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VC与IVC谁更能促进初创企业创新?

作者简介:
薛超凯(1989),男,山东阳谷人,西安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创业投资,陕西 西安 710054;任宗强,温州大学温州人经济研究中心,浙江 温州 325035;党兴华,西安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54

原文出处:
管理工程学报

内容提要:

本文采用企业创新的明显特征——研发投入和专利,并手工收集了196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专利、风险投资等数据,研究企业风险投资(简称CVC)与独立风险投资(简称IVC)对初创企业创新的影响差异及其机理。研究发现,无论从创新投入(研发投入)还是从创新产出(专利总数)上来看,由CVC支持的初创企业的创新水平显著高于由IVC支持的初创企业。进一步的,本文从“投资期限”假说、“母公司支持”假说和“自选择”假说分别检验CVC更加促进企业创新的机制,发现CVC对初创企业的投资期限更长,从而显著促进了企业创新(支持“投资期限”假说)。而且,在CVC支持的初创企业中,与CVC的母公司同行业的企业的创新水平显著高于非同行业的企业(支持“母公司支持”假说)。不过,CVC和IVC选择投资的企业的年龄、规模、业绩、资产负债率等企业特征上并没有显著差异(不支持“自选择”假说)。本文的研究丰富了风险投资如何影响企业创新的相关文献,为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提供政策参考。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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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回日期:2017-07-12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062(2019)04-0038-011

      DOI:10.13587/j.cnki.jieem.2019.04.005

      0 引言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深入推进,创业活动从“要素投入”型向“投资驱动”型和“创新驱动”型转变,各种资本与创业活动进入高活跃期,而初创企业利用最新的技术生产产品和重新创造商业模式[1],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和周期长等特征,加之本身资金力量薄弱、债权融资受限,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是初创企业权益融资的主要渠道[1]。VC按照其组织结构形式可简单划分为企业风险投资(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简称CVC)和独立风险投资(Independent Venture Capital,简称IVC)两类。实践中,自Intel Capital公司1998年介入我国风险资本市场以来,许多知名的公司在中国设立CVC,比如西门子创投、Google Venture、Microsoft Ventures等。国内也出现了很多优秀的CVC,比如联想旗下的乐基金、联想之星、君联资本等,百度旗下的百度投资部,阿里巴巴的阿里资本等。CVC活动具有明确的战略目标,一般与其母公司的业务紧密相连,能够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例如百度投资部专注于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领域、阿里资本专注于电子商务及相关行业的投资。相对而言,中国的IVC可以追溯至1986年成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其后30年间,随着我国风险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涌现出一批实力雄厚、业绩优异的IVC,比如九鼎投资、达晨创投、红杉资本中国基金等。IVC活动只追求较高的财务回报,投资领域较为广泛,比如九鼎投资在消费、服务、互联网、不动产等20余个细分行业领域均建有专业投资团队并进行了大量成功投资。现有文献主要从VC持股、VC资本背景、VC进入时机等方面[2-4]研究VC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大多数研究表明VC可以促进企业创新,同时也表明创业不是一劳永逸,能持续创新的创业才能成功[5]。但是,鲜有文献研究CVC与IVC这两种结构形式的VC对初创企业创新的影响差异及其机理。

      对于CVC与IVC来说,两者有相同的投资领域和大量的制度特征,但是却有着不同的组织形式和企业结构特征[5,6]。两者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CVC作为母公司组织结构的一部分,不同于有着有限合伙和实施禁售期的IVC,这意味着CVC与IVC相比有更长的投资期限;第二,CVC管理者的绩效奖金与母公司的财务绩效相联系,而IVC管理者的绩效奖金与投资项目绩效相联系,IVC管理者的薪酬一般要比CVC高很多;第三,CVC一方面追求母公司的战略目标,另一方面追求其财务目标,而IVC投资的目标只是追求较高的财务回报。由此可见,CVC与IVC在投资期限、薪酬管理以及投资目标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异,这将给CVC带来促进初创企业创新的两个机制:更长的投资期限、获得母公司支持。

      针对VC在初创企业创新中扮演的角色,现有文献主要有三种理论:“投资期限”假说、“母公司支持”假说和“自选择”假说。具体而言,第一,“投资期限”假说认为VC对初创企业的投资期限越长,越能缓解初创企业追求只注重短期收益的行为,并可以促进初创企业重视企业创新活动的长期价值。第二,“母公司支持”假说认为大企业设立VC进行投资更重视战略目标,通常从业务和技术发展角度筛选投资对象,并且利用母公司资源促进初创企业的发展。第三,“自选择”假说认为VC会选择企业年龄和规模较大、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等具有创新潜质的较高质量初创企业进行投资,而非投资后起到促进初创企业创新的作用。本文认为,无论是基于“投资期限”假说和“母公司支持”假说,还是“自选择”假说,CVC与IVC均有可能在促进初创企业创新上存在差异。

      本文从CVC与IVC的制度特点入手,并研究两者在促进初创企业创新方面的影响差异及其机理。研究发现(1)无论从创新投入(研发投入)还是从创新产出(专利数量)上来看,由CVC支持的初创企业在创新上的表现要显著好于由IVC支持的初创企业。(2)VC投资期限长的初创企业中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更多,这一结果支持“投资期限”假说。(3)与CVC的母公司同行业的初创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更多,没有证据表明母公司在地区上的支持可以促进初创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这一结果部分支持了“母公司支持”假说。(4)与IVC相比,CVC在筛选具有较高质量的初创企业上并没有优势,这一结果没有支持“自选择”假说。

      本文从如下方面拓展了现有文献:(1)在研究视角方面,现有文献主要从VC持股、VC资本背景、VC进入时机、VC组织结构等方面[2-5]研究VC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国内学者也对这些方面的研究进行跟进,但是,目前,国内鲜有文献从VC组织形式角度分析CVC和IVC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差异。本文从组织形式的视角将VC分为CVC与IVC,研究二者的制度差异及对促进初创企业创新的不同影响,丰富了转型经济下风险投资如何影响企业创新的相关文献。(2)从研究内容看,Chemmanur等人[5]研究了CVC与IVC在培育初创企业创新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异,侧重于对创新产出的影响,而没有对创新投入进行检验。本研究不只是关注CVC对创新产出的影响,同时关注其对创新投入的影响。(3)从研究对象看,Chemmanur等人[5]Garrido和Dushnitsky[6]的研究对象为美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初创企业,由于经济制度等不同,其研究结论可能不适合于中国情景。本文研究对象为中国创业板上市的初创企业,相关研究结论为初创企业如何选择VC,以及不同类型VC对初创企业创新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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