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新时代,从过去单纯追求高速增长转变为高质量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风险防范。具体到财务风险防范方面,企业要健全债务结构,防范债务风险,降低资产负债率。永续债是一种混合性融资工具,兼具债权性和股权性双重性质,其不同属性的认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债务结构和资产负债率。如若企业将永续债属性认定为权益工具,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减轻还债压力、防范财务风险、优化报表结构,达到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永续债具有混合资本属性,会计上将其计入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备受争议。不同的属性认定会对企业资本结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的分析产生较大影响,也会对其所得税处理产生影响,更有甚者,会影响企业后续永续债的发行条款设置,从而对整个永续债融资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此,财政部多次出台规定规范永续债属性的认定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1](CAS37)中对金融工具的划分做出了具体规定,2014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作为对原有准则规定的补充。2019年1月,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发布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2](以下简称“新会规”),对永续债属性的认定及会计处理给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所得税处理方面,在2019年4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3](以下简称“新税规”)之前,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型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来确定其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永续债是一种新型金融工具,似股似债,其募集说明书中不同的条款设计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属性认定,因此其属性认定极具难度[4]。不同的属性认定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财税影响,关系到企业能否实现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十分值得关注。永续债是资本市场上备受青睐的新型融资工具,税会新规的出台会不会影响后续永续债的发行同样值得关注。为此,本文以新出台的税会新规为基础,结合存量永续债的具体实际情况,分析永续债的属性界定以及永续债属性重新认定后对企业的影响。 二、关于永续债属性认定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划分的规定 CAS 37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具体划分方法如图1所示。

图1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划分 CAS 37中并未对存量永续债大都存在的清偿顺序等同于企业其他未偿还负债和无封顶利率跳升机制等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将永续债认定为权益工具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的。 (二)新会规中关于永续债属性认定的规定 新会规中指明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时,应根据CAS 37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期日、清偿顺序和利率跳升因素的影响。永续债属性认定方法如图2所示。

图2 永续债属性认定方法 根据新会规,永续债认定为权益工具的条件非常苛刻,需要同时考虑到期日、利率跳升、清偿顺序三方面因素。到期日方面,当永续债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或清算,或者有到期日,到期时间为发行方清算日且清算可以由发行方控制时,才可以考虑将其认定为权益工具;利率跳升方面,要求跳升后利率不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融资工具平均利率水平;清偿顺序方面,要求永续债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方的其他未偿还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否则应审慎考虑将其认定为权益工具。 由此,对永续债属性的认定,最关键的是看其经济实质,而不是金融工具名义上是股还是债,这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三、基于新会规的永续债属性认定 永续债的合同条款设计较为复杂,一般是发行人、持有人、会计人员、律师等多方博弈的结果,因此,不同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具体合同条款各有不同,但是一般条款基本类似。在企业实际业务中,关于永续债的属性认定,除武汉地铁在2013年发行的永续债被认定为金融负债之外,其余的永续债均被确认为权益工具。这除了和原有相关规定不甚严格有关,主要是因为企业利用永续债融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在不稀释股权的前提下,实现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判断永续债应该被确认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需要具体分析其合同条款,根据会计相关法规,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基于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本质来对永续债的属性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