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9)08-0158-10 作为当代最重要的社会批判理论家之一,哈贝马斯也是一位异常活跃的政治哲学家。不管是其早期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还是后来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及《包容他者》,都可被视为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人们在勾绘当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图谱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以及柯亨等人,对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思想却很少给予关注。比如说,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在《当代政治哲学》一书中,就没有像对待罗尔斯和德沃金那样,把哈贝马斯放在“当代政治哲学”的任何一个重要位置上加以评论,而只是在个别地方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材料谈到了他。如果说这个情况导源于或反映出人们的一个直觉,即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是不能被归入当代主流政治哲学的“另类”,那么在我看来,这一作为“另类”的政治哲学,对于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恰恰具有彰著显明的、从罗尔斯或诺齐克的视角与传统难以引申的独特贡献和意义。本文的基本工作,就在于从以下诸方面,来揭示和阐释这种独特贡献和意义。 一、哈贝马斯对政治规范的证成,为理解个人性与公共性的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 众所周知,当代政治哲学的主流是英美规范性政治哲学。英美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核心工作,就在于探寻并证成某种政治规范,进而以之为前提来思考如何构建一个公正理想的社会制度。比如,罗尔斯、诺齐克分别围绕“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基于权利的正义”而展开的系统论证,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由此也可以看到,不同规范性政治哲学之间的差异和分歧,并不在于它们是否明确提出了某种政治规范,而在于它们提出的是何种政治规范,不同政治规范表达的是不同的价值诉求和立场。对于哈贝马斯而言,确立一种统一的政治规范,以此代替传统宗教形而上学来发挥社会整合功能,始终是其关切和思考的一个焦点问题,自然也是其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议题。不过,与罗尔斯、诺齐克等政治哲学家迥然有别,哈贝马斯对此问题的关切和思考,并不是自“应当提出和建立何种政治规范”入手,而首先是“如何形成和建立某种政治规范”,也就是形成和建立政治规范的程序。这就说明,哈贝马斯是从程序主义的进路,来思考政治规范之证成问题的。 哈贝马斯对政治规范所作的程序主义证成,与其一贯倡导的交往行动理论是完全一致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想当然地认为,哈贝马斯是用一种由交往行动理论所推导出来的先验模型,来建立其政治哲学的叙事框架。情况毋宁是,作为一位旨在维护和修补现代启蒙精神的政治哲学家,哈贝马斯在很大意义上,是基于对个人性与公共性之关系的把握和阐释,来提出其政治哲学见解的。所以,事实上,居于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立论中心的问题之一,就是个人性与公共性的关系。他之所以主张对政治规范作程序主义的证成,正是出于对这一关系的独特理解。 追溯起来,个人性与公共性的关系,不仅在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中,而且在近代以来几乎全部政治哲学史中,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政治哲学家们在理解这个问题上,形成了两种不同传统的分化,一是肇始于霍布斯和洛克、强调个人性大于公共性的自由主义传统,二是肇始于亚里士多德、强调公共性大于个人性的共和主义传统。具体来看,之所以说自由主义传统强调的是个人性大于公共性,是因为根据这一传统,个人构成道德世界的基石,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是由“自然法”所命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而之所以说共和主义传统强调的是公共性大于个人性,则是因为根据这一传统,任何不能促成或促进共同福利而只导向个人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值得追求甚至不具有合法性的。这两种传统固然都要求一以贯之地坚守和捍卫自己的价值立场,但实质上,又都蕴含了从其自身内部难以克服的逻辑和思想矛盾。对于自由主义传统而言,其所辩护的个人性虽然总是被标榜为“利己不损人”(洛克)或“利己又利他”(亚当·斯密)的价值取向,但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在原子化的个人主义世界里,并不会产生出一种“互利”的关系结构,相反“每个人都互相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①在此意义上,个人性所带来的,恰恰可能是反个人性的东西。个人性与反个人性,成了自由主义逻辑框架中无法调节的一对矛盾。对于共和主义传统来说,其所辩护的公共性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自由主义的缺陷,但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共同福利何以能够与每个个体的利益关联在一起。事实上,一种无助于增进个体利益的公共性,可能会因为其抽象空洞性而丧失应有的规范性力量,在实现了政治解放、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原则得以普遍确立的现代社会,这个情况尤其明显。 自由主义传统和共和主义传统所蕴含的逻辑和思想矛盾,为从第三种视角来界定个人性与公共性的关系留下了巨大空间。具体言之,大致从休谟开始,如何将个人性与公共性协调在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上,从而避免在这两者之间所进行的非此即彼的选择及由之而导致的弊端,就成为政治哲学的一个显在问题。在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上,康德和卢梭的思考比较具有代表性。康德继承了霍布斯、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传统,不过,他没有将自由和权利论证为经验意义上、以追求私利为目标的他律原则,而是将其严格证立为先验性的自律原则。如果说从康德的自由概念中衍推出的是一种公共理性而非私人理性,那么在他的政治哲学中,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利、特殊利益与共同福利、自由与平等实质上是结合在一起的。至于卢梭,其所着力阐释的“公意”和共同体,并非在主观权利和个人利益之外塑造起来并凌驾于后者之上的权威他者,毋宁说作为共同利益的表征,它们也是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得以平等实现的一个制度性框架。这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指出的,“共同体在接受个人的财富时,不仅没有真正剥夺个人的财富,反而保证了个人对财富的合法拥有,把占有转化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把对财富的享用转化为对财富的所有权。”②由此可见,康德和卢梭都把个人性与公共性结合在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