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9)22-0052-04 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30),根据该准则修订之后的利润表已经基本实现与国际上综合收益表的实质趋同,但是我国仍保持着“利润表”的名称,使得反映企业财务业绩信息的报表名不副实,因此有必要使其实至名归,并将实至名归后的综合收益表的要素体系与时重构,保持财务报表名称、内容、要素框架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一、我国利润表应实至名归为综合收益表 (一)我国现行利润表的国际比较 2009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首次要求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目之后列示“其他综合收益”以及“综合收益总额”。2014年新修订的CAS30更是从准则层面详细规定了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内容以及综合收益总额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关系,其他综合收益按规定扣除所得税之后的净额按照能否在以后期间重分类进损益分两类列报。修订之后的利润表提供的不只是利润表名称中所涵盖的单一的“利润”信息,还包括了之前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下核算的各项未实现的利得、损失(即其他综合收益),二者合计构成综合收益总额。 最早要求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综合收益信息的是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ASB)。1992年ASB颁布了《报告财务业绩》(FRS3),规定报告主体在编制传统利润表的同时需要重新编制一张“全部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采用两张表共同反映企业全部的财务业绩。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7年首次颁布《报告综合收益》,正式将综合收益进行列报,该报告指出报告综合收益的目的是反映报告主体某一会计期间的全部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是由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两部分组成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于1997年4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 1)——《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企业编制一张新的财务报表来披露那些绕开利润表而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权益部分的利得及损失,旨在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全面、客观的企业经营业绩信息。但无论IASB还是FASB,都没有对列报综合收益方式进行强制规定,采取“一表法”(即扩展利润表,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或“两表法”(即用传统利润表以及重新编制一张全部利得、损失表)均可(表1),但要求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披露企业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综合收益总额。 表1 财务业绩报告国际比较
| CAS | IASB | FASB | |
报表名称 | 利润表 | 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 综合收益表 | |
报表主要内容 | 净利润 其他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总额 | 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总额 当期综合收益 | 净收益 其他全面收益 全面收益 | |
与财务业绩相关的会计要素 | 收入(仅包括收入) 费用(仅包括费用) 利润(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及损失) | 收益(包括收入及利得) 费用(包括费用及损失) | 收入、费用 利得、损失 全面收益 | |
财务业绩列报形式 | 一表 | 一表或者两表 | 一表或者两表 | |
虽然IASB与FASB因“一表法”或“两表法”列报形式的差异而使财务业绩报告的名称有所不同,但无论是“综合收益表”还是“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都能很好地涵盖财务业绩报表的内容。反观我国现行利润表的构成,实际上是截取了“两表法”中“损益”部分的名称来反映完整的综合收益内容,表达的是“一表法”的实质,这种既不是“一表法”又不是“两表法”的做法本身就存在矛盾,也不符合实至名归的要求。 (二)我国利润表的实至名归 利润表内容扩展之后基本实现了国际趋同,综合收益信息在其中得到反映。我国既然选择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就应该从理论基础、报表名称、报表框架、逻辑表达等方面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因此为利润表正名,既是报表实至名归的要求,同时也是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 从理论基础的角度来看,何为利润表中的“利润”?利润是收入与费用直接配比之后得到的结果,是由“收入-费用=利润”的传统会计等式而来,它其实代表了收益计量的一种观点——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主张先计量收益再将之分摊计入相应的资产以及负债中去,认为即使资产负债表无效,收益表信息也可以保证完整有效,收益表信息能够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绝大部分信息需求”。因此它强调利润表的重要性。而另一种观点——资产负债观“强调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只要除所有者投资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净资产的变动都应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资产负债观倾向于体现资产负债表的重要性,认为即使没有损益表,一定期间的损益信息也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倒挤得出,所以利润表是为了解释净资产变化原因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