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通常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两种方法核算原理差异较大,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虽然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界定通过其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来判定,但税法也为企业预留了部分特殊情形,如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但账务处理规范的企业、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在身份登记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权。这些情形的存在为企业进行税负筹划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究竟哪种身份更加划算,税负更低?下面采用“增值率判别法”和“购销金额比例判别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产品增值率判别法 (一)原理阐述与分析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产品(或服务,下同)的增值额,因此企业产品的增值程度才是最终决定企业税负高低的关键性因素。为此,笔者通过企业产品的增值率来进行税负比较,为便于表述,称之为“增值率判别法”,即通过比较企业销售产品的增值情况来加以判定,构建案例模型并确定产品的增值率纳税人身份税负平衡点,两类纳税人仅在税负平衡点上税负是相同的,通过比较实际增值率与平衡点增值率之间的差异,为企业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提供决策依据。下面借助一个案例模型进行简要说明。 假定企业应税产品的不含税销售额为S,适用税率为T,企业对应外购材料或服务的不含税成本为P,适用税率为T[,1],则企业产品的增值率为(S-P)/P,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如果企业将纳税人身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应纳税额=S×T-P×T[,1];如果企业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应纳税额=S×3%。在税负平衡点下,两类纳税人的税负是相同的,即S×T-P×T[,1]=S×3%。经过推导可得,平衡点增值率(S-P)/P=T[,1]/(T-3%)-1。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产品的平衡点增值率仅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有关,而与具体的销售金额、购进金额无关。按现行税率,假定T=13%、T[,1]=13%,此时平衡点增值率(S-P)/P=30%。这意味着企业在购进端与销售端均适用13%税率的情形下,如果企业产品的增值率为30%,此时恰好处于税负平衡点,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均可,税负无差异。 笔者再以目前执行的13%、9%、6%三档税率逐一代入平衡点增值率(S-P)/P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如表1所示。 (二)判断分析与决策 当企业产品的增值率恰好处于税负平衡点时,此时对企业来说,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同,但是企业真实的产品(或服务)增值率很难恰好处于平衡点位置,一旦企业产品(或服务)真实的增值率高于或低于平衡点增值率,两者税负随即产生差异。以T=13%、T[,1]=13%,征收率3%为例,此时平衡点增值率为30%,但是如果企业产品真实的增值率大于30%,则意味着企业产品的买卖差额较大,产品增值程度高,此时如果选用一般纳税人差额计税的方式,对企业明显不利,因此如果企业长期处于此种情形的话,企业应当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产品真实的增值率小于30%,意味着企业产品的买卖差额小,产品增值程度低,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划算。另外,表1中平衡点有两处甚至出现了负数现象,正常情况下,企业的产品是要实现盈利的,实际增值率一般不太可能长期为负数,因此如果没有其他异常情况,这种税率对应下企业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为有利。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为:企业产品的实际增值率高于平衡点增值率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为划算;反之,实际增值率低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这种方法是基于增值税涵义推算而成,对单一产品易懂易判,但不太适用于步骤、流程复杂产品的判断。 表1 两类纳税人在不同增值税税率下的产品(或服务)增值率税负平衡表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平衡点增值率 | |
销售端税率T | 购进端税率T[,1] | 征收率 | 非加计扣除情形 | 加计扣除情形 | |
13% | 13% | 3% | 30.00% | — | |
13% | 9% | 3% | -10.00% | — | |
13% | 6% | 3% | -40.00% | — | |
9% | 13% | 3% | 116.67% | 138.33% | |
9% | 9% | 3% | 50.00% | 65.00% | |
9% | 6% | 3% | 0.00% | 10.00% | |
6% | 13% | 3% | 333.33% | 376.67% | |
6% | 9% | 3% | 200.00% | 230.00% | |
6% | 6% | 3% | 100.00% | 1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