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混淆的支出类税务专业术语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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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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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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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要和主管税务机关就涉税问题进行表述和交涉,或日常纳税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沟通和交流前应当对税务专业术语以予准确把握,并在此基础上对税收政策法规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税务人士专业特长,进而维护纳税人正当合法的税收权益。当前,纳税人在理解和执行实施税收政策法规时,对一些税务专业术语容易混淆。基于此,笔者现将容易混淆的支出类税务专业术语进行归集、梳理、分析、总结,提供给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一、增值税支出类专业术语解析

       1.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须同时满足的条件:行业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计扣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3.进项税抵扣。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作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留抵税额抵减。留抵税额,是指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留待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核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本期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的销项税额,差额便是期末留抵税额。这部分差额继续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5.土地价款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6.允许扣除土地价款的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土地增值税支出类专业术语解析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加计扣除具体范围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支出类专业术语解析

       1.减除费用。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扣除,对全员适用,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减除费用,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综合所得减除费用。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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