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问题”的“张力论”解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云涌,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通过拯救黑格尔的自觉辩证法而得到“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基本解释原则,是唯物主义的实践关系原则。建构自觉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完善理论体系对于他们两人都是未能最终完成的思想任务。由于革命需要和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两人分别选择从实践关系的两极——“人与人的关系”(历史观或人类史)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观或自然史)入手“剥去”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形式并在共同的“历史科学”研究事业中加以自觉运用,事实上营造出一种在两极张力关系中共同建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基本理论研究格局,组成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共同体。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创作过程中将“辩证方法”运用于政治经济学批判,但最终并未如愿“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列宁语);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将“辩证方法”运用于自然观并试图对其进行体系化构建,但这部“篇幅巨大的独立的著作”也终未完成。这种“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本身的张力结构和马克思、恩格斯相关研究的未完成性给后来的阐释者们留下了广阔的理解空间,同时也留下了如何理解两人思想关系的重大理论课题。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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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关系问题(有学者将其概括为“马克思—恩格斯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一个由来已久、至今仍没有定论的重大理论问题。概括起来看,从恩格斯去世时起一直到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大致可划分为“一致论”(包括“完全一致论”“素朴一致论”和“科学一致论”等)、“对立论”、“差异论”(包括“异质性差异论”和“同质性差异论”等)多种方案。尽管不同的问题解决方案之间仍存在较大分歧,但经过多年来的讨论和交锋,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们已逐渐认识到:在思想史层面,对这个问题持有什么样的见解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持有什么样的理解(包括对马克思哲学革命的理解、对“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理解和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等等)两者之间是一种彼此关联、相互制约、一体两面的关系。同时,研究者们对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分工合作关系也多有认同。依据这些思想史实情,本文尝试着从“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视角提出一种有别于已有解决方案的或可称之为“张力论”的关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系的阐释方案,供学界批评指正。

      一、“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

      本文对“马克思—恩格斯问题”的理解方案是以对“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方法形态和体系形态的相对区分为基础的。前者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理论研究中实际加以运用的、尚未体系化的辩证法的具体方法形态,后者则是两人试图对前者进行体系化建构而预期得到的辩证法的完善理论形态。前者是以“辩证方法”的名义潜在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具体的“历史科学”研究文本之中,它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并将其置于唯物主义的实践关系原则基础之上。这种实践关系原则将实践这种“总体性活动”和“对象性活动”的本质规定性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在“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领域自觉运用了这种“辩证方法”,并试图对实践关系的两极及其矛盾运动规律进行系统化的理论建构;但两人最终都未达成各自的体系化目标,而只是针对实践的两极关系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分别进行了深入的、但终未完成的理论探索。由于实践关系的内在张力使然,当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领域探索“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矛盾运动规律的时候,他始终是将其置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背景之中来加以考量的;当恩格斯在自然科学领域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及其矛盾运动规律的时候,同样也是将其置于“人与人的关系”背景之中加以考量的;这就使得两人的理论探究活动本身也共同构成了一种张力关系,缺少了两人中任何一方的理论努力,“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总体体系布局都是不完整的,因此可以说两人结成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共同体。这就是本文对“马克思—恩格斯问题”的“张力论”解。

      首先,这一理解方案的提出与笔者对黑格尔的“自觉的辩证法”的“合理内核”的理解直接相关。所谓自觉的辩证法是与自发的辩证法相对而言的,意指具有一定概念体系的辩证法的理论形态。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黑格尔辩证法是典型的自觉辩证法,在其唯心主义的“神秘外壳”中隐藏着“合理内核”——以“颠倒”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一切真实的联系”或“真实的关系”[1]。正是这些联系或关系体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的规律性。对于这种规律性运动形式的质的规定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做过明确论述。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两个,首先是“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2],即在《资本论》第一卷的注中所说的“黑格尔的‘矛盾’,一切辩证法的源泉”[3]。其次是历史性,即事物所具有的运动性、发展性和过程性、规律性等性质。恩格斯曾经明确指认:“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所有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4]恩格斯后来在《反杜林论》引论(草稿)中把对事物运动的矛盾性和规律性指认的这些“合理内核”视为“黑格尔哲学留给它的继承者的遗产”和“辩证的思维方式”,[5]并对其内容作了明确表述:“黑格尔第一次——这是他的伟大功绩——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把它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转变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6]

      其次,这一理解方案的提出也取决于笔者如何理解马克思与恩格斯是怎样拯救了自觉的辩证法的,即怎样“颠倒”黑格尔辩证法的:黑格尔“只是为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7],马克思和恩格斯则为“历史的运动”重新找到了“具体的、现实的、实践的表达”——这其实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赋予《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的重任。“历史不过是人的活动而已”,“历史的真正基础”,对于马克思而言,就是人的感性的、对象性的活动——“总体性活动”,即实践活动。在对此完全认同的基础上,恩格斯后来又将生产活动、劳动、人的活动、实验和工业等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具体形式。对于实践活动的本质规定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从人与世界的对象性关系上去界定的。从“全部社会生活”的总体来看,这种对象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言“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人改造自然。另一方面,是人改造人”[8]。这两方面关系之间的相互制约、两极相联的关系即总体性的实践关系。[9]实践关系原则就是“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的唯物主义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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