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政府提供正当性证成,解释为什么人们愿意屈从于强制性权力的统治之下,是政治伦理历久弥新的话题。近代以来,政治正当性的证成越来越诉诸于体成员(理想而抽象的个人)对政治权力的接受和认可。这实则是道德合理性论证在政治伦理领域的展现。麦金太尔指出(虽然是批判性地):近代论证道德合理性的筹划是以抽象的“人”作为起点的,道德哲学家都认为道德合理性论证的“关键前提将描述人性的某一特征或某些特征;而道德的规则也就是被解释和证明为,那些能够期望被一种具有这样一类人性的存在者所接受的规则”[1](p66)。相应地,政治正当性论证就是从政治的个人观念出发推导出政治正义观念,这一正义观念为人们服从强制性权力提供了理由。 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的领军人物,罗尔斯这一进路明确地指出政治的正义观念依赖于“政治的个人观念”,“它将努力把最合乎理性的个人观念具体化,而有关人性和社会的普遍事实则似乎可以允许这样一种个人观念”[2](P92)。但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虽然描述了《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的个人观念及其变化,但并没有全面地展示个人观念的发展脉络,更没有深入地分析个人观念变化的原因。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描绘个人观念在罗尔斯哲学中的发展。通过这一勾勒,我们很容易发现,个人观念是随着罗尔斯论说主题及其目的的变化而嬗变的,政治的个人观念是因政治正义的公共证成而最终确立的。正因为此,我们说,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是“功能性的”(functional),它为特定的政治目的所设,它不旨在精确地描绘“人之所是”,而只是抓取个人与证成政治正义最相关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简单地回应几个对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的批评。 一、个人观念在罗尔斯哲学中的发展史 罗尔斯对“个人”的最早使用是在其本科论文《简论罪与信的涵义》中,青年罗尔斯将“具有人格(personality)的个人(person)”之存在作为其论说的基本预设。人格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是经验世界中的一种主要关系,与之相对是自然关系(人与对象的关系)和因果关系(对象与对象的关系)[3](P113)。以宴会为例,参与宴会的个体之间便是人格关系(个体之间也可能是自然关系,即一方仅仅作为另一方达致目的的手段而被对象化);人与食物之间便是自然关系;食物与盛放食物的器皿、餐桌之间则是因果关系。处于人格关系中的个体就是个人,“人……是一个负有责任的存在者,是为了与其同伴、与天国的人、最终与上帝自身建立共同体和友爱关系而创造的一个存在者”[3](P185)。个体只有存在于上帝之下因信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中才能成为人,这是人格唯一的可能性。一旦脱离了这一共同体,个体就不再成其为人了。 青年罗尔斯对宗教的“人”的论述有着浓郁的神学色彩。据罗尔斯自己回顾,他当时是一名正统教徒。他的讨论是完备性的,指导着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直至人生理想——因信获得拯救。然而,这些论述又明显地关联于罗尔斯后来对道德的人和政治的人的看法。一方面,这种宗教体验和知识储备极大地影响了他后来的思想,他之所以强调一般性、普遍性,在一定意义上就源于他对宗教信仰之重要性的真切感受;另一方面,这些早期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预制了后来的理论图景。首先,青年罗尔斯强调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人格关系。我们必须将他人视作和自我一样具有人格的独特个体,任何试图将人纳入等级的行为都是罪的体现。其次,虽然青年罗尔斯将人视为一种共同体的存在,但他认为共同体不会消解个体的特殊性。一个人无需为共同体牺牲什么,相反,他/她的一切个性和独特性都是在共同体中得以展示,共同体为他/她提供了支撑。这一独特的看法实际上贯穿了罗尔斯的一生。在罗尔斯的本科论文中,我们看到了政治个人观念的很多重要特征——平等、独特性,然而,正如科恩和内格尔所言,“罗尔斯对自由的政治道德中的个人之关键论述并未在文中得以暗示。譬如说,人是有效要求的自证之源,人具有形成和修正一种善观念的能力,并且能够为自己的目的承担责任”[3](导言P12)。 到《正义论》,罗尔斯放弃了宗教的个人观念,为我们展示了一种道德的个人观念——“我假定每个人主要占据两种相关地位:平等公民的地位和在收入与财富分配中的地位。所以,相关的代表人就是有代表性的公民和代表那些对不平等分配的基本善具有不同期望的人”[4](P73)。 平等的公民地位,即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是借以原初状态得到描述的。坎贝尔指出,原初状态的四个特征中只有两个与个人观念有关:“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和契约各方的合理性②(the rationality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前者展示了个人所拥有的若干特征,后者则阐明了为推理和决策奠基的欲求模式和合理性[5](P167-169)。 “无知之幕”下的个人只理解有关社会的一般事实,他们既不知道任何与己相关的特殊事实,也不知道任何自己所处社会的特殊环境。“无知之幕”隔绝一切特殊性,旨在再现道德人最一般的特征——平等。这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通过使各方不知道有关他们自身及他人的所有特殊事实,无知之幕再现了道德人为平等持有实践理性之道德能力的人”。其次,“它一视同仁地处置各方,只把他们当作自由平等的道德人来对待,而不附带有任何区别特点”。再次,“在原初状态下,他们拥有相同权利和相同能力”,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有同等的发言权和相同的影响[6][P312)。虽然在无知之幕的遮掩下,个人不知道自己合理生活计划的细节,但是他们一般地欲求基本善(primary goods),做出合理的选择(rational choice)并获得合理的生活计划③。契约各方的合理性所关涉的事实同样具有普遍性,它并不关心特定个体的特殊选择,而只是强调个人做出合理选择的能力。这两方面的限制条件,目的就是“要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他们作为拥有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道德人是平等的”[7](P17)。当然,“原初状态不是一种所有现实的或可能的人们的集合”,而是旨在描述一种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会采用的观点[4](P10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