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地体系建设:西方标准反思与中国路径探讨

作者简介:
宋峰(1968- ),男,河南南阳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城市形态学、城乡遗产与风景名胜,E-mail:songfeng@urban.pku.edu.cn,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 100871;代莹,剑桥大学历史系。剑桥 CB3 9EF 英国;史艳慧,伯明翰大学地理地球和环境科学学院。伯明翰 B15 2TT 英国;王博,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自然资源学报

内容提要:

借鉴西方标准曾对我国保护地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国际标准对我国已建立起来的保护地体系已经显现出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回溯我国及世界保护地制度的建立过程及其关联,由于我国在国际保护地标准制定过程中参与度过低,导致我国保护地的特性与发展阶段需求在国际标准中体现不足。我国保护地具有的文化景观属性,即传统的“天人合一”的环境观与西方人和自然对立的思想截然不同。我国保护地面临着保护与发展双重挑战,直接将基于特定人口状况和发展阶段的保护地所制定的标准用于其他状况下的保护地,其合理性存在着问题。应更加批判地看待西方标准,积极探讨可持续和平发展的中国路径。


期刊代号:K9
分类名称:地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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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代保护地制度建立于20世纪下半叶,是在一个多世纪的追赶西方的浪潮中确立起来的。在此过程中,我国积极引进国际保护地制度经验,加入国际保护公约并参照其标准进行保护管理,以提升自身保护管理水平。不可否认,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保护地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自然保护区制度已经建立70余年,风景名胜区制度已经建立近40年,有必要重新反思我国保护地体系的发展方向——是继续向国际标准看齐,还是积极探讨保护地发展的中国路径。

      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机械照搬统一的国际标准的不适应现象已经部分暴露出来,本文重点讨论的文化景观相关议题正是这一现象的突出体现。在国际保护地体系建立之初,文化与自然要素的保护相互独立,直到1972年达成《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文化与自然要素的保护才有了对话的平台。然而,1992年文化景观确立为文化遗产亚类,仅参照突出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OUV)中文化遗产的标准进行评定,这表明,即便是在文化与自然保护有所对话的世界遗产保护体系中,自然与文化之关联与互动过程所形成的价值仍然未得到准确的认知。文化景观有久远的地理学学术研究传统,这一术语后来为遗产实践领域借用,但遗产领域的研究者与实践者并未完全理解吸收文化景观学术研究中所注重的文化与自然力量的互动与共同作用的综合观点,以及强调演变过程的发生学观点,因而在价值认知方面存在较大的缺失[1]。

      我国的保护地具有非常显著的文化景观属性,而世界遗产OUV标准体系难以为评判这类保护地的价值提供一个适宜的框架,甚至有可能割裂遗产本体价值。遗憾的是,这种不适应在国内尚未得到充分的反思。国内学术界过分关注于如何基于OUV标准去研究我国国家遗产的“世界遗产”价值[2],试图将我国的遗产套入到十条OUV标准中。应当反思的是,当我国的遗产无法套入到OUV标准中时,是我国的遗产价值不够高,达不到国际标准,还是由于文化差异?我国遗产的价值类别尚未包括在突出普遍价值的标准之内,抑或是由于保护目标的差异,本就不应该用OUV标准去解读?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反思,本文首先回溯了我国保护地制度的建立过程及其与世界保护地制度建立历程的关联,认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国际保护地制度的设计与标准制定过程中参与度过低,导致我国保护地的特性与发展阶段需求在国际标准中体现不足。然后具体分析了我国保护地的文化景观属性,以及我国保护地所面临的保护与发展双重挑战,并与其他国家的相关讨论进行对照。在此基础上,提出应以更加批判的眼光看待国际标准与经验,并积极探讨保护事业发展的中国路径。

      l 中国现代保护地制度建立历程的反思

      1.1 国际保护地体系建立历程

      1.1.1 从各国独立保护到国际协作

      19世纪末各国开始在国家层面建立保护地的探索。1865年美国约塞米蒂保护区[Yosemite(California)]建立,开创了国家级保护地模式。随后1872年美国黄石国家公园(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建立,1882年墨西哥埃尔奇科国家公园(El Chico National Park)建立,1925年柬埔寨吴哥窟(Angkor Wat)成为亚洲第一个现代国家公园,1926年南非客留格尔国家公园(Kruger National Park)建立,国家公园体系逐步从美国传播至拉丁美洲、亚洲和非洲。

      在国际保护地制度草创之初,保护行为主要限制在各国国界范围内,但在20世纪,保护事业从各国独立工作逐步走向国际协作。1903年首个致力于国际保护事业的非政府组织帝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The Society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Wild Fauna of the Empire)在英国成立,该协会促成了1926年客留格尔国家公园的建立,并成为了1948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成立时的奠基成员。1948年IUCN成立时,即鼓励国际合作,鼓励将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聚集在一起,共同保护自然[3]。1961年世界野生动植物基金会(World Wildlife Fund,1986年改名为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世界自然基金会)成立,作为非政府组织其主要侧重于公众领域,并为国际保护地协作提供资金支持。1962年第一届世界国家公园大会(The First World Conference on National Parks)在西雅图召开,大会呼吁建立一个联合国范围内的保护地名单,并采取统一的分类系统,而在此之前每个国家分别记录各自的保护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鉴于两次世界大战的创伤后,期望“于人的思想中构建和平”,建立“人类智力和道义上的团结”,在尊重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上为不同文明、文化和民族之间开展对话创造条件,成为保护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协作平台。

      1.1.2 自然与文化保护从分隔走向对话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与文化的保护处于互相分隔的状态,由不同的组织分别开展。1933年非洲动植物保护国际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Fauna and Flora of Africa)在伦敦召开并颁布了《伦敦公约》(London Convention)。同年,首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 Technicians of Historic Monuments)在雅典召开,并通过了《关于历史古迹修复的雅典宪章》(The Athens Charter for the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Monuments)。这两部公约和宪章作为国际自然和文化保护运动的先驱和源泉,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不过,保护界的这两项重要事件虽然发生在同一年,但并未产生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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