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行为责任伦理论要

作 者:

作者简介:
涂可国(1961- ),男,湖北麻城人,山东社会科学院国际儒学研究与交流中心主任,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儒学、中国哲学和中国文化。济南 250002

原文出处:
孔子研究

内容提要:

儒家伦理是一个多元一体的伦理系统,它兼具德性伦理和德行伦理、意图伦理与责任伦理。儒家伦理学无疑是一种德性伦理学,但是它也是一种以行为为中心的德行伦理学。而儒家所阐发的行为伦理构成了儒家德行伦理学的核心,它所揭示的“行”“为”和“行为”范畴的义理,鲜明地体现了儒家责任伦理所包含的做事、不做事、应做事等本质规定性,充分体现了高度的实践理性智慧。儒家行为责任伦理体现为三大层面:一是行为责任伦理的基本规定,二是行为责任的内容指向,三是行为的责任伦理要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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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627(2019)05-0048-13

      对儒家的行为思想,学界过去主要在言行观和知行观两种范式中加以阐释,并没有上升到行为观和实践论的高度单独给予系统关注和探究。要知道,儒家言说的“行”“为”虽然常常在言行观和知行观两种思想框架之中得到诠释,可它们有时和“行为”范畴一样在不同语境中独立使用;而儒家阐述的“行”与“为”密切相联,以至于儒家直接提出了“行为”概念,只不过“行”与“为”有时分说,有时合说,从而形成了既有差异又有统一的行为观。儒家的知行观特别是其中的“知行合一”论,不仅具有认识论意义,也具有伦理学意涵,又与责任观息息相关。行为是行与为的统一,它是指人的外在活动、行动、举止,用现代话来说就是实践活动。不论是道德义务抑或是道德责任,本质上是一个社会成员不得不做的事,它既体现为做或不做以及怎样做的道德行为,也体现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接受惩罚或奖励。它们虽与德性伦理不可分离,但本质上属于德行伦理。

      在东西方,出现了儒家德性伦理与责任伦理之争。殊不知,儒家伦理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周正圆润,是一个多元一体的伦理系统,它兼具德性伦理和德行伦理(义务责任伦理)、意图伦理与责任伦理。儒家伦理学无疑是一种德性伦理学,但是它也是一种以行为为中心的德行伦理学。而儒家所阐发的行为伦理构成了儒家德行伦理学的核心,它所揭示的“行”与“不行”“为”与“不为”“当为”与“不当为”等范畴的义理,鲜明地体现了儒家责任伦理所包含的做事、不做事、应做事等本质规定性,充分体现了高度的实践理性智慧。恰如陈来解说的,实践的智慧必须化为实践的行动,实践智慧作为“知”本身就要求把自己展开为“行”①。

      西方道德哲学,除了有元伦理学和德性伦理学外,一般分为目的论(结果论)伦理学和义务论(非结果论)伦理学两大流派,而义务论伦理学又分成行为义务论伦理学和规则义务论伦理学②。儒家伦理学的主导思想无疑是以孟子为代表的义务论(非结果论)伦理学,但是儒家伦理并不是绝对不关心行为的结果,某种意义上,儒家发展了特殊的道德功利主义,其中又以荀子为杰出代表。总体上看,儒家伦理学实为一种兼顾意图与后果的行为义务伦理学。与此同时,儒家伦理既是以纲常伦理为核心的规范伦理或规则伦理,又是不离日用常行、讲究经世致用的实践伦理,因而儒家伦理学是一种集行为义务论伦理学和规则义务论伦理学于一体的伦理学形态。严格意义上,责任伦理与义务伦理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两者也可以在宽泛意义上作为同一概念使用③,因而儒家行为义务伦理学也就是行为责任伦理学。据此,本着深入挖掘和推进儒家责任伦理学发展的目的,本文将围绕“儒家行为责任伦理”这一标示性概念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探讨。

      一、儒家行为责任伦理的基本规定

      儒家所诠解和使用的“行”“为”和“行为”范畴,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它们彰显的义理从不同方面、不同视域体现了责任伦理的意蕴。

      (一)行与责任

      “行”的本义是行走,引申义有行动、行为、践行等,中国传统思想延及中古时期由于深受实学思潮的浸染,“行”更多地被赋予实践的含义。方克立认为“行”字本义为道路,甲骨文中的“行”没有作为哲学概念的“实践”或作为道德概念的“德行”的意思,但后来它引申为走、走路、步趋,且进一步引申为行动、实际地做或实践的意思④。中国古代思想后来的发展,使“行”的含义变得愈来愈丰富,它包括行业、路程、行为、作为、做、办、从事、流通、传递、通道、道德、品行、涵养、通行等多种多样的义项,而诸多义项中,许多鲜明地体现了责任伦理的意味。

      1.作为名词性的“行”

      孔子创构了“弟子规”:“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论语·学而》)他指出弟子一旦完成孝、悌、信、爱四种道德义务之后,如果还有剩余的精力,就应当致力于学习文化知识。不难看出,这里的“行”即是道德行为或伦理实践。

      孔子从孝道的责任讲:“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评价一个人孝与不孝,应当趁他父亲在世时考察他的志向,如果父亲去世了就应观察他的实际行动,假如他能长久保持父亲的为人处世之道,那证明他不失为一个真正的孝子。显而易见,此处的“行”也是指一个人的实际所作所为。

      孔子在对宰予“旦寝”的偷懒行为表示不愿多责备(“于予与何诛”)之后,指出:“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论语·公冶长》)。评价一个人,应当把言与行结合起来。荀子立足于知一行构架,指出人的行为有可能招致祸患:“故言有招祸也,行有招辱也,君子慎其所立乎!”(《荀子·劝学》)显见,孔子和荀子这里讲的“行”是指实际行动。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就名词性的“行”的形态而言,儒家伦理学在重视德性的同时也愈来愈重视“德行”话语。《论语》《孟子》均有一次使用过“德行”概念,《荀子》有关“德行”的用例达七项,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六处用到“德行”,宋元明清时期儒家的许多文献更是不乏大量关于“德行”概念的使用与诠释。拿《河南程氏遗书》来说,它不仅多次引述《易·系辞上》中的“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还提出了“有以德行入者”“以善言德行自居”“圣人之德行,固不可得而名状”“此四人者(邵雍、程颢、程颐、张载),皆道学德行,名于当世”等众多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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