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三种阐释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进平,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正义在于合乎人性”,这是很多正义论者潜藏的理论范式或预设。基于这样的理论视角来探寻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会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的不同解读而对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作出三种不同的诠释:(1)正义在于与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相适应;(2)正义在于与合乎人的生产以及与人的生产方式相适应;(3)正义在于与人的需要相适应。客观地说,这三种诠释都提出了一些富有启迪性的观点,但相较而言,第一种失于抽象,未能彰显马克思主义的特色;第二种存在着还原论、机械决定论的痕迹;唯有第三种最富有理论前景,其潜藏的理论解释力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中得到了印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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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在正义思想勃兴之际,不少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不约而同地探求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及其应有之义。而对于正义,我们其实有着各种各样的表述:“正义在于各得其所应得”“正义在于与人的基本权利相适应”“正义在于与理性相适应”“正义在于与人性相适应”,等等。但就正义的参照来说,“各得其所应得”并不是正义的根本参照,而是依据人性进行推演后得出的一个结论。同理,正义在于与理性相适应(黑格尔认为理性是人性的体现),正义在于与人权相适应(认为人权是基于人性的核心诉求),正义在于与人的需要相适应(认为人的需要即人性),如此等等,都可以说是从“正义在于与人性相适应”中推演而出的。因而,最具一般性的表述是“正义在于与人性相适应”(或正义在于与人的本质相适应),因为其他各种表述都可以从这一表述推演而出,或者只是它的具体化而已。

      正是由于正义在于与人性相适应,哲学史上的正义观或政治哲学才几乎都论及人性(或人的本质),并有其人性论的前提或预设。因此,当我们试图思考一种可能的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时,我们也有必要探寻这种正义观的人性依据或人性预设,即有必要思考这样的问题:马克思是如何看待人性的,他关于人性的思考是否足以为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提供一种人性依据?以及这种正义观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正义观?

      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需要细加分析的问题。因为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并不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关于人性的看法,并且各种表述以否定性和批判性的居多。不过,尽管如此,在马克思的思想历程中,还是存在不少可作为正义观依据的关于人性的思考,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

      (1)将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视为人的本质;

      (2)将人的生产视为人的本质;

      (3)将人的需要视为人的本质。

      与此相对应的,人们也试图推论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可能存在的三种理论样态:

      (1)正义在于与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相适应;

      (2)正义在于与人的生产相适应,进而可以归结为正义在于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相适应;

      (3)正义在于与人的需要相适应,进而可以提升为正义在于满足人们美好生活的需要。

      然而,在这三种可能的理论样态中,(1)或(2)都不足以诠释为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而(3)则有希望成为最有生命力的一种理论样态。具体辨析如下。

      一、对“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在于与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相适应”的辨析

      这方面直接或间接的论述多见于一些学者断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论证之中。在他们的论证中,资本主义剥削因其侵犯了工人的劳动权利或自由自觉的劳动,而被认为是不正义的。①其采用的论据除了《资本论》之外,最为集中的应属《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因为在这一文本中,马克思有很多关于人的本质与人的劳动的精辟论述,比如,“劳动是生产的主要要素,是‘财富的源泉’,是人的自由活动,但很少受到经济学家的重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72页)“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同上,第162页)再比如,人的本质被视为一个通过人的劳动不断展开、不断对象化的过程。“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做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做非对象化,看做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同上,第205页)

      诸如此类的表述使人有理由认为,在马克思的视野中,自由自觉的劳动(或简称为劳动)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并且不是一般的表现,而是最为核心的表现。但这种观点并不是马克思的独创,它至少是洛克、李嘉图、亚当·斯密和黑格尔以来的一种传统观点。他们认为,通过劳动,人实现了其本质的对象化;在对象化(包括其过程和结果)中,人的本质得到了展示,因而劳动是人展示其本质的主要方式(不一定是唯一的)。尽管劳动在其实质上似乎仅仅是中介,但这种中介如果不是受到限制,而是自由自觉的,那么人的潜能和内在丰富性也许就能得到充分的展现。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被理解为这种展现的恰当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把握人的本质就可以通过把握人的劳动来实现。因而,正义在于与人性相适应,就可以转述为正义在于与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相适应。

      但是,这样的理解至少存在三点理论上的困难:

      其一,这种表述太过抽象,难以通过经验检验,以至于很难与马克思所批判的抽象的人性论拉开距离,特别是与黑格尔的“正义在于与理性相适应”的论断拉开距离。黑格尔在论及法国大革命时曾指出:“正义思想、正义概念一下子就得到了承认,非正义的旧支柱不能对它作任何抵抗。因此,在正义思想的基础上现在创立了宪法,今后一切都必须以此为根据。自从太阳照耀在天空而行星围绕着太阳旋转的时候起,还从来没有看到人用头立地,即用思想立地并按照思想去构造现实。阿那克萨哥拉第一个说,Ns即理性支配着世界;可是,直到现在人们才认识到,思想应当支配精神的现实。因此,这是一次壮丽的日出。一切能思维的生物都欢庆这个时代的来临。这时到处笼罩着一种高尚的热情,全世界都浸透了一种精神的热忱,仿佛正是现在达到了神意和人世的和解。”(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383页)而对于黑格尔这样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是持批判性态度的(同上,第382页),认为它是唯心主义的表述。基于此,我们就不应该认为马克思会认可“正义在于与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相适应”这样的论断。当然,我们也许会认为“正义在于与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相适应”的论断与“正义在于与理性相适应”的论断是不一样的,但即便如此,还是应该注意到,“自由自觉的劳动”依然是一个抽象表述,用它来指称人与动物的区别,依然带有抽象的人道主义印记,对它意思的把握甚至需要通过对异化劳动的理解来达成。而且尤其重要的是,“自由自觉的劳动”很难用经验或实证的方式来检验,这一点在后来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可以看出。在其中,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与劳动密切相关的“生产”时,特别强调这里的生产的主体不是抽象的人或抽象的个人,而是现实的个人,并且“生产”是可以用经验来考察检验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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