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92 在今天的伦理学界,“常人”是一个人尽皆知的概念。不管海德格尔本人主要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这个概念本身都难以摆脱负面的色彩,人们也常常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受此影响,摆脱“常人”状态,追求本真存在,早已成为当下流行的观点。近年来,我在建构儒家生生伦理学的过程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新的思考,得出了与之完全相反的结论,并提出了“做好‘常人’”的命题,希望以此对这一流行的观点加以修正。本文即是对这个问题所作的一个初步的梳理。 一、“常人”的生存论意义和伦理学意义 “常人”的概念是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第一篇第四章“在世作为共在与自己存在。‘常人’”(海德格尔,2012年,第131页)中提出的。这一章义理曲折,常被人认为是全书中最难理解、争议最大的部分。 《存在与时间》的重要着手处是此在,要对这个问题有透彻的了解,首先必须回答“此在为谁”的问题。此在从表面看当然是我自己,但海德格尔并不这样认为,他明确指出:“此在在谈起它自己的时候也许总是说:我就是这个存在者;而偏偏它‘不’是这个存在者的时候它说得最响。”(同上,第134页)我们往往习惯地认为,我就是那个作为此在的存在者,但海德格尔告诉我们,此在恰恰不是我自己。“此在的‘本质’根基于它的生存。如果‘我’确是此在的本质规定性之一,那就必须从生存论上来解释这一规定性。只有从现象上展示出此在的某种确定的存在方式才能答出这个谁。”(海德格尔,2012年,第135页)此在最重要的特征是它必须生存,只有弄清了此在是如何生存的,了解了此在的生存方式,才能回答“此在为谁”的问题。 从生存论的意义上讨论“此在为谁”,首先涉及此在如何与世界打交道的问题。此在生存在世界上,一定要与世界上的用具发生联系。但这只是初步的,此在的生存更重要的是离不开周围的人,必须与周围的人照面。这些周围的人即为“他人”。他人特指与此在相差不多的人,此在就是在与这些相差不多的人的共同环境中生存的。这种现象海德格尔称为“在之中”。“在之中”就是与他们共同存在。他人的在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此在的世界是一个共同的世界,此在必须生存在这个共同世界之中。此在逻辑上必然引出共在。“此在本质上是共在——这一现象学命题有一种生存论存在论的意义。这一命题并不想从存在者层次上断称:我实际上不是独自现成地存在,而是还有我这样的他人摆在那里。”(同上,第140页)因为此在离不开共在,共在对此在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使此在迷失自己,消散在共在之中。“自己的此在正和他人的共同此在一样,首先与通常是从周围世界中所操劳的共同世界来照面的。此在在消散于所操劳的世界之际,也就是说,在同时消散于对他人的共在之际,并不是它本身。”(同上,第146页) “常人”的概念就是由此而来的。既然共在是此在的本质,那么此在必然要受其影响,在此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就接收了此在的统治权。这个他人不是这个人,不是那个人,也不是一切人的总数,而是一个中性的东西,这就是“常人”。在海德格尔那里,常人有共处同在、庸庸碌碌、平均状态、公共意见、卸除存在之责与迎合等特征,这些特征构成了此在的“常驻状态”,使此在失去了自我。“在上述这些方式中作为存在者存在的时候,本己此在的自我以及他人的自我都还没有发现自身或者是已经失去了自身。常人以非自立状态与非本真状态的方式而存在。”(同上,第149页)常人由此展开了对此在的独裁:常人怎样享乐,此在就怎样享乐;常人怎样判断,此在就怎样判断;常人怎样愤怒,此在就怎样愤怒。海德格尔特别强调,常人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平均状态。这种平均状态决定人们的认可与不认可、成功与不成功。任何想超脱于这种状态的努力都被无情地压抑住,任何有创意的努力都被抹平,任何奋斗的成果都将失去。一切都淹没在这种平均状态之中,此在没有了自身,没有了意义,成为平均状态的一个分子。这样,海德格尔便找到了“此在为谁”的答案:“这个常人,就是日常此在是谁这一问题的答案。”(同上) 对于海德格尔关于“常人”的论述历来有不同的理解。多数人认为,海德格尔这样讲,意在表明现代人被大众吞没,丧失自我。①但也有一些学者如德雷福斯(Hubert L.Dreyfus)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应当将生存论与伦理学分开处理,海德格尔关于“常人”的分析只具有生存论意义,不具有伦理学意义。受此影响,国内一些人也主张,海德格尔关于“常人”的论述只是讨论“此在为谁”的问题,与存在主义没有直接关系。(参见张汝伦,第399页)近年来,又有学者在不预设任何特定立场、只设定伦理学不可或缺要素的前提下,认真分析海德格尔的文本,重新讨论这个问题,注意到“海德格尔关于常人分析之令人困惑的地方并不在于他对日常世界之公共性的强调,而在于他对此一公共性具有明显否定意味的阐释”(孙小玲,第36页),从而找到了“常人”思想生存论与伦理学的含义的内在关联。按照这一理解,公共的世界对此在的支配将不可避免地构成对此在存在之剥夺,以至于此在完全丧失自身,不能成为区别于其他此在的在者。在海德格尔那里,从存在论的角度看,公共意见不仅不具有所谓的正确性,而且恰恰构成了对此在的遮蔽。“也正因此,在常人的支配下,此在不复是其所是的能在,即不复能承担对自身存在的责任,海德格尔将这一失去了自身存在之此在称为‘常人-自我’(Man-selbst),并且明确表明:常人-自我或者说常人的存在方式乃是此在非本真的存在方式。”(孙小玲,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