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9)06-0064-11 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对自由的讨论作为一个单一的章节占据了最长的篇幅,而且自该书出版以来前后经历了五个版本的修改。早在洛克所生活的时代,洛克对自由的看法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一些人认为洛克是在发展和提炼霍布斯对自由的理解,因此他仍然是一个必然论者,另一些评论者认为洛克最终对自由持有一种意志自由论的见解,还有一些评论者认为洛克的自由学说本质上是不一致的①。争论的根本来源在于,洛克被认为对自由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理解:他对“自由行动”提出了一种相容论的解释,但在讨论“欲望的悬置”时,却对“自由选择”提出了一种意志自由论的说法②。这个解释上的争论也延伸到当代对洛克自由学说的解释中。一些评论者仍然维护对洛克自由概念的相容论解释,另一些评论者相信洛克归根到底是一位意志自由论者,其他一些评论者则论证说,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只是尝试对自由提出一个定义,而不是界定自由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因此他对自由的讨论是中立于必然论者和意志自由论者之间的争论的③。另一方面,即使某些理论家认为洛克的自由学说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如何理解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的不同版本中对“自由”的论述之间的关系,他们也有不同的说法④。 不管理论家们对洛克的自由概念提出了何种解释,在洛克的自由学说中,有一点是格外清楚的:他始终将自由的概念与价值联系起来,即按照自己对于自由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性的理解来设想自由。例如,对于任何有目的的行动来说,行动旨在取得行动者想要追求的目标,而对于理性的行动者来说,他对目标的设定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是合理的,比如说摆脱了内在的心理强制的影响。因此,自由的行动就在于,行动者在满足某些基本的合理性要求的情况下能够摆脱各种形式的外在强迫和内在强制。另一方面,洛克认为追求幸福是人们的自然欲望,而不论人们如何具体地设想“幸福”,一般来说,他们势必会把幸福看作人类生活的根本目的。但是,正是因为人们对于幸福的理解可以是混乱的或不明晰的,正是因为人们可以受到各种形式的偏见或无理性条件的影响,真正的幸福就需要行动者行使理性判断和理性反思的能力才有可能获得。在洛克这里,“慎思”的自由(即意志自由论者不合适地称为“自由意志”的那种东西)对于成就真正的幸福来说就是不可或缺的。本文旨在表明,只要我们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洛克对自由的来源和价值的论述及其动机学说上,他的自由学说就是连贯的,特别是,他在“悬置欲望”的学说中对自由提出的理解,不仅符合他对“自由”的定义,实际上也是其意愿决定论的进一步发展。 洛克认为,只要一个行动者满足了如下条件,相对于某个行动A来说,他就是自由的:假如他想做A,他就能够做A;假如他不想做A,他就能够不做A。这个定义似乎把握了我们对自由行动的直观理解,但也带来了一些有待进一步阐明的复杂性。其一,它不同于一些古典相容论者对“自由行动”的理解。例如,按照霍布斯的说法,如果一个人在采取某个行动时没有什么东西妨碍他采取该行动,那么其行动就是自由的。按照这种理解,甚至在受到胁迫或强制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也可以是自由的。相比较,按照洛克的表述,自由行动好像也要求行动者具有其他可能的行动方案。这就产生了一个解释问题:洛克的自由行动概念是否要求或预设了一种意志自由论的见解。其二,洛克的定义似乎也表明,自由的行动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是自愿的(voluntary)。因此,为了恰当地解释洛克的自由学说,我们就需要深入理解他的“自愿”概念,而这个概念与其“意愿”(volition)概念具有本质联系。对洛克来说,意愿只不过是“心灵将其思想指向任何行动的执行、因此为了产生该行动而施加其能力(power)的活动”⑤。因此,意愿做A就在于心灵偏爱做A胜过不做A。但是,心灵的偏好总是由某个外在于它的东西来决定的。在行动者已经具有某些先前的动机和偏好的情况下,假若他意愿以某种方式行动,他必定就会这样行动,尽管只要这些要素发生了变化,他可能就不会这样行动了。因此,对于行动者来说,只要其行动没有被外在强迫、内在强制或者某些物理力量所必然化,那么相对于那个行动来说他就是自由的。这种自由符合如下主张:行动是由行动者的动机条件因果地决定的。 由此可见,对洛克来说,意志只不过是心灵按照其偏好或导向来做出决定或选择的能力,意愿就是这种能力的具体行使。意愿,作为心灵的一种活动,本身就是一种行动。不过,就这种活动是指向行动者打算采取的某个外在行动而论,一个意愿总是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意愿。当行动者意愿做A并因为已经具有这样一个意愿而做A时,他的行动就可以被认为与其意志相一致,是自愿的;另一方面,如果行动者不能做自己在理性慎思下最想做的事情,那么他的克制或者他不得不采取的其他行动就是不自愿的——他是在违背自己的意志而行动。因此,在洛克对“自由”的理解下,自愿是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一切自由行动都是自愿的,尽管反过来并不成立。洛克用一个著名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一个被锁在房间中的人自愿留在房间中,但他不是自由地留下来,因为“既然房门紧锁……他就不能随意离开”(2.21.10)——他并不自由,因为就算他决定离开或意愿离开,他也无法离开。洛克由此推断说,“自由不是一个属于意愿或偏好的观念,而是属于有能力按照心灵的选择或引导来做或不做某事的人”(2.21.10)。换言之,自由意味着,除了能够进行选择外,行动者必须实际上有一个选择:他必须只是做自己意愿要做的事情,而且能够实际上如此行动,此外,他也必须通过意愿能够做其他事情。这个说法似乎表明,对于洛克来说,自由要求行动者能够采取可供取舍的行动方案。因此,与霍布斯的自由概念相比,洛克对“自由”中的“自愿”成分的强调似乎确实暗示了一种意志自由论的立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会接受意志自由论者对所谓“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原则”的解释。在说行动者可以“在必然性下”行动时,洛克的意思是说,行动者是在某种不可抵抗的力量(不管这种力量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驱使下采取了一个违背自己意志的行动,在这样做时他不能行使自己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