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产·市债·工潮

作 者:
李珊 

作者简介:
李珊,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06。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天津比租界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唯一一个完全通过谈判收回的租界。该租界设立后,比利时政府并未着意建设,而是将其经营权让与私人公司。1927年比方在中比修约谈判过程中承诺交还该租界,随后的交还谈判却由于比方在“私产”问题上做文章及北京政府的垮台而中辍。南京国民政府与比利时签订平等新约后,中比重开谈判,双方在比租界专管公司资产性质、租界市政债务等方面僵持不下,其间比商天津电车电灯公司工潮的爆发打断了谈判进程。而后,比方在英国的影响下提出以向中方出售地亩的方式偿还市债的方案,最终南京国民政府妥协让步,双方订约。中国收回比租界的交涉过程既反映出比租界特殊的治理模式所引发的连带问题,亦凸显收回租界谈判中诸如私产性质、市债处置及列强在修约问题上互为援引等共性问题。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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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9)10-0066-19

       作为改订新约运动的一部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有计划地开始收回租界租借地,正式收回镇江英租界、厦门英租界、威海卫租借地及天津比租界。其中,厦门英租界及镇江英租界分别是在五卅运动和北伐军兴之际,租界当局主动让出警权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收回实际管理权的。南京国民政府所做的多是与英方交涉,完成正式交还租界的法定程序,落实界内外人所租地亩换给中国契据等手续,其间未有太多周折。与收回威海卫租借地的过程类似,中比两国关于天津比租界的收交谈判始于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又几经交涉才得以收回。天津比租界虽然面积不大、发展状况欠佳,却是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外交谈判的方式正式收回的首个租界。目前学界对于天津比租界的收回虽有一定研究,但对于具体的谈判过程却不甚清楚,特别是租界经营权转让带来的复杂情况、天津电车电灯公司工潮对谈判的影响以及市政债务、私产租期等在收回租界谈判中具有的共性问题,尚有进一步探究的空间①。笔者不揣浅陋,拟利用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外交档案、英国外交部档案、比利时外交部档案及报刊资料,对于中比两国关于天津比租界的谈判过程作一考察,以期加深我们对于民国时期收回租界问题的认知。

       一 天津比租界的设立与经营权的转让

       天津比租界是庚子之变的产物。1900年夏,八国联军进占北京、天津后,俄国凭借武力优势和李鸿章的联俄政策,在天津设立了面积达5474亩的俄租界,成为开辟时面积最大的租界。此后,原先没有在中国专辟租界的比、意、奥三国也纷纷效仿②。1900年11月6日,俄国不顾美国的反对,正式宣告开辟租界③。仅仅1日后,比利时驻天津领事梅禄德(C.de Mellotte)便向各列强驻津领事发布公告,宣称奉比国公使的指令,比国于当日占领海河东岸与德国租界一隅隔河相望的区域,即世昌洋行(Messrs.H.Meyers&Co.)油栈以下1公里长的地带。公告还称比国已将国旗悬于其间,以示标记。“此区域内任何资产的出售、出让或转移均不能也不会被视为合法”④。

