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议定商约中的“城口”之争及其由来

作 者:

作者简介:
屈文生,万立,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屈文生,男,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外关系史、翻译史、法律翻译、外国法制史。 万立,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西法律交流史、法律翻译、翻译史。

原文出处: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1902年中英议定《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又称《马凯条约》)过程中,“城口”之争成为订约双方的焦点,这桩公案根源于1842年《南京条约》第二款中约本的“城邑”和“港口”与英约本的Cities and Towns和Cities or Towns翻译上的不一致。1902年议定商约时,英方代表马凯根据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英约本第十一款内Cities and Towns、Cities and Ports和towns and Ports等三处原文认为“城口”的含义应为“城邑与港口”(即cities and ports)并以此极力扩张通商口岸权利;而中方代表则将该条约汉约本内唯一对应的译名“(府)城口”解释为“城邑之口”(即城邑之港口或口岸,ports of cities),以对抗英方扩大通商口岸界限特别是扩大免厘区域的意图。谈判中,英方重提为人忽视的1888年台湾“府城口之争”并将其作为理由,重提中英双方在《天津条约》订立后落实开口事宜时对“城口”的理解。张之洞、刘坤一两位总督在知晓中英约本不一致的情形后,仍极力主张“城口”应理解为“城邑之口”。该桩公案最终并未在1902年商约谈判中得以解决,但英方也未实现其最初扩张口岸权利的意图。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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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82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19)05-0145-13

       DOI:10.12046/j.issn.1000-5285.2019.05.017

       1901年9月7日签订的《辛丑条约》第十一款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①,英、美、日、葡等国据此先后与中国议改商约。②9月30日,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Ernest Mason Satow)照会中国议和全权大臣奕劻、李鸿章,英国“派委五印度二等宝星、印度政务处副堂马凯(James Mackay)为办事大臣,本馆汉务参赞戈颁(Henry Cockburn)及督办英商老公茂公司德贞(John Dudgeon)为协办大臣”③。次日,中方“着派宗人府府丞盛宣怀为办理商税事务大臣,议办通商行船条约及改定进口税则一切事宜。并着就近会商刘坤一、张之洞,妥为定议。税务司戴尔乐(Francis Taylor)、贺壁理(Alfred Hippisley),均着随同办理”④。1902年2月23日,清廷加派曾任驻德公使吕海寰为会议商约大臣⑤,与盛宣怀共同议定商约。尽管此次议约重在裁厘加税,但口岸权利、划定租界等问题同样存有诸多问题,其内容尤其与先前订立的1842年《南京条约》、1858年《天津条约》、1876年《烟台条约》、1885年《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密不可分。重要的是,此次商约议定,中方在知晓相关条款汉英约文不一致的情形下,仍极力阻却英方漫无限制地扩张权益的企图,完全意识到词语的冲突在外交中尤其不是小事。

       现下学术界关于1902年9月5日签订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又称《马凯条约》)的著述主要集中于商约议定过程的述评,且集中在裁厘加税问题之上。比如王尔敏对中英议定商约的全过程有相应介评⑥;李永胜对裁厘加税问题有详尽述评,并论及口岸权利、租界免厘等问题,但未涉及其中的翻译问题⑦;曹英对中英双方口岸界限问题有详细叙述,但未触及双方对“城口”理解产生差异翻译上的原因⑧;英国莱特(Stanlly F.Wright)对裁厘加税、内港行轮等有概要分析⑨;王栋对商约议定过程有简要介绍⑩;杨焯(11)和向玉成(12)等注意到中英双方在议定商约过程中就“内港”“内地”“城邑”等词的争论,但未深入论述该问题与先前条约之间的联系和中方试图挽回权益的努力;吴乾兑(13)、茅海建(14)、王国平(15)、郭卫东(16)、吴松弟(17)、王宏志(18)等讨论过通商口岸的范围等问题,有的亦涉及翻译问题,但并未历时地考察系列不平等条约的“城口之争”;李玉对清末议定商约时的“城口之争”有过必要叙述。(19)总之,上述研究成果大多关注商约议定的过程,并集中于裁厘加税等问题,未能涉及与先前诸多条约密切相关的“城口”问题和中方利用其所指不明以挽回权益的努力。

       一、关于口岸权利的初步交涉

       马凯在1902年1月6日提出修约大纲,其中涉及口岸权利问题的有第十九款(划定口岸免厘区域)和第二十四款(口岸权利)等两款(20),并约定“各款均有详目,随议随交”(21)。中方对该两款持限制态度。1902年1月15日,张之洞电陈外务部对上述两个款的意见:“口岸指定免厘之处,界限不宜太宽”;同日,外务部电令盛宣怀“货物由彼埠运至此埠,通在一河或在该河分支者不征进口税,包括太广,与中国税项有碍,宜驳。”(22)海关税务总司赫德(Robert Hart)亦认为“通商口岸免厘之处云云。厘金应如何定章,征免实非易事,只可透论,再为斟酌定议……官货物一河者不宜征税云云,亦系中国应自办之事,须商同各该省地方官有无损益,方可定议。”(23)1月28日,张之洞再电外务部称“即如第十九款口岸免厘界限一条,傥将来如加税免厘,自可无须定界。若不加税,则只可以租界及通商场之界限为界……盖各处洋界之旁,即是厘金最旺之地,断不可受其愚也。”(24)可见,中方明确不赞同英国所提扩大免厘区域的要求,认为免厘界限只能以租界为限,这样决绝的态度预示了上述两款最终未能达成的结局。

       1月31日,马凯先将该两款的英文送交盛宣怀的随员陈善言,并特别强调“口岸”以外的“城市”,试图将近海的口岸与远海的城市均纳入上述两款规制的范围。对照英文原文可以发现,第十九款中的“通商口岸之城”和“通商口岸之埠”系译自英文cities and ports opened to foreign trade,而第二十四款中的“通商口岸及城市”译自ports and towns open to foreign trade。(25)两款均由中方自行翻译(26)。尽管先前签订的1842年《南京条约》、1858年《天津条约》与1876年《烟台条约》等规定了外国人在通商口岸在税赋、司法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但上述条约都未明确界定通商口岸的范围。1843年《虎门条约》第六款规定“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27),但各通商口岸的界址并未得到明确,致使“条约口岸”(treaty ports)与“内地”(inland)的界限并不明晰。(28)因此,各国通常将之解释得十分宽泛,而清廷自然倾向于严格解释,以限制外国人享有特权的范围。(29)

       1902年3月20日,马凯与吕海寰首次议及第十九款和第二十四款,但仅是简要商议,未达成任何意见。吕海寰认为“免厘地界已由《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一和第二款界定”,马凯是在重启争议。(30)马凯当即解释称“尽管《烟台条约》部分已获批准,而1885年《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规定该款仍须再行商酌”,他认为“起初双方开放通商口岸不可能限于租界内,因为在租界设立前,这些口岸即已开放”,但吕海寰仍不允,只能容后再议。(31)1902年4月4日,张之洞致电外务部等称“查询推广《镇江章程》及口岸免厘界限两事,不胜焦急。此两事此时万不可与议……凡各省最大之厘局,皆附近租界者,均不能抽,中国厘金不言免而自免矣。巧计显然,万不可受其愚,以致悔不可追……向来出租界一步,即可抽厘,有何里数可言?……所谓‘界限’、‘镇章’,皆用不着,何必费此无数笔舌耶?”(32)在中方看来,仅通商口岸内的租界可以免抽厘金,且有《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一和第二款为凭;但二者忽略的重要事实是,该两款实际上并未生效。(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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