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关系与分配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峰明,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立足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对《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的权利观和正义观进行互文性解读,就会发现:(1)从劳动时间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由于它依然是人们从社会获得生活资料的基础,所以,基于按劳分配的人的权利仍然是较为狭隘的。(2)从人所处其中的多重社会关系和由此决定的人的本质的多样性来看,由于按劳分配在确认一种关系(劳动关系)中人的平等权利的同时默认了其他关系中人的权利的不平等,所以,这种平等权利同一切权利一样,在内容上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3)从对社会总产品的各项扣除来看,由于无论是生产资料的扣除还是消费资料的扣除,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所以,人的(分配)权利会受到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的制约。(4)如果说人性论是权利观和正义观的理论基础,那么,历史观就是人性论的理论基础。权利-正义观、人性论与社会-历史观是一致的。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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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在法国学者伊莎贝尔·加罗(Isabelle Garo)看来,《哥达纲领批判》是“一个政治性的纲领文件”,其“表达过于婉转,甚至晦涩”,因此,“只有把《资本论》的观点提炼总结出来才显得更为有力,才能彻底批驳拉萨尔把劳动问题简化为抽象的荒谬方式”。(加罗)本文所做的正是这样一种工作,即立足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尝试对《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的“权利-正义观”予以互文性解读,以期从政治经济学角度介入对马克思主义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问题的研究。

      一、资产阶级的权利及其狭隘性

      如所周知,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个体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生产者必须通过商品交换,其劳动才能加入社会总劳动,其劳动的社会性才能得到事后的显现和确认。马克思说:“市场上的过程只是实现年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的交换,使它们从一个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人的手里”(马克思,2004年a,第669页),而“交换就是分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596页)。可见,生活资料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指初次分配以区别于再分配)是通过市场交换而完成的。与此不同,在未来新社会中,虽说社会分工依然存在,但私有制已不复存在,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而随着私有制的消亡,任何人的劳动不再具有私人性,而是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其社会性也由此得到直接体现和确认;劳动产品不再表现为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商品价值。(参见同上,第303页)这是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的改变:物质生产不再是商品生产而是产品生产,经济形态不再是商品经济而是产品经济。随着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在未来新社会中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对此,马克思作了具体说明(同上,第304页),这一说明与《资本论》中的论述完全一致:“在社会的生产中,货币资本不再存在了。社会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生产者也许会得到纸的凭证,以此从社会的消费品储备中,取走一个与他们的劳动时间相当的量。这些凭证不是货币。它们是不流通的。”(马克思,2004年b,第397页)这便是为人们所熟知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

      马克思认为,从各个生产者对消费资料的分配来看,这里实行的是与调节商品交换相同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这是因为,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是等价交换,而等价交换就是包含了等量劳动的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换,商品占有者以一种形式给予市场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同样,在按劳分配中,生产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同上)。按劳分配和市场分配的不同之处则在于:其一,就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本身而言,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同上)。在形式上,市场分配过程表现为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而按劳分配则表现为不同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在内容上,市场分配过程表现为不同价值量之间的交换,而按劳分配则表现为不同劳动量之间的交换。无论是劳动产品还是商品,都是人类劳动的对象化,或者说都凝结了一定量人类劳动;但劳动产品和商品则是人类劳动的两种性质不同的存在方式,因为在商品上,人类劳动转化为价值,劳动量则转化为价值量。从劳动产品到商品,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变化。其二,就原则与实践的关系而言,在市场分配中二者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同上)就是说,从每一次交换(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价格与价值的一致是偶然的,不一致则是必然的,所以等价交换或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并不成立,实践与原则并不一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原则不起作用,恰恰相反,其作用就存在于价格的随机变化和波动中,表现为价值对价格在整体或总的趋势上的决定和制约。与此不同,在按劳分配中,“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同上),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不仅在整体和总的趋势中发挥作用,而且在每个个别场合也发挥作用。在马克思看来,二者的区别表明从市场分配向按劳分配的转化是一种进步,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断裂性。因为交换价值显示着消耗在物上的劳动的一定社会方式,它们属于这样一种社会形态,在这里生产过程支配着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而按劳分配则意味着劳动的社会规定不再具有物的外观,生产过程不再支配人而是受到人的支配。(参见马克思,2004年a,第99-100页)同时,它们的相同之处又表明按劳分配与市场分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着经济发展的连续性。因为当共产主义社会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时候,“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对于这种连续性,马克思还在权利-正义的层面做了阐释。

      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把劳动确立为个人取得生活资料的权利的基础,生产者的权利同他们所提供的劳动成比例,而平等就在于用同一尺度即劳动来计量,因此,其中包含了权利平等或平等权利。尽管如此,“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或者说,“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呢?(1)在简单流通中,“个人相互间的行为,按其内容来说,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按其形式来说,只是交换,设定为等同物(等价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92页)就是说在内容上,商品交换是各个交换者获得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的过程;而在形式上,这一过程则表现为商品交换,表现为等价物之间的交换。(2)从经济关系和权力关系来看,“在这里,所有权还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同上)就是说,要实现对自然物的改造和占有,就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一种产品;而要实现对他人劳动产品的占有,就必须通过等价交换,拿了自己劳动的产品换取他人劳动的产品。在这两种情况下,所有权与劳动都是统一的。(3)这种经济领域中的所有权(力)关系反映到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上,就形成政治领域中的所有权(利)关系。并且,由于在这种所有权中包含了平等的因素,所以就被看成是一种平等的权利。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人们对产品实行占有或所有的基础都(平等地)是自己的活的劳动;在第二种情况下,对他人产品实行占有或所有的基础都(平等地)是包含了自己等量劳动的产品。当然,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对简单商品生产的扬弃,它以等价交换的形式把上述平等因素保留下来;在所有权关系和分配权关系上,资本主义未能实现在劳动面前的人人平等,但却实现了在等价物面前的人人平等,大家都“是”人格化的等价物。可见,正是资产阶级第一次在国家和法律的层面,把经济关系和商品交换中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提升和确立为政治和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权利;也正是资产阶级思想家第一次把这种平等权利进一步概括和提炼为一种法律和政治观念。洛克的劳动所有理论无疑是其中的典范。(参见洛克,第19-20页)只不过,由于洛克没能把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简单商品生产区分开来,所以其劳动所有理论只是看到了二者的共性,并没能把握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个性;它所宣示的与其说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所有权关系,毋宁说是与劳动者个体私有制相适应的所有权关系。总之,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市场分配,由于它们都遵循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所以就此而言,二者所确立的法律或权利关系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包含在按劳分配中的社会主义平等权利并没能完成对资产阶级权利法则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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