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24.5;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9)21-0028-6 一、引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对设备、器具(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首年扣除”)。在我国近段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下滑、实体经济不振的情况下,实施该政策显然是为了促进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设备、器具的投资。但是,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8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统计数据来看,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累计增长率仅为5.5%,其中设备、器具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累计增长率却为-1.2%,已连续六个月出现负值。因此,针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这项政策是否能够发挥其促进设备、器具投资的作用,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二、政策背景 “首年扣除”是指对设备、器具投资额在投产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相当于将设备、器具的折旧年限缩短至投产当期。与通常的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方法相比,首年扣除可以被视为一种更加彻底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式。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包括财税[2018]54号文件在内,我国已先后出台了五份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文,内容相同的文件计为一项),如表1所示。 根据表1所列的文件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情况不难发现,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适用标准逐渐明确,受益企业的行业分布越来越广,适用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高,资产类型也趋于多样化,表明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支持经济转型和创新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从国际经验来看,欧美国家和日本都曾采用加速折旧政策来促进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美国于1954年将加速折旧政策引入税法,并于1962年缩短了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均对固定资产投资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日本在20世纪50~70年代实施的加速折旧政策也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资本积累和设备投资。 表1 我国2009~2018年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号 | 发布时间 | 调整对象 | 具体规定 | |
国税发[2009]81号 | 2009年4月16日 | 各类企业 |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
财税[2012]27号 | 2012年4月20日 |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 企业外购的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
财税[2014]75号 | 2014年10月20日 | 生物药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等六大行业企业;所有企业 | 6个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含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加速折旧。6个行业的小微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
财税[2015]106号 | 2015年9月17日 |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 | 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
财税[2018]54号 | 2018年5月7日 | 所有企业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价超过500万元的,仍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