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一个问题:消极自由究竟有什么错

作 者:

作者简介:
聂敏里,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是一个影响广泛而又备受争议的概念。在揭示这个概念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根源的基础上,对这个概念的内在理论困难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消极自由”的实质是个人自由,而个人自由构成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消极自由”所消极界定的“不受干涉的自由”,其实质是一个人的行动在其私有财产权范围内的不受干涉,从而,私有财产权既规定了一个人的自由,也限制了一个人的自由。基于私有财产权的自由竞争揭示了“消极自由”概念背后所隐含的人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这就是一个普遍冷漠和无是非的社会生活图景。“消极自由”的自由观所体现的实际上是一种合理利己主义的社会生活原则。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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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9)05-0020-09

      自从1958年以赛亚·伯林“作了广受称赞的牛津大学齐切里社会与政治理论教授的就职演说《两种自由概念》”①后,“消极自由”这个概念就成为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用来界定自己的一个最积极的概念。它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运用这个消极的概念,就在最大程度上防止了专制政治对个人自由的威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杜绝了政治浪漫主义。因为,与之相对的“积极自由”的概念,特别是来自卢梭的自由主义传统,总是含有一定程度的关于人的自由的浪漫想象的成分,而“消极自由”以自己对自由的消极界定有效地抵制了这种政治上的浪漫主义。

      但是,恰恰是针对“消极自由”概念本身,又存在着广泛争论②。因为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这一对表面上看起来简洁而清晰的概念下,却隐藏着一定程度的概念模糊与混乱。在表面上看来,“消极”与“积极”这两个概念恰相对立而且泾渭分明,从而,用它们来对自由加以界定,就似乎立刻能够将两种不同的自由观明确地区分开来,并且由此也可以十分方便地将政治思想史上持有自由主义观点的理论家们划分到两个彼此对立的阵营中去。但是,概念上的不清晰也恰恰出现在这里。何谓“消极”,又何谓“积极”呢?自由在什么范围、限度、意义上是“消极”的呢?又在什么范围、限度、意义上是“积极”的呢?“消极”和“积极”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它们是通过彼此限制来确定自身的,从而,如何划定它们彼此之间区别的界限,这本身就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在“消极自由”规定下的人并不是不行动的人,从而,他们的行动是“积极的”行动还是“消极的”行动呢?我们应当将他们的行动的“消极的”界限与“积极的”界限划定在哪里呢?因此,显然,“消极自由”虽然将行为不受外部干预作为界定自身的标准,但是,恰恰是针对行为的这个“外部”和“内部”的区分是模糊的。怎样的行为算是内部的而没有干预到“外部”呢?怎样的行为又算是外部的而干预到了“内部”呢?所有这些问题显然不是不言自明的,也不是通过“消极”与“积极”“内部”与“外部”这些概念就可以清楚解决的。③

      所以,自伯林提出了有关自由的这一明确区分以后,不是有关自由的争论就平息了,相反却激起了更多的争论,而争论的矛头不是沿着伯林的指向,仅仅发生在持有“积极自由”理论的人群和持有“消极自由”理论的人群之间,而是也针对着这一概念划分本身,同样严肃地指向了伯林本人所推重和主张的“消极自由”的概念。④

      麦克法兰在1966年发表的《论两种自由概念》中已经指出了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过于“消极”,认为自由不仅在于消除对自由的各种限制,而且还在于为自由的有效运用提供各种必要的前提条件,如机会的制造,否则,仅仅不干涉的自由就是对自由的嘲弄,只有利于少数人[1]。他同时更从理论上揭示了伯林“消极自由”概念的困难,表明不仅那样一个行动绝对不受干预(absolute non-interference)的领域是难以找到的,而且也不存在一种仅仅自我相关(self-regarding)的人的行动:“自由和政治理论中我们所有的概念一样,都相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与孤立自足的人相关”,“对不受侵犯的行动领域的寻求,不管依据自我相关的行动还是绝对的权利来界定,都是一个错位的寻求”[1](78)。这样,他就等于从理论立足点上否定了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得以成立的前提。

      而查尔斯·泰勒在他1977年发表于阿兰·莱恩主编的《自由的观念》一书中的“消极自由有什么错?”⑤这篇文章中,从另一个方面明确地指出,我们不仅应当考虑到对一个人的行为的来自外部的限制,也应当考虑到对一个人的行为的来自自身内部的限制,回到霍布斯或边沁的关于自由的最粗糙的版本,即自由仅仅是指没有身体或法律等外在的阻碍,并不能捍卫个人自由,相反,却使个人有可能丧失自由,因为,我们不能仅仅考虑行动的外部阻碍的问题,而是也必须考虑行动的动机和目标的问题,自由——这里指个人自由——总是同一个人的自我实现有关。⑥

      对伯林“消极自由”概念的批评还有很多,而所有这些批评实际上就凝练为如下这个简洁的问题:消极自由究竟有什么错?

      关于这个问题,从直觉的角度来看,而不是给予理论上的深入辨析,大概许多人立刻能够给出一些直观的例子来回答。例如,在行动不受他人干涉的意义上,按照“消极自由”的理论规定,一个人就可以选择一种自我毁灭的生活方式,其他人无权干涉,因为这是自己的事,自己的选择,个人的自由。反过来,当我们面对一个人的自我毁灭的生活方式,所应当采取的正确方式就是漠不关心、保持冷漠,因为那是他自己的事,他自己的选择,他个人的自由。同时,当一个人在社会环境的逼迫下被迫选择一种自我毁灭的生活方式,人们也可以根据“消极自由”的理论认为,这是他的自由选择,是他个人的事情,社会并没有责任。这也就是“消极自由”概念让人一眼就可以看出的最消极的社会生活画面。更不消说,在这种“消极自由”的理论预设背后所隐藏的另外一幅多元价值冲突的社会生活画面。因为,甚至“消极自由”理论也只是预设了一种价值以及一种社会生活图景(后面我们会对这种社会生活图景做更深入的剖析),它绝不是中立的;而且恰恰是由于在它的理论中预设了没有任何理论是中立的,从而,因为价值预设的不同以及价值预设背后的社会生活图景预设的不同,“消极自由”理论内部就不仅隐含了多元价值,而且还隐含了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而更重要的是,以此方式它也就达成了自我消解,因为,它不仅就此消解了自己所标榜的中立立场,而且毫无疑问也就因此处于与其他对立的价值预设直接冲突、对抗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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