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责任何以必要?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清平,哲学博士,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上海 200433);武汉传媒学院人文学院教授(武汉 430205)。

原文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西方主流学界设置的自由与必然二元对立架构扭曲了自由意志与自主责任的内在关联,把它变成了一个似乎无解的千古之谜。其实,依据自由意志内在遵循的人性逻辑,我们不难找到问题的答案:既然人们总是为了达成自己意欲的善才基于自由意志从事行为的,他们对这些行为造成的恶就理应承担自己的责任,任何因果链条的决定性效应只能减轻,却无法免除这种自主责任。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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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主责任的问题缘起

       无论在中文还是英文里,“责任(responsibility)”概念都有“人们应当完成的任务(义务),如果做错了或没完成就要受到责备”的核心语义,并且能够回溯到人们在现实中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时经常扪心自问的那个问题那里:“我这样做(或不这样做)会造成怎样的后果,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啊?”在涉及人际关系的情况下,责任概念还往往凝聚着人伦道德的意蕴,诸如“你这样做对得起谁呀”“他的肆意妄为受到了舆论谴责”之类。就此而言,人生在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自主的责任,可以说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拥有的一种不仅司空见惯,而且意义重大的直觉性信念,并且很早就引发了哲学理论的关注。

       不幸的是,在西方哲学史上,这种关注似乎从开始起就误入了一条找不到出路的死胡同。当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与伊壁鸠鲁学派围绕人们在命运的决定下能否作出自由选择的问题展开争论时,已经埋下了一根让它变成死结的伏笔:如果人们的一举一动无法摆脱因果链条的决定论支配,因而并非出于他们的自由选择,他们凭什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自主责任,并且受到相应的赏罚呢?①这种质疑在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架构中看起来是如此理直气壮,以致两千年后当休谟察觉到了自由与必然的两位一体,独树一帜地宣布“假如人类行为中不存在原因与结果的必然联系,那么不但施加的惩罚不可能是合乎正义和道德上公平的,而且任何有理性的存在者也不可能想要加罚于人”的时候②,在其他方面受到他很大影响的康德还是未能看出这种洞见的深刻之处,反倒把它当成了一个“可怜的借口”来嘲笑,并且由于坚持自由与必然的二元对立,在解答自由意志与自主责任的关联问题时陷入了包含逻辑矛盾的内在悖论③。进入20世纪,伯林也给休谟贴上了“自我决定论”“弱决定论”的标签,结果面对这个千古之谜照样束手无措,最终只好作出了某种苍白乏力的回应:要是凭借决定论否定自由意志的不兼容论立场真能成立,千百年来有关自主责任的通行话语就将彻底改变,以致我们不可能再用正义、平等、赏罚、公平这些概念来赞扬或谴责道德上的是非对错了——“除此之外我没有多说,也不想多说”④,字里行间几乎流露出恳求不兼容论放过自由意志和自主责任,以便给它们留下一些生存空间的意思。

       伯林的回应从一个角度表明,西方主流学界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其实是某种削足适履的态度。一方面,如上所述,“人们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自主责任”不仅是普通人广泛拥有的一种日常信念,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还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要是没有了它,人们不仅不会在一己行为中看重西方主流哲学特别强调的理性“慎思(审慎)”或“明智”,反倒很容易在欲望激情的一时冲动下心血来潮,“不负责任”地任意作为,而且在人际关系中也会肆无忌惮地为所欲为,却不顾及有可能给别人带来的坏恶后果,结果是没法展开持续性的人际往来,难以维系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主张自由与必然互相排斥的不兼容论又置这些简单的事实于不顾,单凭一个子虚乌有的二元对立架构,就坚持在决定论的语境下将人们的自由意志、自决选择和自主责任说成是并不真实存在的幻觉,结果呈现出了硬让无从否认的日常事实迁就虚构出来的普罗克鲁斯特斯之床的扭曲倾向。毕竟,假如人们的自由意志、自决选择和自主责任只不过是一些虚无缥缈的梦幻泡影,千百年来人们在道德领域展开的那些批评谴责,尤其是人们在法律维度上实施的那些严厉刑罚,岂不统统成了匮乏根基、毫无道理、既没必要、也无意义的无事生非了吗?

