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19)03-0101-08 中国转型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影响,往往被我们低估了。基于对家庭重要性的理解,我们往往更倾向于关注家庭成员外出对留守儿童的影响,却忽视了乡村共同体瓦解的影响。所以,我们尝试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来理解保护留守儿童的重要性。 面对近年来日益突出地对留守儿童群体人身安全伤害问题,有必要从留守儿童的主体性出发,对其自我保护意识进行研究。本文尝试提供一种针对留守儿童保护的新解释路径,即留守儿童如何通过增强法治认识,运用法规政策实现自我保护。 一、研究综述 保护儿童,应该建立全面的保护系统。正如岳经纶和范昕的讨论一样,“为有效应对人口结构和人口政策变化、社会经济转型、家庭变迁等多重因素带来的‘照顾危机’,应该重新认识儿童照顾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获得感增强的重要作用,建构由国家、市场、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普惠的儿童‘混合照顾’体系。”[1]事实上,这是比较理想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较少真正地得以实现。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照顾,因乡村社会的不断变迁,其实现有条件更为不足。所以,我们的社会只能在某些具体的方面作出一些努力。 对留守儿童的关注,长期以来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个问题所涉及的领域众多,有教育学、法学、社会学等。各学科都从自己的角度对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且新的观点也不断出现。关于此问题,谭深曾做过较为全面的总结。[2] 就留守儿童人身保护而言,现有文献大多从群体研究的角度进行分类研究。部分学者尝试对自我保护这一定义进行理论探讨,如王大为《未成年人的自护问题及其对策》认为“未成年人个体的自护主要是指个人在有关部门的教育与宣传的影响之下,根据个人的感知与经验,掌握了有关知识与技能,以避免犯罪侵害”。[3]林茂认为,法治教育可以促进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增长,进而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4]杨菁等认为,[5]群体研究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1)在认知领域,认知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社会心理学针对不同的群体进行研究,如幼儿(3-6岁)、未成年人、大学生等自我保护意识的研究。[6](2)社会心理学层面的定量研究集中于多因素分析,如探讨儿童的权益保护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环境之间的关联。[7][8](3)针对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建立,有学者认为留守儿童因亲情饥渴、成长环境不平等的境况下,承受着周边外界环境的多重歧视与来自家庭、学校偏激的教育引导方式,其内心自我保护意识的畸形发展。[9]基于这样的研究现状,本文假设: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同样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参与者,受到法律与规范约束的同时也有能力参与法律的建构和形塑。尤其是在儿童法律权益保护领域中,儿童不应当仅仅被视为被动的受到法律约束与庇护的被动参与者,还应当是法律实践的积极参与者。儿童的法律参与行为,依靠法律教育完成。因此笔者关注的儿童自我保护,主要是指通过法律教育与法律意识建构,对儿童权益的保护行为应由社会外部转向儿童个体自身的过程。①[10] 儿童自我保护是内在保护,而内在保护之所以重要与外部环境有关,更确切地说是与外部保护的完善程度相关。那么,外部保护环境如何影响内在保护的发挥呢? 个体在面对来自社会和他人的危险时所拥有的认知预警与所采取的行动,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在结构、行动及其意义上均有不同。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大规模的劳动力转移使得微观层面乡—城流动中的个体在自我保护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伴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国家、行政机构与社会组织逐渐增强的法治意识,作为外在环境因素,在农民工群体中间也得到增强。从宏观结构层面来说,由国家机关所主导的法律保护,是社会个体所拥有的最基本的底线保护。本文称之为“硬性保护”,是外部保护的一种。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社会的情感纽带、文化习俗等“社会控制”也是实现社会保护的重要方式。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以地缘、亲缘为主的社会联系这一“柔性保护”的作用受到社会转型的冲击。但是,它在处于“留守状态”的农村社会中仍然有一定的精神基础。家族、社区、社会组织等所能提供的社会自发力量的保护,本文称之为“柔性保护”,也是外部保护的一种方式。例如,徐晓新和张秀兰就呼吁将家庭视角纳入公共政策中来,并以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演进做了分析。[11]家庭是柔性保护中的重要部分,但研究者显然也未曾意识到留守儿童所脱离的不仅仅是家庭,还是原来生长的村庄共同体。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提出“亲子分离”的概念。乡村社会不仅是熟人社会,还是亲属社会。而由这种血缘关系构建出庞大的亲属关系网络,当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时,不仅仅是个别家庭遭到了破坏,散布周边社会的亲属关系网络也变得零散不全。所以,对于留守儿童而言,其所失去的不仅仅是父母的陪伴,还是整个亲属网络的失联。这里的“亲子”,“亲”指以血缘和地缘为主的乡土社会,即由于农村空巢家庭和内卷化所导致的人口流动到城市所导致的乡土文化的瓦解。 但不管是硬性保护,还是柔性保护,所提供的保护范围和程度只是最低限度的人身安全。外部保护与内部保护二者之间的协调关系,可通过教育和认知实现。因此,当留守儿童身处硬性保护不足和软性保护削弱的环境中时,内部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研究设计 本研究以留守儿童作为调查对象,将这一群体放置在城乡二元不平衡发展的社会背景中,揭示留守儿童群体中所存在的法律保护与自我保护意识。关于留守儿童的定义,本研究特指那些“父母与孩子分离,父母一方在外地工作,孩子在老家学习生活”的3~12岁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