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活动下的债案审断:19世纪中后期地方官府与倒账案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世慧,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曲阜,273165,邮箱:zhangshihui2013@yeah.net。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19世纪中后期长江流域主要商贸口岸频繁发生倒账案,严重影响地区商业秩序。地方官府开始大规模介入倒账案,但对于不同类型倒账案,地方官府有着不同的审断模式。普通倒账案,以息讼为主;区域性大规模倒账风潮,侧重于维护地方社会经济秩序;涉官、涉洋倒账案,力求保障公款、洋款债权优先权。从不同倒账案审断模式可见,地方官府更加关注明显或直接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并根据涉及自身利益程度不同,采取不同行动策略。这种政务活动式的审断,对债主或倒账者都有着重要影响,也是促成清末商事法律变革的重要诱因。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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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账”一词,现在已经很少使用,但在19世纪中后期却是近代中国商贸口岸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翻阅晚清《申报》,某某商号“倒账”,频繁出现于相关报道之中。对于“倒账”,时人曾评述如下:

       账者,所以权出入之簿也。人莫不有出入之事,即莫不有出入之账,而其中惟商贾为愈烦。货物有账,银钱有账;一日有一日之账,一年有一年之账。账清,则一目了然,盈亏立见;账混,则棼如乱丝,虽明眼人竭筹算之能,而无从清理。虽各行各业之账情不同,而所以出入之理,则一也。然则账者,为事务之凭藉,人心之信义,而不可一日少者也。乃自世风不古,人情变幻,有所谓“倒账者”,则账若不可凭也。非账之竟不可凭也,有账而无物,虽各账登记眉目清楚,有无从问之理算者,而账于是乎倒矣!然人亦安肯任其倒,而缄口不言等于束手之无策哉!每见一家倒账,众业喧哗,有到家坐索者,有赴官控告者,有挽亲友理处者。经年累月,舌敝唇焦,直至打折归偿,始能罢手。夫打折亦有多寡之不同,相抵之各异。必视其底货之若何?家产之若何?取而公摊,无少偏倚。①

       从上述材料可知,字面意思中“倒账”是指商号账簿混乱,有账而无物,不可为凭证,失去账簿应有意义。但实际语言环境中,“倒账”往往用来表示商人经营商号亏空导致倒闭、停业等不能清偿债务的经济现象。同时期,《佐治刍言》中也记载道:“凡债户积欠即多,所有产业不足清还债款,则谓之倒账。”②19世纪中后期,主要中国商贸口岸都出现了倒账问题,以长江流域尤为严重。倒账案的发生以钱铺、钱庄等传统金融业为主,波及布号、洋货等诸多行业。倒账案持续时间长、强度大,涉及区域广,影响范围大,部分区域出现塌方式、连锁式的倒账;甚至演变为倒账风潮,成为一种严重的经济问题,影响到地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③倒账问题频繁发生,无论是商贸经营还是普通百姓生活都深受其害。上海钱业董事曾指出“本非亏空,故意倒歇”,已经“相习成风”,“种种狡狯愈出愈奇”,“专以倒空为渔利之计,不顾天良”。④时人评论称倒账使诸多“孤儿寡妇”数年存项,皆被“一网打尽,永如己囊”;“其居心之恶毒,竟有甚于虎豹者”。⑤此外,还有人指出倒账不仅使“生计萧条,资本告竭”;还会使捐输受阻,是“国课之漏卮者之一也”。⑥

       19世纪中后期的倒账问题,学界尚缺乏系统化及专门性研究,仅在相关研究成果中有所涉及。主要包括1883年上海地区金融风潮的研究,晚清票号、钱铺倒闭的探讨,及19世纪商业革命中对商业信用、经营风险的考察。⑦这些成果揭示了倒账问题的部分侧面,成为后学研究的重要基础,但检视以往研究,尚存在诸多可拓展空间。具体看,以往研究中多聚焦于考察金融或倒账风潮产生的原因及影响,但对倒账问题爆发后地方官府如何介入、应对或审断往往鲜有涉及。同时,近年来清代地方官府与地方商业关系开始受到学界关注。彭南生利用碑刻资料对晚清江南地区经济活动管理进行了初步探讨,肯定了地方官在规范商业秩序中的作用;⑧黄敬斌利用清前期江南地方官政令文告集等资料深化了该问题探讨,然而正如作者所言限于资料,这些归纳“比较简要,同时很可能是不全面的”。⑨对倒账案件审断的探讨,可以从商业实践活动的侧面考察地方官府与地方商业的关系,推进该问题的研究。⑩此外,随着清代地方档案整理和利用,学界对清代地方州县民事审断有了诸多新认识。(11)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已经注意到清代商业活动新变化对地方司法审断的冲击,(12)但这种冲击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情形及影响如何呢?亦可以从地方官府对倒账案的审断中窥探。鉴于此,本文利用地方报刊、档案等资料,主要以19世纪中后期长江流域商贸口岸倒账案为对象,考察地方官府对三种不同倒账案的介入及审断模式。进而思考地方官府审断倒账案的背后逻辑及其对普通商人的影响,以期推进相关研究。

