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471/j.cnki.jsysusse.2019.04.006 清廷在预备立宪期间颁布的《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均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但是,学界关注《宪法大纲》比较多,而对《十九信条》,虽研究辛亥革命或中国宪政史的著作都会提及,但缺乏深入的专题研究,诚如有学者所言,大家对它“缺少必要的研究热情”①。并且,已有的研究,多法理的讨论,少史实的梳理,以至对一些基本事实尚未澄清②。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入手,以期加深对此问题的认识。 一、起草在先,奉旨在后 如众所知,《十九信条》由资政院起草,颁布于1911年11月3日。资政院在奏报《十九信条》的折子里说,近来形势日益严峻,四川、湖北、湖南、江西、陕西、山西、广东等省乱耗频传,“大局已几于瓦解”。挽救之方,还是要以“宪法良否以为关键”。最近朝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将“宪法交由臣院起草”。但是,起草宪法,兹事体大,“非旦夕所可完成”。然而,现在人心惶惶,大局危迫,在正式宪法制定之前,最好能有所表示,“将重大信条先行颁示天下”。于是,该院“拟具宪法内重大信条十九条”,请朝廷“毅然俯允”,并“宣誓太庙,布告臣民”,以“固邦本”,“维皇室”③。观此,信条是资政院奉到起草宪法的上谕之后起草出来的。按,清廷授权资政院起草宪法,是在11月2日④。2日奉到起草宪法的上谕,3日就上奏《十九信条》,这也许是人类历史上效率最高的一次制宪活动了。但如此高速,难免给人留下极端草率的印象。 不过,在清季制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资政院议员汪荣宝的日记显示⑤,资政院并非在奉到起草宪法的上谕之后才开始起草信条的。其11月2日的日记写道: 早起,诣闰生,旋往资政院,与同人商榷宪法信条。籍君忠寅持一院制说,而理由颇不贯彻。予起辩难,几至决裂。午刻,伦、泽两邸到院,述本日滦州军队电奏,对于初九日谕旨尚多不满,有“荷戈西望,不胜迫切待命之至”等语。并闻禁卫军亦与滦州联合,岌岌可危。又闻武昌有电到阁,请停战,惟其条件如何,尚不可知。审察情形,非将滦军要请各条立予决答,不足以救危急。余仍回起草室,同人已议定信条十九事,即付秘书厅誊写。随后两邸亦来,演说撰拟始末及今后办法,同人力陈利害,请将宣布信条之事于明日奏陈,务望即日裁可,以安人心,两邸应允。旋开会(爱国公债业付审查,宣统宝钞业否决),忽议长持上谕,宣布将宪法交资政院起草。众欢呼。余未及散会,先行退出。⑥ 按照汪氏此处所记,11月2日,在奉到起草宪法的上谕之前,资政院已经起草好了十九信条。汪氏所言不虚。并且,资政院动手起草信条,并非始于11月2日。该院10月31日发给滦州军人的一封电报说,它现在正在进行的一项工作,是“参照尊处政纲所列,拟具重要信条”⑦。如果所言属实,则起草信条一事,最晚是在10月31日开始的。 此处所言“尊处政纲”,乃是10月27日,由驻扎在近畿滦州的第二镇统制张绍曾领衔,与该镇两个协统伍祥桢、潘矩楹以及护理第三镇统制卢永祥、第二混成协统领蓝天蔚联署的奏折中提出的改革政治的主张,共计十二条。其中在制宪方面,明确提出要“以英国之君主宪章为准的”,“宪法由国会起草议决,以君主名义宣布,但君主不得否决之”⑧。 受日本学界影响,清季各界对制宪方式大致有钦定、协定、民定之分。由君主独享制宪权,不容人民参与的制宪方式为钦定;由君主和人民共享制宪权的制宪方式为协定;由人民专享制宪权的制宪方式为民定。1906年宣示“仿行宪政”国策以来,清廷的宪政改革均以日本为取法对象,在制宪方面,坚持钦定的制宪方法,以便巩固君权⑨。继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之后,清廷又于1910年底派遣溥伦和载泽为制宪大臣,负责起草钦定宪法⑩。随后,溥伦和载泽在1911年3月奏派陈邦瑞、李家驹、汪荣宝三人为协同纂拟宪法人员,并于7月初正式开始纂拟,到9月底,已由汪荣宝和李家驹执笔起草好了宪法条文。正在分批进呈给摄政王载沣“钦定”的时候,武昌起义爆发了。受革命的冲击,他们的制宪工作被迫停止(11)。汪荣宝11月2日所记溥伦和载泽在资政院对起草《十九信条》的议员们所演说的“撰拟始末”,就是此事。 滦州军人在10月27日提出,宪法要由国会制定。若照此办理,制宪方式不啻由钦定突变为民定。对此,清廷未能及时做出答复。于是,两天之后(29日),资政院收到了张绍曾等人的一封电报,对清廷尚未对其27日的“奏报”(实为兵谏)做出反应非常恼火,态度强硬地宣称,其所提政纲十二条“实为现在扶危定倾之不二法门,自谓一字不可增减”,要资政院“迅予提案质问政府,从速解决”(12)。 30日,清廷颁发上谕,授予资政院“协赞”宪法之权。但是,这仍然不是对滦州军人的要求的回应,而是对资政院的回应。原来,资政院在29日递交了一份奏折,说宪法是“君民共守之信条”,要求给予该院“协赞”宪法之权(13)。于是,清廷在次日颁发上谕,对此表示认可,并命“溥伦等敬遵《钦定宪法大纲》,迅将宪法条文拟齐,交资政院详慎审议,候朕钦定颁布”(14)。这一上谕,虽然赋予了资政院“协赞”宪法的权力,制宪方式由钦定转向了协定,但是,要求宪法依然按照《钦定宪法大纲》起草,资政院“协赞”之后,仍然要由君主钦定,可知清廷至此还在幻想着宪法可以“巩固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