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政治伦理的发展潮流

作 者:

作者简介:
戴木才,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彭隆辉,江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处教授。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人类社会政治伦理思想的发展,经历了由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和哲学来完成的不同阶段,法理正当性的确立,使人类政治真正同人的生活统一了起来。政治的“价值正当性”给予了政治以正当的理由,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具有优先性。与现代政治的重大伦理关系相对应,现代政治伦理体现出从统治政治到生活政治、从等级政治到平等政治、从全能政治到权限政治、从人治政治到民治政治、从集权政治到分权政治、从强权政治到联合政治等六大发展潮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3 期

字号:

      一、政治伦理思想的简要发展历程

      政治伦理学作为“一门研究政治正当性及其操作规范和方法论的学问”[1](P13),自古以来,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就从不同的视角对政治正当性进行了不断的探索。这一探索的过程,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相一致。

      在古代,政治的正当性首先被置于宇宙秩序中,借助于原始神话、借助于自然和超自然力量来证明。这种正当性长期未受到强有力的挑战。随着古代文明的发展,对政治正当性的需要逐渐增长。一方面是早期阶级社会的政治制度、政治秩序与政治统治的暴行,动摇和逐渐推毁了传统神话式的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另一方面,试图取代旧政治统治的新政治集团需要否定已往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就必须破旧立新,寻求政治正当性的新基础。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积累和深化,人类开始拓展对自身历史和生活及其未来的拷问,对政治与人类生活的关系、政治的本质与目的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严峻挑战,整个政治秩序的正当性都需要得到新的证明。在人类文明的不同发展阶段,这个目标分别是由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高级宗教和哲学来完成的。这些理性化的世界观,具有可教义化知识的形式,对于确立政治的正当性基础起到了重大作用,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进展。

      近代以来,在近代科学、文艺复兴、哲学启蒙等所造就的世界脱魅(disenchantment)格局中,立基于宇宙观、宗教和各种本体论的传统政治正当性的终极基础地位受到新的挑战,政治正当性的基础转向为G.W.F.黑格尔所说的“使有效的东西,不再是通过权力,也很少是通过习惯和风尚,而却是通过判断和理由,才成为有效的……现代世界的原则要求每一个人所应承认的东西,对他显示为某种有权得到承认的东西”[2](P135)。让-雅克·卢梭首创了政治正当性的程序化类型,认为所有政府都是非法性的,只是在基于个人的同意而制定契约、个人向社会让渡其权利时,政府与社会的权力才成为正当。通过政治强制建立的政治和社会的契约论,是政治正当性的基础。霍布斯则认为,如果社会契约本身只是通过外部的物质强制迫使个人联合起来,这种联系实际上是不稳定的且毫无伦理价值,因为只有当个人自觉地使自己服从于权力而不是权力强制个人服从时,权利才具有道德价值[3](P254)。信仰契约制度的正当性成为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理性的形式原则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取代了诸如自然和上帝一类的物质原则,正如尤尔根·哈贝马斯所说:“既然终极基础不再被认为是合理的,证明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合法化力量,理性协议本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变成了原则”,证明的程序和假设前提本身就成了正当性有效的基础,“由某种秩序化世界的可传授知识的观念决定的合法性的古典类型让位于在作为自由的、平等的全体设计者中间产生的某种协议的观念决定的现代合法性的程序类型。现在,只有协议的程序和假设前提享有无条件的有效性”[4](P190-191)。法理正当性逐渐成为最强势的政治正当性形式。

      法理正当性的确立,使人类政治真正同人的生活统一了起来,政治的正当性从价值、内涵和法律三个角度得到深化论证和揭示。

      其一,在价值方面,政治的正当性被认为是人们对政治(集中体现为政权)的价值判断,正当性的基础和判断标准被认为是政府权力被普通人民认可的程度。对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作出价值判断基于这样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运行的“实然”是否符合人民心中的“应然”;二是国家权力的运作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三是对国家权力作出否定判断的成本是否太高。综合起来,就是国家权力正当性问题的背后是人民的价值和人民的利益。

      其二,在内涵方面,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和判断标准被认为是否符合自然法,要求从人类的理性出发,推导出政治和社会活动的一般规则,政治的正当性被要求合乎人们的理性,为多数人的幸福而存在。如约翰·罗尔斯所说,一个好的社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社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其成员的福利;第二,该社会是根据大家共同接受的正义原则有效地进行治理。让·布丹、胡果·格老秀斯、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等初步提出的资产阶级国家理论,从人类假定的自然状态出发,推演出人们之间存在着最初的契约。胡果·格老秀斯指出,全体人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把统治自己的权力通过社会契约转让给一个人或多个人,对于破坏契约的,作为惩罚手段,人民有权起来革命;约翰·洛克指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有许多不便之处,于是通过相互订立契约,将一部分权利转让给统治者,形成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如果统治者违背人民的意愿,人民有权通过革命,推翻统治者;杰里米·边沁指出,功利乃是国家和政府的唯一任务、唯一活动原则。如果政府违背了这一原则,那么就丧失了正当性。这种先验的或功利的观点,被抽象为政治的运作应当符合自然理性,在人民主权的时代则应当符合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

      其三,在法律方面,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和判断标准被认为是政治权力的取得、运用是否符合成文法和习惯法的规定,亦即是否符合“法治”。美国《独立宣言》首先为通过民选方式产生民主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统治者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损害了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力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5](P172)。国家公民运用定期选举的方式将人民可以信赖的人选举为国家领导人,以确保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或阶级手中,以此体现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并要求与政治实施过程中的正当性即程序正当性相统一,政治的正当性被看作是国家权力是否符合人的最高理性或终极规范,发展为社会主体对于国家权力的一种价值判断。社会公众的判断是对国家权力正当性的总体判断,决定一个政权的存亡兴衰和运作效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