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313.5;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874(2019)02-0136-19 2010年,日本社会思想史学家植村邦彦在《什么是市民社会》一书中,宣告了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存在于日本的“市民社会派马克思主义”潮流的终结“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马克思思想史研究的进展,人们认识到,平田‘清明’和望月‘清司’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所做的解读存在勉强之处,无论是作为马克思研究,还是作为‘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派马克思主义’都迅速地失去了它的冲击力。到了70年代末期‘市民社会派马克思主义’的倡导者本人也开始脱离‘市民社会理论’。这是‘市民社会派马克思主义’的终结,同时也是‘市民社会理论’本身的终结。”① 但是,与这种“终结”论相反,日本要求重新评价该派历史作用的声音也在不断高涨。譬如,望月清司的弟子村上俊介就提出“市民社会派马克思主义”仍未过时,其以“等价交换=分工关系”为内容的市民社会规定仍然对当今日本市民公共性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脱离这一内容规定的做法是向“日本早期的市民社会理论弱点的返祖”现象。②2018年6月初召开的“日本经济史学会年会”(东京大学)专门设置了“市民社会派马克思主义”的议题,将“平田清明、望月清司理论及其以后的市民社会理论”视为“有过独特贡献”的日本经济思想。 研究“市民社会派马克思主义”③,主要与当代中国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即如何在具有东方传统的社会主义中国建构市民社会有关,其中“市民社会理论”对于解决这一历史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可以说“市民社会派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没有“终结”,将在中国“涅槃重生”。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论证这一判断:(1)“市民社会派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使命;(2)《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简称《大纲》)基础上的望月清司“历史理论”;(3)“望月历史理论”对当代中国的意义。 一、“市民社会派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使命 “市民社会派马克思主义”这一用语最早是由日本的《资本论》文献学家佐藤金三郎提出的。他在《马克思研究与现代》一文中把20世纪80年代日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思想分为三派“第一正统派、第二宇野派、第三市民社会派”。这里所谓的“市民社会派”就是指“市民社会派马克思主义”。佐藤金三郎这样概括它的特征“市民社会派和前两种流派比起来是最近出现的,我认为该派试图将迄今为止被等闲视之的市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主义中‘复位’。如果说前两者,特别是正统派重视生产关系的阶级斗争史观的话,市民社会派则重视生产力的分工史观。”④这一概括很准确,它将该派最核心的关键词,即“市民社会”以及“复位”、“分工史观”等都列举了出来。 众所周知,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最重要的研究对象。大概从1844年的《巴黎手稿》时期起,马克思就把“对市民社会的解剖”⑤作为自己的学术使命,并倾尽一生进行研究。那么,他所理解的市民社会究竟是指什么?我们先看一下马克思本人的表述。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简称《形态》)中指出:“市民社会(die bürgerliche Gesellshaft)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全部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必须作为民族起作用,对内仍必须组成国家。‘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Bourgeoise)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⑥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导言”中也谈到市民社会“这是对于16世纪以来就做了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⑦ 按照上述规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除通常所谓的经济基础的含义外,还有自己的特定内涵,即:在时间上,它产生于18世纪“财产关系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是“随同资产阶级”的出现而形成的近代社会;在内容上,它是以普遍的私有制为基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是每个市民都在其中进行“自由竞争的社会”。这种市民社会理解颇接近斯密和黑格尔的思想。斯密把“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定义为“商业社会”(a commercial society)⑧;而黑格尔把“市民社会”(die bürgerliche Gesellshaft)定义为“需要的体系”(System der Bedürfnissen)⑨。他们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不同于17世纪的霍布斯、洛克和康德等人。这些17世纪的思想家以近代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把市民社会看成由个人所建立起来的自由与平等的国家或者政治体系,其重点在于强调建立市民社会对于完成启蒙和民主主义的政治意义。如果把这种市民社会称为“作为政治社会的市民社会”的话,那么斯密、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理解的市民社会则无疑是一种“作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这种市民社会虽然同样构成了启蒙和民主主义产生的基础,对完成启蒙和建立民主主义的任务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侧重点并不在于此。其侧重强调分工和交换的经济结构对于规定市民社会的本质,以及划分人类历史发展阶段和分析社会形态的方法论意义。这一特点在马克思那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他的市民社会概念首先就是一个经济学范畴。这与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当代市民社会概念又有根本性区别。在哈贝马斯他们那里,市民社会属于一个非国家、非市场的中间领域,指市民的公共性,在本质上是政治学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