       所以,考虑到伯林在这个问题上的深刻教训,我们显然不可能在恪守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二元对立架构的前提下取得实质性的理论突破。相反,唯有从入手处抛弃这个原本就是堂吉诃德大战风车式的荒谬架构,直接面对人生在世基于自由意志、展开自决选择的日常现实⑤,我们才有可能透过错综复杂的层层面纱,如其所是地揭示人们为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自主责任的本来面目。

       二、自由意志的趋善倾向

       严格说来,不兼容论依据二元对立架构宣称自由意志只是某种并不真实存在的幻觉,也不算完全说错了,因为世界上的确没有他们指认的那种可以不受任何因果必然链条的支配、在随机偶然中纯属“非决定性”的自由意志。事情的真相是,人生在世拥有的任何随意任性的“想要”,不但统统是从外界的种种因果链条之中产生的,而且还始终遵循着自身的种种因果链条(又叫“人性逻辑”),以致可以说在双重意义上维系着与因果必然“两位一体”的内在关联。

       首先,作为自觉心理中的“想要(will)”诉求,人们的任何自由意志总是来自为了弥补自己“存在”的“缺失”所形成的“需要”,因而就像这些需要本身那样,不可能摆脱这样那样的因果链条作为自己产生的必要前提。举例来说,无论是肯定性的“今天我想要吃牛排”,还是否定性的“明年他不打算外出旅游了”,在“想要怎样就怎样,不想怎样就不怎样”的从心所欲背后,其实都能找到它们事出有因的生成根源:或者想要弥补自己存在的某种缺失(满足食欲),或者不想给自己的存在造成某种缺失(妨碍自己的工作事业)。不错,在许多情况下,人们的确很难清晰地指认自己为什么会形成某种自由意志的具体原因,但这通常只是意味着由于认知能力的有限,人们无法确定无疑地揭示它嵌入其中的那根“一定是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必然链条,于是只好将它置于“可能是如此,也可能不如此”的随机偶然之中,却不等于说它自身就像康德在谈到自由与必然的二律背反时断言的那样,纯属毫无缘由的“绝对自发”“无因自生”⑥。事实上,倘若某人在日常生活中突然冒出了一个连自己也说不明白从何而生的“自由意志”,他非但难以体验到天马行空、来去自由的惬意愉悦,反倒更可能在惶恐不安中觉得不自在:“我怎么会产生这种莫名其妙的怪异念头?”

       其次,由于这个原因,与西方主流学界的流行见解相反,任何自由意志都不可能是价值无涉、毫无目标的空洞意愿,也不可能是时而趋善、时而趋恶、没有定准的随机变向,毋宁说始终遵循着“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任何人都“想要”获得那些有益于维护自己存在、能够帮助自己满足需要、因而自己认为是值得意欲的好东西(“可欲之谓善”),却“不想”遭遇那些有害于维护自己存在、只会妨碍自己满足需要、因而自己认为是讨厌反感的坏东西(“可厌之谓恶”)。至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时指责他人“趋恶避善”“为非作歹”,则主要来自他们站在不同立场上对于“哪些东西是好是坏”的规范性答案彼此不同(我喜欢萝卜讨厌白菜,所以认为你喜欢白菜讨厌萝卜是在“趋恶避善”),尤其来自他们因为对方的趋善行为给自己带来了坏恶后果提出的谴责非难(我讨厌抽烟,所以指责你为了自己过瘾当着我的面抽烟是“为非作歹”),并不能与人们的自由意志在元价值学维度上遵循的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混为一谈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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