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发表在《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2期的《涂层正义论》一文,确实别有意味。属于陈忠的问题集中在“涂层正义”。这个词是陈忠的创造,在其整篇文章针对“道德”“文明”“启蒙”和“行为”的论述中,它频繁露面,地位重要到要它来为论文题名。陈忠在文章的开篇中是这样定义“涂层”的:“涂层是指用各种颜色与质地的涂料、装饰材料对建筑、环境进行改造与更新。把现代建筑涂层为古代的,把水泥建筑涂层为石料的,把暗淡的涂层为光鲜的,把有缺陷、丑陋的涂层为完美的,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涂层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普遍现象。”①一开篇,陈忠的论证过程大致表明:我们可以通过涂层这样一种工艺学比喻来解释社会历史现象的本质。这是一个肯定会引发各种错觉和争议的论证过程。 涂层正义论难以走出价值理想的二元怪圈 陈忠的论文《涂层正义论》探讨的是“正义的真实性”以及“克服涂层正义的可行路径”问题。由于正义这个问题思考已经有几千年,且在当代比之在以往数个世纪更加问题成堆,所以,领会正义问题需要一个根本的基础。何为正义?正义的基础何在?陈忠似乎无意为“正义”提出一个无所不包的定义。从一开始,他就被迫做出这样的想象:一定存在着一种我们的理解可以把握的“真正的”和“正确的”正义秩序,这种正义秩序被现实中的普遍的“话语”和“行为”等所扭曲或压制。因此,他把正义的本质问题理解为正义的“话语”“行为”等问题。事实上,他之所以做这样的想象,不是因为他觉得正义分类或定义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而是恰恰因为他深深怀疑当今那些最为流行实为“涂层了的”那些答案。也许,我们正是因为受涂层正义观念的困扰太大了,才会发现自己很难去设想“非涂层”的正义,我们常常受到驱使,以负面词语来限制这种正义。对我们来说,这里无非是在说,用一个词语或一句话来回答上述问题是不可能的。相反,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凡是表面上客观的说法,实践中却会被拖入闹哄哄意见、一地鸡毛。当然,严格地说,陈忠并没有处处保持这种批判。因为,他也使用约定俗成的一些说法,或讲到各种“社会价值观的基本原则”。对陈忠来说,将追求“真实正义”定义为使人自身远离“涂层的”正义污染,是容易理解和可自然接受的。这意味着他对“涂层”行将消失抱有信心不过是对某种价值尺度的表达,就像人们对一个祛除雾霾之于祛除社会腐败的自然预期一样。在某一段中,他竟然如此表述自己的观点,以至于作为读者的我们会产生下面的印象:在“涂层正义论”让人们认识到“实质行为与正义话语相脱节甚至相背离”之后,现在对陈忠来说,则要寻求让人们认识到“真实正义”,尽管这与“涂层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普遍现象”的某些证据构成明显冲突,但却是陈忠的“涂层正义论”之渴望大做文章的出发点和归结点。 这里已经表明陈忠有关“涂层”与“涂层背后的真相”之间的论述纠缠在一起了。由于陈忠迷恋通过源自工艺学的比喻来解释社会及其信仰体系导致的错觉,使我们始终不明白两种东西之间的区别,一种是使我们美好地生活在一起并相互信任的东西;另一种是使我们必然在一起生活的构成社会整体的真正基础的东西。当他强调,“面对一种以正义为涂层的行为,有道德感的人往往出于自身的道德感,或出于对自身有利益等的保护,而不愿意出面、当面揭穿涂层背后的真相,更不愿意组织针对涂层实施者的集体行动”,而且将其夸大到“道德都不是人们的真实意图”的程度时,这一点就变得更加清楚了。实际上,最好的情况下,我们会朦胧地感到“涂层”和“揭穿”就是一回事;最糟糕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闭上一只眼进行道德观察,然后闭上另一只眼进行宗教式观察。 我们也已注意到,这种分离反映到陈忠的论文中,便产生了自相矛盾的结果,即明确放弃了他的论文渴望探讨的问题——“有效克服、减少正义的涂层化”问题。在这个视界之内,陈忠并未完成“涂层正义论”的奠基。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对涂层正义背后的真相的揭穿往往看起来就是陈忠的最终论题,但是他往往纠缠于对涂层正义的“揭穿之中”,因而迷失了自己的真正意图,逗留在涂层正义划定——这种划定往往是在话语的“转义”上或心理主义上——的水平上。这种纠缠不清绝不是偶然的失败,而是陈忠所奉行的原则的必然结果。这种原则就是涂层的克服只能通过涂层本身的实施来理解,真实正义被想象为不正义的最有效力的谎言形式。很明显,在涂层正义问题上将陈忠引入歧途的不仅仅是自然主义的社会解释,而且是拉康所说的那种“愚蠢的主体”渴望某个“正确”的道德或文明认可的观念出现。拉康主义式的陈忠是在一个涂层正义的世界中承担起对涂层正义真相之揭穿的任务。但是,由于价值共识缺失,也许,涂层并不仅仅掩饰真实的正义,涂层已经融化为它的本质。故此,我们只有成功地突破了涂层正义论的视界,才算完成了陈忠提出的对涂层正义的批判并找到一个基础。至于说明我们能从陈忠那里要学的东西,以便完成这项任务,正是我这篇论文的主要意图所在。 对不同的读者而言,上面刻画的思路很可能不是陈忠所讲过的最深刻的东西。它隐藏了另外一种朝着完全不同方向发展的思想,这种思想与我上面所描绘的思路无法协调。在我看来,涂层正义并不是正义论的全部,只要涂层受到我们的关注,涂层正义论实际上便是一种纯粹的抽象,但是,这种抽象随着人们对正义理解的深化而成长。我们应当看到,从人类开始思考这个题目,就存在各种理论。从人类历史的思想结构来看,与此相关的理论类型大体有:承认历史本来不具有正义问题还是承认历史中有正义问题,承认正义问题在历史之外还是承认正义问题在历史之内。或者换种说法,正义反映的是人的属性还是正义反映神(权威)的属性。争议主要集中于一个要点:即人和世界的生存基础及思想基础是“自然秩序”中的正义还是“历史中的正义”。②我想强调的是,对历史中的正义的追问,除了怀疑论和不可知论,人们还会遇到决断论。此外,对“正义”这个概念的深层区分还涉及与各个单门学科互涉(就像它有时与神学、法律的学术讨论的结合那样)。在此,以后现代历史叙事学观之,我要对其中的某些最为重要的问题做一个真正的叙事性叙述上的正义论研究。如果我们说道德观念和价值原则是逐渐变化的,那么我们并没有因此否认道德人格的自主性和人的主体性成长;相反,我们认可这一点,自主性和主体性是所有名副其实的“我们要它成为什么,它就是什么”这样的历史知识形式。因此在这里,我认为我们就有了一种更为恰当的、有关涂层正义与真实正义关系的看法。正义涂层化是一种无止境的过程,它也成为向着社会生活更好的感悟的过程。那么,是什么东西催促我们对道德或价值进行创新呢?我想,这种东西就是我们所谓的(讲好)“故事”。在这里,我想通过不同的视角即期望从儿童和成人世界中获得的法律与正义叙事(故事)这一特定视角,来从语境上省思陈忠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