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阐释原则,在广义的学术语境中,是指理论或学说对于其对象作出理解和把握、进行研究和叙述的基本方式。因此,阐释原则在一方面必定是哲学性质的:它体现为哲学上的原则或原理,体现为一般而言的方法论或方法学;在另一方面它又要求贯彻、实行于理论活动的整体中,亦即作为原则之运用展现在其学术、学科和话语的体系中。今天之所以有必要重提唯物史观这个主题,并且来深究其阐释原则及其运用的科学意义,不仅是因为这一主题在现代性意识形态的遮蔽下,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滞留于晦暗之中;而且是因为当今中国的历史性实践已进入到一个意义重大的转折点,从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思想理论任务。正是这样的思想理论任务要求通过唯物史观的意义阐明来获得坚实的出发点,以便能够在社会—历史之现实的基础上,来理解当今时代的急剧变化,来把握中国道路、中国经验的深广内容与重大意义,并且从整体上来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其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积极建构。在这里,唯物史观作为出发点之所以重要并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因为其阐释原则和具体化运用开辟了一条真正通达社会—历史现实的道路,并将这一道路的基础定向启发给能思的和批判的哲学社会科学。 作为一般的哲学原理,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是众所周知的,它的经典表述出现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被经常作为核心要义来引用的话语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①确实,对于整个哲学社会科学来说,并且对于一般的意识或观念来说,这样的阐释原则意味着一个真正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理论变革。恩格斯曾就此评论道:“……这个原理的最初结论就给一切唯心主义,甚至给最隐蔽的唯心主义当头一棒。关于一切历史的东西的全部传统的和习惯的观点都被这个原理否定了。”②如果我们今天很少感觉到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具有如此深远的变革意义,那么,这只不过是因为一般意识(包括学术意识)已经以某种方式熟悉并占用了这一原则的某些方面,就像我们今天会认为例如笛卡儿的理性思维原则、伽利略的自由落体原理等乃是天经地义的一样。但是,一旦我们去追思笛卡儿的“我思”原则如何决定性地取代了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信仰”与“权威”的原则,去追思伽利略的“运动”原理如何富有成果地袭击并瓦解了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物理学,那么,它们的伟大变革意义就突出地显示出来了。 从根本上来说,唯物史观的阐释原则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把社会历史过程的本质性,从思想、观念、精神的领域,移入到人们现实生活的领域,也就是说,移入到物质的生产与生活——这种生产与生活的关系、方式等——的领域。根据这样的阐释原则,一切社会历史现象,不是从思想、观念、精神的领域中获得本质规定的;相反,这一领域本身倒是从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是由该过程之特定的关系或方式来规定的。因此,一切社会历史现象的本质性植根于现实的生活过程,而思想、观念、精神等只不过是这一生活过程在观念形态上的表现(“反射”或“回声”的发展)罢了。我们可以从下述命题中清晰地领会到唯物史观阐释原则所具有的“本体论”含义:“意识[das Bewu
tsein]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das bewu
te 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③这一原则的变革意义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只有在彻底清算“一般意识形态”(其典型形式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过程中才可能真正确立;而一般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它对人们的观念和整个理论—学术领域的绝对权利,在马克思之前,还几乎完全没有被触动过。 从哲学的思想史来说,社会—历史的广大区域,长期以来甚至还一直被主观的思想、意识和观念所霸占(除开个别已不再成为理论—学术之积极动力的“神意论”)。④直到黑格尔才决定性地纠正了这一点——这是他的伟大功绩。由于黑格尔把主观思想的本质性导回到客观思想(客观精神),所以他不仅捍卫并重建了哲学上所谓的“客观性(Sachlichkeit)告诫”,而且在客观精神的领域中史无前例地置入了历史性的原则和社会生活的实体性内容。就前者而言,主观的思想、意识、观念等是被客观思想所规定的,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客观思想扬弃主观思想并成为其真理。因此,“……客观思想一词最能够表明真理——真理不仅应是哲学所追求的目标,而且应是哲学研究的绝对对象。”⑤就后者而言,主观思想被客观思想所扬弃,以及在此范围内的各环节被进一步的环节所扬弃——这种扬弃,作为过程的具体化,就表现为思辨的历史性;作为实体性内容的具体化,就建立起与社会生活的思辨联系。在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和《法哲学》中,很容易识别出作为阐释原则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原理,并见识到这种原理之丰富多彩的具体化。如果说,在黑格尔之前的哲学中,例如在康德关于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批判哲学”中,还根本看不到历史性的原理和社会性的内容,那么,这正是因为此种哲学还滞留在主观思想或主观意识的本体论立场上,因而其阐释原则——用黑格尔的话来说——便只能是主观主义的(就其不能通达事物自身而言)和形式主义的(就其无能深入于实体性的内容而言)。⑥但是,就像我们立即会意识到的那样,历史性和社会性的原理,对于唯物史观来说,无疑具有本质上的重要性;因而黑格尔对主观意识观点的批判性超越,以及在此超越中开启出来的社会—历史之“现实”的向度,无疑是被唯物史观积极地加以占有的。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不仅极为突出地解说了黑格尔的历史原则,而且在同费尔巴哈的比照中,令人印象深刻地指证了黑格尔《法哲学》在社会内容方面的充实丰沛。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黑格尔的历史观会被称为“划时代的历史观”,并且被明确地当作“新的唯物主义世界观的直接的理论前提”。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