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伦理:世界主义与非世界主义的视角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永义,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涉及多重价值判断和复杂道德选择的难民问题日益深刻地影响和塑造着国际伦理。难民概念的既有界定使众多苦难状况下的难民群体处于道德模糊地位,这一困境主要来自难民问题在其生成上的道德模糊状态。难民伦理由此形成两种认知走向:以道德断裂为特征的非世界主义和以道德连贯为特征的世界主义。在非世界主义难民伦理的道德言说中,民族主义强调民族利益和民族认同,现实主义注重国家利益和权力,主权主义坚守主权原则和不干涉义务,社群主义则以边界内的共同体文化认同和亲缘关系为诉求。世界主义难民伦理论证以道德平等作为理论奠基,强调不平等最小化,主张世界公民之间道德义务关系的普遍连贯、移出权和移入权的完整连贯,以及难民救助之道德责任在边界内外的接续连贯。世界主义应该寻求其自身规范与国际体系的组织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可能相容,而非直接取代。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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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长期以来,人们对个体的道德关怀主要集中于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聚焦于群己道德关系、他己道德规范以及公民和共同体之间道德与法律契约关系的界定。公民间关系或群己他己关系中的道德主体往往被默认为共同体边界内的公民或具有共同体成员资格的人,其道德与法律契约关系也不言而喻地被置于共同体的语境之中,而对来自边界之外的非公民个体(例如各种主动或被动的迁徙者),共同体的契约框架所投放的道德关怀则会呈现出明显的空白或落差状态,进而形成不对等的道德义务关系以及在合理性上日益受到质疑的道德责任观念。这种不对等的道德义务关系,愈发明显地衍生于现代国际体系背景下的国际伦理惯例:离开其来源国(或称本国、祖国、原籍国)是一种个体权利或个体的自主行为,是否被允许入境居留于或入籍归化于目的国(或称东道国、接收国)则属该国的主权权利或该国的主权行为。这意味着在公民个体与其共同体之间的道德和法律契约关系日臻完善的现代国际社会,非公民个体与非国籍共同体之间的道德义务关系和道德责任规范尚处于难以明确分际的模糊状态。在本文语境中,所谓的非公民个体,即移民或迁徙者,自然也包括移民之下的子概念——难民。出于不对等的道德义务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尤其当迁徙者被目的国或国际社会视为主动移民或经济移民的时候,这一主权行为——迁徙者是否被允许入境居留或入籍归化——并不需要必须考量乃至服从于迁徙者的道德诉求;但是当迁徙者是绝望或近似绝望背景下远道而来的逃离者与投奔者亦即被动移民时,尤其在国际难民问题日益呈现出主动移民与被动移民交织混杂和移民、难民身份兼具一体之特点的当下,情况就会大不相同,影响这一主权行为的多种道德因素就可能成为重要的决策变量,由此而形成的多重价值判断与复杂道德选择,即为近年来国际伦理学领域的热门议题——难民伦理。难民伦理与一般意义上的移民伦理不同,“在移民政治带来的诸多道德挑战中,没有一个比难民或被动移民问题更复杂、更具道德困扰”①。作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核心道德议题之一”②,极具道德复杂性和舆论争议性的难民问题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当代世界,也正在深刻地影响和塑造着国际伦理,影响和塑造的显著标志之一是这个里程碑事件:联合国大会于2018年12月通过了《难民问题全球契约》。