       其后,天津道张莲芬与比利时驻天津代理领事嘎德斯(W.Henri Ketels)会同查勘了比方要求的租界四至。1901年11月3日直隶总督李鸿章奏议天津比租界合同事,称此前比利时驻华公使姚士登(Maurice Joostens)照会外务部:“天津为各国通商口岸,比国向无租界,拟在北河左岸俄国租界以下有地一段,作为本国租界。”外务部认为:“此次比国使臣请给租界,自因承办卢汉铁路以后,来华商民渐多,欲期扩充贸易,不得不一体酌给,以昭睦谊。”⑤此议得到核准后,嘎德斯与天津道张莲芬、署津海关道唐绍仪、直隶候补道钱鑅于1902年2月6日订立《天津比国租界合同》(以下简称《租界合同》),划定北接俄租界、西临海河、南迄小孙庄、东至大直沽,面积747亩半的租界范围。中比双方会同查勘后决定,界内地亩由比国出银四万五千两租凭。比国允在界内让出“沿河一百密达之地为大直沽庄作码头用”,并规定“日后如比国商务兴旺,欲与铁路相通,运送货物”,还可于大直沽庄以西合中国180弓区域内开辟自比租界至铁路的通路一条,北与铁路相接,“此三百密达之地,中国应谕知各地户以后不得卖与别国洋人执业,致比国用地时或有窒碍”⑥。换句话说,该区域作为比租界的“预备租界”,留待日后拓展之用,其土地不得卖与别国。8月6日,直隶候补道钱鑅与比国银公司(La Société anonyme Comptoirs en Chine)经理劳克(Lemke)又分别代表中比双方政府签订《租地合同》。钱鑅将界内地亩的地契交由劳克收执,比方则将所租地亩价银四万五千两交与钱鑅。二人在比租界地图上签字画押,约定“遇有两造争执情事,即以此图为证”⑦。

       比政府获得租界后,认为“该租界并无开发价值,由比政府授权一商业性质的公司代为经营更为合适”,故而该租界实为比国银公司代为经营⑧。1912年,比国政府又将比租界的经营权让与天津比租界专管公司(la Société anonyme de la Concession belge de Tientsin)承办。该年12月11日,比政府外交部长达维浓(J.Davignon)与该公司代表华罗基(R.Warogqué)签定合同,以89938.28万佛郎补偿比政府历年建筑商埠修理河道的费用⑨。1913年6月比外长达维浓将该合同提交议会,并于8月获得通过。

       比租界经营权变更案在比利时议会获得通过一事,引起中国驻比公使王广圻的注意。他立即向外交部报告此事,称比租界“未能获利,且建筑码头需款甚巨”,政府财政支绌无以为继,故“比人于比京专立公司,向其政府商议承办”。他认为,比政府与比租界专管公司所订合同中对该公司的权利有一定约束,如规定该公司须遵守1902年中比双方订立之专约及同年8月所订的租地合同,且比政府“仍有管理之高等权,政府所派官员得以酌量干预,并政府有时需用地段仍得随时照其所需之数付价收回,而公司若欲将其地之三分之二出售于人,非经政府代表许可不得擅专”。但是,该合同中有两个可能损害中国利益之处:一是该合同第二条规定,该公司如欲依据1902年所签订的《租界合同》第九条所载,获得中国政府承诺让与之地亩,“则由比政府担承向我政府让取”;二是该合同第九条第五款,“未得政府代表许可不准将地亩转售或租与华人云云,但对于他国人则只须该国人之本国政府允许”⑩。8月31日,王广圻又向北京外交部发出比国政府与比国租界专管公司订立合同的法文原文及中译文,“以备详加参究”(11)。

       外交部收到王广圻的报告后,认为此事“应以原订中比条约为断”,但该部当时仅存有1902年2月6日所订《租界合同》,缺失该年8月所订《租地合同》,故而通商司于10月1日致函直隶民政长,要求抄寄租地合同并征询对此事的意见(12)。直隶行政公署复函外交部,除抄送租地合同外,还陈述了具体意见。交涉员许沅认为由于比国租界专管公司声明遵守中比之间的既有专约及合同,因而认为“第二条之关系与我尚无窒碍”,而第九条第五款“华人租售地亩之权利未能与他国人一律平等,似欠公允”(13)。外交部在接到直隶行政公署的意见后,于11月13日答复驻比公使,命王广圻向比国政府切实声明:“比政府与比公司订立契约,对于我国原不能发生效力,嗣后遇有交涉事宜,应仍按照原约暨合同并历届成案办理”。此外,比政府与比租界专管公司合同中的“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租售地亩办法,既与我国人民权利大有关碍,似应预先提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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