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关系中“联盟”观念的演变(1789-1919)

作 者:
蔡萌 

作者简介:
蔡萌,上海师范大学世界史系副教授(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20世纪,美国成为国联、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主要创立者。从思想文化上看,其最初的源头之一便是美国历史上的“联盟”观念。自建国伊始,美国的建国之父们便一直拒绝排他性的“特殊联盟”,同时憧憬着建立非排他性的、以美国联邦制为榜样的“普世联盟”。从19世纪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的和平主义者们先后尝试通过宣扬世界国会、国际仲裁、和平联盟等方案来避免“特殊联盟”,实现“普世联盟”之目标;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初期,这些设想又进一步发展为法律联盟、政治联盟和军事联盟等不同的蓝图。但由于文明等级制、“民主和平论”等文化偏见和预设,美国政治文化精英们倡导的“普世联盟”事实上无法与他们厌恶的“特殊联盟”截然分开,这使得“普世联盟”构想要么失败,要么为更实际的国际组织所取代。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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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9)06-0186-11

       在世界各国历史上,“联盟”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西方古代世界中存在着影响深远的城邦体系,以及后来大行其道的主权国家体系,它在西方的政治文化中地位尤为重要。美国更是如此。美国最初便是13个主权州形成的“联盟”,其联邦体制可以被视作是“联盟”的一种特殊形态。①在国际关系中,美国的外交政策也与联盟问题密不可分:一方面,美国从拒绝任何形式的“联盟”转向拥抱“联盟”,并借助众多盟友的力量来维系自己的霸权地位;另一方面,作为国联和联合国两大国际组织最重要的创建者,美国的“联盟”理念也给其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在今天的学术研究或传媒用语中,我们通常将国联和联合国归类为“国际组织”或“政府间组织”,或从跨国史的视野来将其定义为全球共同体(global community)成长的里程碑。但这些更“现代”的词汇一定程度上也掩盖了它们的“联盟”特性,使之易同美国建国早期的“联盟构想”与国家构建的历程相隔膜,也使之与19世纪西方主权国家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联盟”相疏离。倘若将它们放在两者的渊源中来看,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美国政治文化精英们的认知体系,进而对美国历史上的联盟政策有更深的理解。②

       一 分歧初现:“普世联盟”与“特殊联盟”的争论

       北美最初的13个殖民地在赢得独立战争胜利后,除了如何限制权力,保护它们的自由,避免像欧洲那样陷入暴政和专制之外,面临的另一个挑战便是如何处理各州之间的关系,维护新大陆的和平,避免像欧洲一样陷入到纷争之中。建国之父们给出的答案是:各州之间的联盟。可以说,美国早期的两大关键问题都与联盟有密切关联:首先是各州之间关系从“联盟”到“联邦”或全国性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的转变;第二是美国与欧洲主权国家间的交往问题,如与法国的战时同盟是否该维持,是否与欧洲国家结盟等。

       1781年颁布的《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规定,美国的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条例中写道,合众国是一个“为共同防御、自由的安全,以及相互和总体的福祉建立的牢固的友谊性联盟”(a firm league of friendship),各州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未明确授予邦联国会任何权力、司法管辖与权利”。显然,最初合众国的含义就是一个主权国家间的“联盟”。

       但随着邦联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在随后的制宪会议和围绕宪法批准进行的辩论中,形成了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的对立。反联邦主义者不同意宪法草案,认为这个宪法将会把合众国从一个“联盟”变成一个全国性政府。他们认为保留各州主权,维持各州间的“联盟”关系仍是合众国的最佳体制。他们相信,由于各州都是共和国,这些共和国间的“联盟”将完全能够维系北美大陆的和平。③在共和国间形成不损害各自主权的“联盟”从而克服自然状态,实现永久和平这一点上,反联邦主义者的思想与此后康德的思想可谓不谋而合。

       但联邦主义者并不满意这种康德式的理念。为了争取批准宪法,他们极力驳斥共和国之间通过“联盟”可以带来和平的看法。他们强调,无论共和体制还是“联盟”都无法阻止由利益冲突所引发的战争,只有一个“集权政府”(consolidated government)才能维持和平。以汉密尔顿、麦迪逊为代表的联邦主义者认为,松散的“联盟”无法有效地抵御外来入侵,无法有效地执行法律,各州之间存在着因土地纠纷等利益之争而刀戎相见的危险。他们旁征博引历史上的著名联盟,如伯罗奔尼撒联盟、亚该亚联盟、瑞士联盟、波兰王国、荷兰联省共和国等,指出在这些联盟当中,大多都因为彼此间的相互嫉恨,或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政府而最终分崩离析,为外来侵略者所征服。汉密尔顿说:“独立国家之间”为某个目的而“结成联盟或同盟”(league or alliance),“丝毫不荒谬,也绝不能说不实际”。他继续分析道,欧洲自18世纪初以来这种现象已经变得越来越流行,但收效并不好,更与美国人对共和国联盟的期待相差甚远,因为随着利益的变动,这些联盟很难持久。他认为北美各州之间如果“放弃建立一个联邦政府(confederate government)的打算”,而甘于让美国成为一个“简单的攻守同盟”(a simple alliance offensive and defensive),那么将是非常危险的,会使各州在外国势力的阴谋之下走向相互敌对。如果美国不想要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处境,那么必须知道“联盟和政府之间的差别”,必须将“联盟(Union)的权威扩展至公民个人”。④与康德相比,联邦主义者实际上是提出了自己的“永久和平论”。这种永久和平的要求也更为苛刻,即必须将以共和国为单位的松散“联盟”变成以个体人民为单位的紧密“联盟”,才能实现这一目的。

       1787年美国宪法所建立的政治体究竟是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联盟”?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起初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太多异议。双方都相信,从新宪法批准开始,美国已经从“联盟”变成了国家。但随后联邦党人为争取宪法批准而使用了一套有效的话语策略,又使得此问题变得含混起来。麦迪逊声称,新宪法建立的政府既非纯粹的“联盟”,也不是纯粹的“全国性政府”,而是一个混合政府(composite government)——既带有“全国性政府”的性质,也有“联盟”的性质。他与汉密尔顿、詹姆斯·威尔逊、约翰·亚当斯等人为了安抚反联邦主义者,也都作了类似的退让。⑤不仅如此,联邦主义者的名号也本应属于其对手。一位早期史的历史学者说:“由于这个国家对全国性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持敌视的情绪,而更喜欢邦联(confederation)或联邦(federation)(两个词在18世纪的意思相同)”,支持新宪法的人“盗用”了“联邦”一词,自称是“联邦主义者”(federalists),即便“新的文件严格地说,不是一个联邦,即政府间的联盟”。⑥某种意义上说,汉密尔顿们赢得了立宪的胜利,但代价之一是放弃了他们自己版本的“永久和平论”,因此也没有终结康德与美国式的神话:主权共和国的“联盟”带来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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