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完善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范伟红,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审计学教授;何亚霖,西南政法大学企业管理研究生。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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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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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9)10-0147-08

       一、引言

       各国间的经济联系不断紧密,技术的共享与创新使得各国经济的竞争压力剧增,为了实现更好更快的良性发展,必然要形成不可复制的自有发展优势。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建设以技术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核心驱动力的创新型国家已然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企业作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就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方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影响。为了实现技术发展目标,必须从各方面由浅入深地增强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因此,国家主动出击,为增强社会主义市场活力、提高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的积极性,从多方面、多角度为企业研发保驾护航。其中,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指对企业研究和开发某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在计算所得税前进行加计扣除的所有相关制度的总称。本文主要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的发展轨迹、制度间的归集差异及原因等角度进行探讨研究。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发展轨迹

       关于如何对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在2008年以前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多数以条款形式表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所制定的相关文件中。与此同时,也有大量的差异存在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备案要求之中,此外,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其中,以财税[2006]88号①文为代表,这些文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初步明确,主要实施的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中诸如技术开发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相关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明确提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年,国税发[2008]116号②文件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研发方式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研发项目中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口径。

       2013年发布的财税[2013]70号文件③,扩大了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具体内容包括:研发活动人员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修、维修等费用,以及新药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等。

       从2016年开始执行的财税[2015]119号文件④(以下简称119号文件),从两个角度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制度进行了完善。在费用归集范围上,119号文件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以正列举方式将其具体分为六大类,扩大了研发费用范围;在管理上,加强后续管理,改进后的程序更加简化,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需要事后备案管理,申报即能够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⑤,在119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策口径,尤其是针对申报及备案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对2016年度的企业申报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三、案例及思考

       某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2.4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国内航空客货运输、航空公司间代理、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进出口、航空配餐服务等。该公司技术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里的“航空航天技术”。企业自2008年一直在研发投入,并且为了达到最理想的实验效果,初期采用的材料质量在同类产品中皆属优质。企业因为研究开发活动给经营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但企业却不知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存在,这直接导致其享受不到本可以享受的优惠。

       2017年,经相关税务人员提醒,企业方才了解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然而尽管企业研发部门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但是由于归集口径上的差异,根据不同的制度核算出的研发费用竟不完全相同。具体来说,其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核算得到的研发费用为1648万元,根据高新企业管理认定归集的研发费用为2109万元,直接差距为461万元,如果可以进行加计扣除,那么会直接增加691.5万元,相当于其一年的职工工资薪金。作为一个高新企业,其一方面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认定的要求归集其研发费用,另一方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又可以按照加计扣除制度进行研发费用的扣除,可是当谈及企业研发费用的日常核算究竟按照哪项规定来进行时,企业就陷入了制度差异造成的困境中。并且在实务中,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与研发部门是两个独立运行的部门,会计核算上往往没有按照研发团队项目来归集,致使企业无法收集与申报该政策所需的材料,难以享受这项政策优惠。

       从该高新技术企业的案例中可以得到很多重要启发。一方面,企业对于政策的不熟悉与不了解、对官网的不关注,使其错失税收优惠的最佳时间;另一方面,归集口径的差异导致企业即使在了解制度的前提下,也无法准确做好申报工作。另外,企业在填制申报表时,在二级科目的具体分类中往往无法做到准确划分,且常常存在同一组研发人员及设备对多项研发项目的情况,进而导致其他费用在各项目的辅助明细账中占比过高,无法申报。但从其根本来言,制度设计问题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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