       一、以息讼为主:普通商人之间的倒账案

       长期以来,基层社会实践中的钱债纠纷,多数被视为“细故”或“鼠雀细事”,往往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但19世纪中后期长江流域商贸口岸倒账案频繁出现,且案情的复杂和争议程度远超一般钱债案。此类案件发生后,债主和倒账者会主动或被动将倒账案闹上地方官府。

       债主主动报案,是地方官府介入倒账案的最常见状况。此种情况下往往是倒账者有意隐瞒财产,不与债主积极合作,或无人出面调解。债主与倒账者无法就清理问题达成和解,以致债主不得不求助于地方官府以保障债权。具体看,又分如下若干情况:第一种,倒账者闭歇亏欠庞大,案情复杂。此类案件中开始时债主之间曾试图和解,但和解过程中彼此之间争论不休,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最终需要借助地方官府调处。如1884年,巴县源兴顺棉花行亏欠钱铺、票号及荆帮等24家商号共计9万余两,无力偿还。源兴顺的资财存于多处,且其他店铺也亏欠源兴顺诸多银两,账目关系复杂。此外,众债主对源兴顺尚存财产也是争夺不休。如此复杂的案情下,众债户控告至官府,期望官府帮助追缴源兴顺资财及债权,秉公摊还。(13)第二种,倒账者逃匿,债主无从追缴。此类案件因债主无从清理,只好控告地方官以期追捕逃匿者。如1883年,上海太古德记洋货店歇业,亏欠鼎裕等三家钱庄约4千余两,然而“店主沈子乐避匿不见,而司账人王月卿亦不知何往”;鉴于此,鼎裕等三家赴公堂予以控告,请求官府追缴。(14)第三种,债主认为存在倒账者藏匿资财或居心倒骗。此类案件中倒账者往往存在藏匿财产,损害债主债权的行为。如1881年,金陵信大布号倒闭“共计约欠一万数千金,铺中所存底货,犹值四五千,管某于未到之前先将底货由后门运出,分存各处”。债主知晓此事后,随即赴保甲总局“将其如何借款,如何倒闭情由,一一禀明”。最终保甲局“一面将货追出缴案,一面将管某发县管押”。(15)同年,1881年冬,重庆金永成棉花行赊买雷泰义、刘继春合伙开设的花铺,棉花10包。次年二月,该花铺“居心倒骗,至期自将货物藏匿,闭铺不面”。但数月后刘继春被金永成无意间撞遇,金永成旋即扭送官府,并称“若不禀恳究追,血本必化为乌有,倒骗之风愈炽,贸民何以安身?”(16)第四,债主与倒账者各执一词,双方和解不成。1880年,上海沈亦照开设的货栈倒闭,沈亦照称确属经营亏折,称愿三折归偿,其余另立期票,十年摊还。但钱业等债主认为其栈内尚有糖货、银票,该号并未亏空,系有心吞没。为此,债主把沈亦照扭送官府请讯。(17)1881年,江裕昌茶栈倒账,延生、泰恒来等八家钱庄共被倒账十余万两。八家钱庄称“栈主系广籍富商,又查其栈房尚存茶六千箱光景,系诈倒图吞”。但江裕昌店主欧梦麟却坚持称,存茶为其他茶商所存,并非店内资财,而倒账发生,实属历年亏空无法支持。(18)债主与倒账者双方各不让步,只能由官府裁断。此外,还有些案例,本来倒账者与债主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和解执行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又牵扯至官府。1883年,刘友于等控告张干纲倒骗案中,刘友于等在重庆从事药材生意,被张干纲开设的正隆行倒骗八千余金,此外尚有其他客商被倒骗二千余金。对于倒骗事实,张干纲予以承认,他提出售卖店内资财及催收欠账后,将按账之多寡分摊。对此和解提议,刘友于等表示同意。但实际处理中,张干纲并未公平摊还,而是将店内有限的资财,全部私相授受给客商荣发号及阳聚号,以致刘友于等无法得到清偿。鉴于此,刘友于等把张干纲控告至官府,以求解决。(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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