      一、道德模糊:概念与生成

      根据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状态全权代表会议于1951年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难民概念在国际法意义上被界定为:“因在195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态并因出于正当理由畏惧源自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缘由而留在本国之外,并且因此种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意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因不具有国籍并因上述情形留在其此前常居国之外且现在不能或者因前述畏惧而不愿意返回该国的人。”③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难民概念的这一界定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惨痛事件的回应:“逃离纳粹德国的欧洲犹太人是真正难民的原型。包括加拿大和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1930年代末甚至1940年代未能接受寻求庇护的犹太人,这一悲惨和可耻的失败至今仍然给人留下鲜明记忆,这为维护包括庇护权在内的难民制度提供了很大的道德驱动力。”④随着国际社会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联合国大会于1967年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删除了难民概念在时间与地理限制上的表述,使得“公约”和“议定书”共同“成为援助难民的普遍和持续承诺”⑤。但是,基于对主权国家之国际承诺与国际义务的审慎考量,“公约”在确立难民问题之不驱回原则的同时,也通过此概念对难民身份进行了十分严格的界定。随着国际伦理的进步,这一概念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因为“公约”的难民定义本身虽然并不模糊,却将大量的与定义中的难民处于同等苦难境遇的人置于道德模糊状态,而依据正常的人性逻辑,人们认为这些处于同等苦难境遇的人当然应该同样被视为难民,但他们在国际法上尚未得到认可。由此而产生的对“公约”的难民定义的质疑之一,是对难民产生之缘由的不适当限定。不难想象,除上述缘由之外,难民的产生还完全可能来自残酷的内战、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严重的治理失能等。不仅出自这些缘由的难民在近几十年来逐渐且已经成为难民的主流群体,而且在苦难程度上,上述情形亦不亚于甚至超过“公约”所指的情形,毕竟,“从道德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是危险的严重性和风险的程度,而不是威胁的来源或背后的动机”⑥。换言之,对于难民救助或庇护来说,最重要的是难民的苦难程度,而非其苦难类别。面对这些数量庞大的难民给国际社会带来的道德责任挑战和伦理共识缺失,道德模糊就成为了难民伦理的关键词。无论如何,单一或小众来源的难民群体都远不足以涵盖多种来源且处于同等苦难境遇的难民群体。在道德模糊之下,难民资格受到各种技术性的苛刻界定,众多实质性的难民因其处于道德模糊地位而难以获得应得的救助或庇护。质疑之二是对“背井离乡”这一先决条件的要求。在“公约”的难民定义之下,难民资格的要件之一是救助或庇护寻求者必须已经离开其来源国——或者已身在东道国、第三国,或者已不在任一国境内。这不仅意味着难民资格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救助或庇护寻求者所采取的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果及其面临的地理距离之远近,而不取决于其所受苦难的严重程度及其对救助或庇护的需求程度;还意味着尚未离开来源国边界的救助或庇护寻求者仍然处于道德模糊状态,尽管就其苦难程度而言确已成为实质性难民。因此,这些难民群体在实质意义上仍然受到国际社会的道德漠视,以致即使作为社群主义难民伦理代表人物之一的沃尔泽(Michael Walzer)也提出质疑:“为什么只关心在我们领土上要求留下来的男人和女人,而不关心在其自己国家被压迫的要求进来的男人和女人呢?为什么要把那些已经设法越过我们边界的幸运者或进入者与其他人区分开?”⑦另一位社群主义难民伦理的代表人物米勒(David Miller)也认为,“显然有很好的理由将(难民)定义扩大到被剥夺生存和基本医疗保健等权利的人”⑧。因此,鉴于“公约”对难民概念之狭隘界定而导致或留下的道德模糊空间,众多学者纷纷以自己的理解来诠释难民概念。如同达米特(Michael Dummett)所指出的,“公约只承认那些寻求逃避迫害的人是难民,而不承认迫于任何其他境遇——例如饥荒、内战或无法养活自己或家人——的人是难民”⑨。为此,彭兹(Peter Penz)在更广泛意义上强调,“保留难民定义的开放性……难民是被迫离开家园的人”⑩。在这个概念之下,“难民——有权获得庇护的人——在定义上应该比遭受迫害的人更加广泛,应该包括暴力、饥荒和灾难的受害者”(11)。或如卡伦斯(Joseph H.Carens)所言,“从广义上定义,难民是被迫逃离祖国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没有合理的返回前景的人”(12)。

      概念界定的道德模糊源自问题生成本身的道德模糊。作为移民群体之特殊类别的难民群体,其问题的生成与通常意义上的移民问题的生成并不相同。与移民问题相比,难民问题的道义属性更强,但依然伴随着与生俱来的道德模糊。国家对通常意义上的移民具有自主处置权,这是现代国家体系的默认设计,难民问题则在现代国家体系设计中处于悬而未决的道德模糊地带。根据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道德假设,由众多主权国家分割治理地球表面的现实合法性受到承认,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的专属管辖权(包括边界自主管制权)亦受承认,该体系的稳定、良好运行有赖于其中的每个主权国家都善政善治,各国亦因此各自获得主权上的道德正当性与伦理合法性;而每个人在其出生前都已被动地注定成为某一主权国家的公民,无论该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如何,其在原则上都被默认具有该国公民身份。在此假设之下,人类社会就不会出现难民情形,人们自然也就不需要考虑本国对异国难民的道德义务。如果公民出于经济或教育等常规性和改善性缘由以合法或非法方式试图迁徙到某一目的国,该目的国则可以在不需承受很大的道德压力的情况下拒绝其要求。虽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伦理水准的提升,人们对移民的同情与接纳逐渐增多,但总体上尚未改变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这一基准道德假设。尽管不断增多的学者从多数既定领土边界之形成方式的正义缺位、共同体的文化独特性与多元性兼容并包、结社自由的不可类比性和世界主义的功利主义等不同角度来论证普通移民或主动移民的自由迁徙权,但都不易挑战和消解国家拥有移民准入管制权的现实正当性,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这个受到体系默认的道德假设及其对现代国际体系稳定的难以替代的重要意义。但是,如同几乎每个受到认可的体系设计都不可避免地附带存在体系失灵情况,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绝对化道德假设也导致了国际难民群体的道德模糊地位和国际难民问题的道德模糊状态,即当类似纳粹德国迫害犹太人或二战后绵延至今的各种难民情形发生时,该体系就难以有效应对;即使国际社会勉强采取某些实质性行动来具体应对难民问题,也会因道德动机不强、道德判断模糊不定而难以有效处置。“难民的基本道德责任当属整个国际体系,因为难民问题是这种在政治层面上组织世界方式的副产品。”(13)在这种组织世界的方式不可能得到深刻改变的情况下,以这种方式存在的国际体系自然有责任正视和解决难民问题。而且,就常规的事理逻辑而言,当某个体系在建立或形成之初,人们原本就有责任预见其可能的失灵情形,更有责任在当时或之后对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具体而言,这种责任就是改变难民问题的道德模糊状态并形成最低限度的国际伦理共识——例如1951年的“公约”、1967年的“议定书”和2018年的《难民问题全球契约》。这些国际伦理共识意味着“接纳难民可以被视为一种义务,它源自为社会体系可预见的失败作出某种补偿的责任”(14);各国在获取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带来的益处的同时,也应该为其失灵情形承担责任,为无法从其来源国获得基本保障的难民提供必要的救助与庇护。这既是体系及其成员的自然义务,也是国际社会道德补偿法则的必然要求。这样的道德逻辑,既有助于消解难民问题的道德模糊状态,也解决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下共同体成员对难民语境中的异国公民的道德义务论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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