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地是英国经济社会史上的一个历时弥久并引起诸多争议的现象。圈地现象最早出现于中世纪早期,结束于20世纪初。①圈地的外部特征是敞开的耕地、牧场、荒地变为用篱笆、围墙或壕沟圈围起来的土地,深层次的法律内涵是取消人们在耕地、牧场和荒地上的公共权利(common rights),②并对土地进行重新配置,成为私人所有的圈地。历史上先后出现过三种圈地方式:非正式圈地、协议圈地和议会圈地。③尽管非正式圈地最早出现,议会圈地最后出现,但三种圈地方式之间没有明显的时间分界。非正式圈地即领主、农场主、农民等个体通过合并条田、垦荒、圈占荒地等行为把土地从共同使用和产权不明确的状态中解放出来,这是一个缓慢而长期的过程,从中世纪初期一直持续到大约18世纪。协议圈地即一个地区的部分或所有土地持有者达成圈地协议,圈围部分或所有耕地或荒地。协议圈地起源于都铎时代,盛行于17世纪,持续存在到18世纪。④议会圈地是在借鉴协议圈地经验基础上出现的一种圈地方式,即土地持有者达成圈地协议之后向议会申请圈地法案,使圈地行为更具权威性与合法性。1604年,多塞特郡的里德珀尔(Radipole)地区第一次通过向议会申请圈地法案的形式进行圈地,开启了议会圈地的序幕。⑤但大规模的议会圈地集中发生于1750年至1850年。随着历史的演进,圈地取得越来越多的共识,圈地方式亦更加理性,但三种圈地方式的共同逻辑是去除土地权利不明确的状态,建立完整的私人土地产权。 议会圈地是三种圈地方式中影响最大的一种圈地方式,首先在于议会圈地在相对比较短的时间内圈围起大量土地。议会圈地期间,共计有5265件圈地法案在议会通过,圈地总面积达到6794429英亩,占英格兰土地总面积的近20.9%。⑥英国通过议会圈地最终用明晰的私人土地产权代替了模糊不清的土地持有权和公共权利,是一次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议会圈地之后,英格兰的敞田制基本瓦解,明确的私人土地产权得以确立。其次,议会圈地的程序机制相对成熟完备。议会圈地的程序大致包括三个阶段:(1)圈地教区的产权人协商圈地事宜,决定是否向议会请愿,并起草圈地议案(enclosure bills);(2)议会审议圈地议案,通过后成为圈地法案(enclosure acts)(或是被驳回);(3)圈地委员会执行圈地法案,圈地结束之后制定反映圈地结果的圈地裁定书(enclosure awards)。 圈地意味着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使用方式发生根本变化,民众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将受到极大影响。因此,圈地运动始终伴随着民众的反抗。由于大多是没有取得多数人同意的个体行为,非正式圈地最为世人所诟病。都铎时代变耕地为牧场的圈地遭到了民众的激烈反抗。尽管这个时期的圈地面积不是非常可观,盖伊根据都铎时代的圈地调查数据进行的统计表明,1455-1607年的152年间,24个发生圈地的郡共圈地516673英亩,占24个郡总面积的2.76%。⑦但圈地暴动是这一时期主要的抵抗圈地方式。仅1548-1552年就发生了数次大规模的圈地暴动,起义烽火遍布英格兰东南部和米德兰地区的13个郡。17世纪,民众抵抗圈地的形式仍以圈地暴动为主。1607年的米德兰起义(Midland Revolt of 1607)是由一系列圈地暴动组成的,一个月的时间内从北安普敦郡蔓延到沃里克郡和莱斯特郡。⑧既然议会圈地时代之前的民众抵抗以暴力抗议为主,那议会圈地中民众的抵抗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呢?民众对议会圈地的抵抗为什么会呈现出这样的特点呢? 20世纪以来,国内外史学界关于议会圈地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研究视角也在不断发生变化。20世纪初期主要关注议会圈地对小农的影响。⑨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泰特等史学家对议会圈地原始资料的整理研究,研究视角逐渐转向关注议会圈地本身的程序与过程。⑩随着对议会圈地研究的深入,学界对民众抵抗议会圈地的认识呈现出三种观点。其一,民众对议会圈地的抵制以暴力抗议为主。如哈蒙德夫妇认为,既然议会对合法的抵抗充耳不闻,反对者只能进行非法的抵抗。小产权人“能抵抗的唯一方式是暴力违法的行动,而这根本不会对议会产生任何影响”。(11)国内学者蒋孟引认为,在圈地过程中,农民拒绝承认圈地法,拦阻并驱逐圈地的官吏,拆毁圈地的栅栏乃至公开起义。(12)其二,认为议会圈地的目的是扩大耕作面积,而且议会圈地的程序相对公正,因此民众对议会圈地的抵制相对较少,方式也相对温和。如吉尔伯特·斯莱特认为,圈地并没有减少耕地,因此也就不可能激起暴动和起义。(13)冈纳认为,圈地本身是有利的,所以遇到的抵制很少。(14)议会圈地档案资料进一步证实了这一观点。泰特对1745-1845年之间的议会下院日志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18世纪圈地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执行圈地的谨慎,以及有组织的反抗规模相对较小。(15)其三,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史的兴起,历史学家对普通大众的生产生活进行了更深入细致的研究,学术界出现了一些极具启发性的观点。如尼森认为,公权持有者对议会圈地的反抗比哈蒙德夫妇等人所认为的更为积极。18世纪后半期,在英格兰的米德兰地区,公权持有者认为他们有力量扰乱并拖延圈地。(16)明盖也认为抵制圈地的情况并不少见,从合法的公开抗议、游行和公众集会到非法的抗议——移走测量员的木桩、推倒篱笆、对测量员和圈地委员进行人身攻击等,形式多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