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机制、企业社会责任与合作伙伴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金华,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华南师范大学经济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硕士生导师,博士(广州 510006);黄光于(通讯作者),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广州 510640)。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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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将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机制细分为监督、评估、激励与协助四个维度,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声誉理论与权变理论,从卖方的视角构建了概念模型,以珠三角地区的制造业企业为研究样本,用结构方程模型检验了来自买方的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机制对卖方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以及在存在市场扰动情况下卖方的企业社会责任对其与买方的合作伙伴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来自买方的监督和协助对卖方的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评估和激励的影响则不显著;卖方的企业社会责任对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市场扰动在企业社会责任与合作伙伴关系之间起着显著的负向调节作用。研究建议供应链核心企业要加强供应链社会责任管理的规范性与战略性,通过供应链整合与协作挖掘供应链社会责任的价值创造力。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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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与供应链管理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结合,这种结合体现为供应链上的CSR管理和以三重底线理论为支撑的可持续供应链管理,供应链社会责任与供应链可持续性这两个概念并不存在严格的区别。受到利益相关者如政府、非政府组织、消费者施加的压力,供应链核心企业不仅需要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还需要将CSR或可持续性扩展到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以维持整个供应链一定水平的CSR,也就是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如何有效地进行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受到了学界与业界的广泛重视。特别是在当下的中国,环境与资源已不堪承受非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负,做好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具有更为迫切的需要。

      现有关于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的研究文献大体上将治理实践或机制概括为评价与协作[1,2],但各篇文献检验的治理实践或机制并不一致,相近治理实践或机制的测量指标与实证效果也不尽相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1-4]。同时,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的实证研究基本是以国外企业为样本,而中国企业面临的国情有所不同。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一直处于持续的变革状态下,制度与商业环境变化快,企业CSR管理的规范性与成熟度和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当前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情景缺少实证检验。此外,现有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研究更多地是基于买方视角而忽视了卖方视角[3,5,6],侧重于规模较大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而忽视了中小企业[7]。

      无论是供应链核心企业还是非核心企业,承担或扩展CSR在短期内都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而关于CSR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的影响关系存在一定的争议[8,9],可能的原因在于CSR价值创造的机制复杂,所以将供应链社会责任治理研究与供应链社会责任价值探究相结合是必要的,这可以为供应链上相关企业实施CSR行为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虽然CSR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关系不明,但CSR是否对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supply chain partnership,SCP)具有影响值得重视,因为SCP是供应链价值创造体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CSR的改善能够促进SCP的提高,这对于挖掘供应链价值潜能、减少社会责任治理阻力非常有益。

      基于前述的理论与现实背景,本文提出如下研究问题:在中国情境下,供应链上买方企业的社会责任治理机制对卖方企业的CSR表现有何影响?卖方企业CSR的改善能够提高买卖双方的SCP吗?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市场扰动的影响?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相关概念界定

      (1)企业社会责任(CSR)

      CSR的概念经过了许多的演变,并与企业的人权、劳工权、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反贪腐等问题进行了结合,不同定义在这些方面各有不同的侧重点[10]。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CSR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为CSR内涵的界定提供了依据。Freeman[11]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所影响的人”。Wood和Jones[12]指出,利益相关者角色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与CSR相联系起来:(1)利益相关者的期望是确定企业绩效标准的依据;(2)利益相关者是企业行为和输出的接受者;(3)利益相关者评估公司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期望,和/或评估公司的行为如何影响了其环境中的团体和组织。”

      基于不同的视角,CSR的概念框架有不同的内容,进而影响到量表的差异。例如SA8000与IS026000包含的社会责任主题就不完全一样,一些研究文献提出的社会责任框架也不尽相同。Turker[13]将CSR定义为旨在正面影响利益相关者并且超越自身经济利益的企业行为,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与Carroll模型,提出了一个四维度结构的CSR——社会的与非社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社会、自然环境、后代以及非政府组织)、员工、客户和政府,通过系统的量表开发过程构建了测量量表。Agan等[2]在Turker的研究基础之上,将其发展为一个五维度结构的CSR:员工、客户、环境、媒体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考虑到量表的可操作性及规范性,本文借鉴了Agan等的CSR概念框架及量表。但是,由于中国的媒体对社会尤其是企业的监督作用并不显著,所以删除了其中的媒体维度。另外,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理论通常将供应商视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添加了Mishra和Suar[14]定义的供应商维度,最终确定了员工、客户、供应商、环境以及非政府组织(NGO)五维度结构的CSR。

      (2)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SCP)

      SCP又称为供应商—制造商(supplier-manufacturer)关系,卖主/供应商—买主(vendor/supplier-buyer)关系。Mohr和Spekman[15]将伙伴关系定义为分享兼容的目标、追求共同的利益、并且高度相互依赖的独立企业之间的目标明确的战略关系。Maloni和Benton[16]则认为,SCP是在供应链内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成员之间形成的一种协调关系,以保证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或效益。Vokurka[17]认为,SCP是买方和供应商就一段较长时间达成的承诺和协议,其内容包括信息共享和分担伙伴关系带来的利益和风险。也就是说,伙伴的概念必须建立在合作和信任之上。Lambert[18]提出合作伙伴关系是基于相互信任、开放、共担风险与共享收益的量身定制的商业关系,两个企业在具有这种关系时获得的商业绩效比没有这种关系时获得的商业绩效更大。它不同于合资企业,也不同于垂直一体化。Gallear等[3]指出,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合约型和非合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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