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因素决定论”到“道德平静”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滨宇,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北京 100044

原文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一般而言,康德的伦理学主张,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但是,针对行为者的道德动机,研究者们却发现在康德那里似乎存在着相互矛盾的解释。汉森就指出,康德所说的道德动机是一种“多因素决定论”,具体而言,其内在构成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冲突论”,即理性通过约束感性欲望而促发行动;二是“一致论”,即在理性与感性欲望相互协调一致的状态下所产生的行动。在两种情况下,行动都可以说具有康德所要求的道德价值。但在前者那里,行为者的内心是压抑甚至痛苦的;在后者那里,行为者的内心却是轻松愉悦的。对此,究竟哪一种状态更具有道德价值?或者说更符合康德的义务论诉求?汉森认为康德的论述并没有提供清楚的回答。道德动机的“多因素决定论”在康德那里确实存在,而它主要体现于康德不同阶段的思考中。但在最终意义上,“道德平静”才是其道德心理学的核心特征,也正是借助这一理论,汉森所说的“冲突论”与“一致论”之争才能够得以较好地解决。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在西方伦理学史中,康德伦理学一直被视为义务论的代表。原因在于,康德认为,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相比而言,“符合义务”的行动未必具有道德属性,因为它可能并不是真正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做出的。然而,这将带来一个问题,就道德心理学而言,“仅仅出于义务”究竟意味着什么?它要求这种动机的根源必须是纯粹的理性的法则,还是除了道德法则之外,也可以有相关的感性欲望因素在内?而这些因素相互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就后一种情况来说,汉森称之为道德动机的“多因素决定论”,而在其中会出现“冲突论”与“一致论”两种似乎相互矛盾的解释。汉森以及其他的研究者认为,康德的文本并没有提供清楚的答案。本文将指出,康德最终的观点既不是“冲突论”,也不是“一致论”,因为两种理论都有可能带来不好的后果,从而影响道德动机的纯粹性。作为一个整体,康德的伦理学思想具有历时性的发展特征,而在能够代表其理论的成熟阶段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仍然在不同地方表明了对于“冲突论”与“一致论”同样的支持态度。不过,即便如此,在我们看来,康德最终所提倡的作为道德动机的理想的心理体验应该是“道德平静”,这主要体现在《道德形而上学》的408—410部分,在这里,康德提出了“不动情”应该作为道德心理的主要状态。它在相当大程度上解决了由于“多因素决定论”所带来的道德心理学疑难,因为在依照道德法则而行动时,行为者的心态应该并不是以快乐或者痛苦为根源的,此时,我们仅仅怀着对义务的尊重,以敬畏之心自愿履行自己的职责,无论是痛苦或者快乐的感性情感都不应该作为我们的道德动机的根本的心理体验。与此同时,由于其中展现了人格的高贵,康德认为,我们将会间接地感受到一种“纯朴的愉悦”,它是无害的,也是有节制的,依据康德的美学理论,可以被形容为一种“玄思静观”中的“静穆的崇高”。

      一、道德动机的“多因素决定论”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一书中,康德指出,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相反,表面上是符合义务的,但实际上却是出于自身欲望或者情感的需要所做出的行为并不是道德的,因为这样的动机是基于自利而非利他主义。在汉森看来,康德所谓的道德动机有两种主要情况:一是出于纯粹义务的观念而行动,二是出于义务与其他因素相混杂的动机而行动,比如感性欲望与慎思等,对此,汉森称之为道德动机的“多因素决定论”。重要的是,康德的文本表明,在这两种情况中,道德价值都是存在的。不过,汉森进一步指出,一般的研究者们显然忽略了第二种情况,他们主要是从“仅仅出于义务法则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这一单一的角度进行理解,但实际上,这只是属于康德伦理学中关于“道德”的定义,而在康德那里还有重要的“美德”维度,它意味着一个人的品格特征与内心中的道德力量。也就是说,除了关于义务的观念之外,道德主体还可以拥有其他与之相关的心理要素①。

      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美德”被认为是一个人在遵从其义务时意志的力量,是在冲破自然偏好时的道德决心(394)②。因为一切义务都具有强制性,而“美德”就是以理性制约感官冲动而呈现的情感状态。也正是在这里,康德将“美德”(Tugend)与“道德”(Morality)进行了区分,从狭义的角度,康德认为,只有神才具有真正的“道德”,即仅仅根据纯粹的实践理性而行动,因为神是“纯形式”,不会受到任何感性因素的影响。相对而言,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由于其所具有的经验性特征,因此,在道德动机方面必然要以理性能力制约感性因素,在这一意义上,人是具有“美德”的存在物。正是基于这一观点,汉森提出了他的“多因素决定论”,即在康德那里,关于道德价值存在着两种基本状况:

      i一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当且仅当其仅仅出于唯一的动机,即对于义务的尊重而行动;

      ii一个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只要是既存在对于义务的尊重(而且仅仅依靠其自身就足够产生行动),同时也存在着其他动机,而且也是仅仅依靠其自身就足够产生行动。③

      i典型地体现在《奠基》中,并且始终是康德伦理学的基本主张。而对于ii,汉森称之为“多因素决定论”,即对于义务的尊重与其他动机,如欲望、情感等自然偏好同时存在,且相互混合,据此所产生的行为仍然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而且,很可能即便行为者本人也无法明确是哪一种动机发挥着主要功能,或者也可能是所有这些动机组合在一起发挥作用。对此,汉森认为,这种“多因素决定论”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其他感性动机与对于义务的尊重相互配合成为促发道德行动的力量;二是其他感性动机与对于义务的尊重有所冲突,但最终在理性的约束下成为促发道德行动的力量④。

      我们可以分别将两种情况称之为“一致论”与“冲突论”。汉森认为,这两种情况显然是相互矛盾的。然而,悖论之处就在于此:任何一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就“一致论”而言,如果一个人是出于理性与情感的一致而去行动的,那么就会有轻松愉悦的感受,但是,这在康德看来,由于并未经历内心的挣扎,不具有道德价值。反之,如果一个人在做一件道德行为之前,经过理性与感性的缠斗,最终前者战胜了后者,那么我们是否能够因此而认为他是道德的人?即便在经过深思之后我们仍然认为这是一种道德行为,但是否能够因此认为其道德价值高于在“一致论”下所发生的同样的行为?同时,如果采取“冲突论”的定义,汉森认为这对于i又构成了威胁。他指出,i所描述的状况应该只属于神的特性,即在没有任何感性因素妨碍的状态下仅仅出于纯粹理性而行动。然而,它所带来的问题是,在没有理性与感性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行为动机是自然发生的,如此一来,它就并不具有相应的道德价值。这样,我们就会导出难以置信的结论:神并不是道德的⑤。总之,一件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行为,应该是出于内心各种动机的相互一致,还是在它们相互冲突中最终以理性制服感性欲望而实现的?通过以上的分析,并没有一个清楚的答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