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者的特权与弱者的话语:“治外法权”概念在近代中国的传播与运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兴涛,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近代西方的“治外法权”概念由外交豁免权与领事裁判权两种性质有别的域外司法管辖权组合而成。这一矛盾含混的内涵结构及其在日常使用中后者遮蔽前者的语用强势,导致中国知识精英有关认知的长期分歧;而中日汉字构词习惯的差异,又曾一度引发国人对“治外法权”的误读。清末时,即有人试图将“治外法权”两层矛盾含义予以分离,甚至加以对立,宁愿选择以“领事裁判权”来明确指代列强在华司法特权,以避免含混的“治外法权”名义。北洋后期特别是国民政府时期,此一认知倾向经由政府提倡和实践,得到进一步强化。但抗战全面爆发后,又因故出现某种逆转。尽管存在认知分歧,“治外法权”由领事裁判权所代表的不平等的司法特权内涵,却一直主导着社会上的传播。作为一种概念工具,“治外法权”在清末主要被用于唤起危亡意识、鼓吹变法维新,有效充当了效法西方和日本的改革舆论之话语组件;五四运动及其后,则成为帝国主义罪恶的象征符号和动员国人进行反帝斗争的话语武器。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2 期

字号:

       对于近代亚洲弱国来说,其政治话语,往往受到西方列强制定的现代国际法则及其相关知识和概念的复杂影响。通过对国际法知识、概念和精神带有时代印记的理解与运用,来表达自身的内政外交诉求,以促进国内的改革运动,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通常成为近代中国“弱国话语”的突出特点之一。

       在晚清和民国时期的中国,“权利”及其相关概念群的出现和早期运用,是其弱国话语的集中体现。考察其最初形态、使用方式及其功能作用,也将成为历史地透视弱国话语的有效途径。现代意义的“权利”“主权”“国权”和“特权”等中文词,最早即产生在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持翻译的西方近代国际法译著《万国公法》一书中。此后相继出现的相关权利的中文新概念,诸如“民权”“人权”“女权”“法权”,以及“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教育权”“版权”“关税自主权”“路权”和“矿权”等等的形成和运用,不仅成为近代中国概念史研究的重要内容①,也对认知那个时代中国的“弱势话语”“弱国话语”具有特别的价值。以象征近代中国国家主权部分丧失的“治外法权”为例,其在中国的实现,就既标志着当时中国的“weakness”,同时也推动确立和强化了近代中国人“weak”的自我感觉和意识。德国阿梅龙(Iwo Amelung)教授在法兰克福主持召开“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的弱势话语”国际学术会议很有意义,为我们认知相关问题提供了机会。②

       本文不拟全面把握近代中国整个有关“权利”的新式概念群,只想围绕“治外法权”这一概念,对其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和运用情形作一个案的历史考察,相信这对于了解和认知近代中国作为弱国的政治话语之表述方式、运用特点及其内外影响,也能够起到某种窥斑见豹的作用。

       一、关于近代中国“治外法权”问题的研究及概念界定的困惑

       关于近代中国的“治外法权”问题,国内史学界已有相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清朝统治者和民国政府等的实际应对和有关撤废活动的过程揭示等方面;而国内法学界的已有研究,则重点关注对“治外法权”概念的内涵进行辨析,指出其与“领事裁判权”的区别、联系、相关认知等方面。两者都涉及笔者将要探讨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李洋、高汉成等人的研究,已经颇多贡献。③但关于“治外法权”这一中文词汇和概念的来源,国人对这一概念的早期理解、运用之特点及其对中国政治社会的影响,可以说无论在材料方面,还是分析方面,都还存在可供进一步挖掘与探讨的空间。

       作为一个国际法概念,“治外法权”最初起源于西方,形成于17世纪,18世纪末开始流行范围更广。在英文里,它对应于exterritoriality或extraterritoriality两词。④其最基本的含义或字面义,是指某些人或组织在他国而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司法权利,或者说“在本国领土以外的法权的意思”。⑤在西方语境中,exterritoriality与extraterritoriality原本并无严格区分,只不过现代英文里,extraterritoriality(或其简写形式extrality)要更为常见。两者之间出现差别,那是很晚的事。

       西方在与东方各国的不平等交往中,其“治外法权”概念和实践影响了中国和日本,而中、日两国在同西方的互动以及彼此的博弈中,也会根据自身的处境和需要,对这一概念内涵本身作出自己的理解和选择性运用,借以表达自身的内外政治诉求。这就导致了这一概念的国际性、复杂性以及今人界定的困难。

       目前,关于治外法权的认知和界说,学界仍存在明显的分歧。《不列颠百科全书》直接将治外法权等同于外交豁免权⑥,中国的《辞海》新版亦然⑦;《美国百科全书》则将“领事裁判权”包含在“治外法权”的概念范畴之内,认为它除具有外交豁免权的主体含义外,还包括近代的一种例外情形,也就是一些强国特别是西方国家通过特定条约,将这一豁免权的适用主体从国家元首、外交官、使团等特殊人员,变相扩大到了其在亚、非某些国家侨居的普通公民身上,使之亦不受侨居国法律的制约和司法机构的裁判。⑧

       有学者将上述两种观点综合起来,认为治外法权概念的内涵大体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指一般国际法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外交豁免权”(Diplomatic Immunity),广义则除此之外,还包括“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等条约规定或由条约衍出的其他“领土之外的法权”或称“域外管辖权”。中国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对“治外法权”概念的界说,就基本持这种广狭之分的见解。⑨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观点把“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概念等同看待,认为两者在近代中国的使用内涵基本一致。如学者康大寿就认为:“从治外法权这一概念在中国近代文献中的使用情况,尤其是结合中国近代历史的事实来看,近代外人在华的治外法权已经不具有一般国际法中作为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含义,而是一种特定的历史概念,它是一种以领事裁判权为主体的非法侵略特权。”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