的“化性起伪”才可以从善。世硕(生卒年不详)著《世子》,主张人性有善有恶,“人性有善有恶,举人之善性,养而致之则善长;性恶,养而致之则恶长,则性各有阴阳善恶,在所养焉”[3](8)。两汉之后,人性问题还出现了“性三品说”“人性善恶混论”“性善情恶论”“性即理,未有不善”等理论,演化为“性”与“情”、“理”与“欲”、“性”与“习”等问题的讨论。可见,在中国思想史上对于人性的理解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基本上基于两极思维(或二元思维),不是动物性就是社会性,不是情就是理,不是善就是恶;二是把“人性本身是什么”与“人性应该是什么”混为一谈,如人性是自然性还是社会本性与人性善恶不是同一个问题,后者是道德价值评价的产物,把“实然”的人性等同于“应然”的人性。 无独有偶,西方思想家对于人性的致思方法也是“两极思维”。无论是古代还是近代,西方思想家基本是围绕人性是感性还是理性展开的,感性主义人性论与理性主义人性论之争,其共同点是认为人性中存在肉体与灵魂、感性与理性两种因素,只是在何者为主导性因素、谁引导谁的问题上存在根本对立[1]。感性主义人性论认为,人在其本性上是一个感性的、动物性存在,趋乐避苦、自我保护、自私利己是人与其他动物所具有的共同本性,人性就是人的动物性,所以人应该遵循感性的引导,并以感性快乐作为善恶评价的标准和伦理学的出发点。在古希腊,普罗泰戈拉强调“人是万物的尺度”,强调人的身体的感受性对判断事物存在与否的重要性和根本性。苏格拉底关于“善”的理解也是包含了功利性的“快乐”,但没有具体说明,只有昔勒尼学派将快乐或痛苦感受视为唯一的对象,是人的唯一存在性,“作为人生目的的快乐总是个人的特殊的快乐,它是由其自身理由而被人追求的”[4](582)。洛克从自然主义感觉论出发,认为事物之所以有善恶之分,是因为人有苦乐的感觉,善就是能引起或增加快乐的东西,而恶就是能产生痛苦或减少快乐的东西。沙夫慈伯利认为道德来源于人的情感,人的行为的善恶性质无非是驱动行为的情感的不同所致。哈奇逊认为人的道德感本身就是人的天然本性,道德善恶是情感问题,与理性无关。巴特勒是第一个对人性系统结构进行分析的人。他认为人性是一个复杂性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与动物共有的自然情感,如感觉、情欲、嗜欲等;第二层次是人与动物的差异性,如自爱、仁爱;第三层次是良心和反省,其作用是保证人的行为合乎人性。巴特勒的人性论强调了人性的完整性,不能“取其一而舍其余”,同时强调人性层次的有机性由低级本性受高级本性制约的“内在法则”支配[5](225-227)。近代伦理学以人性为基础来研究道德的,应该首推休谟。他从正面论证道德的源泉不是理性而是情感,因为情感是第一性的存在,而理性只是副本的观念,是第二性的存在;要辨别一个道德事实,“不是一个思辨的命题或断言,而是一种灵敏的感受或情感”[6](107);决定道德善恶的情感,既不是自爱的利己心,也不是仁爱的利他心,而是人的同情心;“人性中任何性质在它的本身和它的结果两方面都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同情别人的那种倾向”[7](352)。此后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生物进化论伦理学和空想社会主义伦理思想等,都主张人的生物本性对于道德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