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可区分为回馈正义与平等正义。回馈正义,顾名思义就是回报正义,涉及劳动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与其活动结果正相关的判断,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是对它的通俗理解;平等正义被人们分别地从起点、程序、结果等不同方面来理解,主要指人的基本需要应该被满足。从起点和程序方面来理解的平等正义,与回馈正义相辅相成,而从结果方面来理解的平等正义,是对回馈正义结果的一种矫正。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分歧,并非产生于对回馈正义原则的不同理解,而是产生于对回馈正义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以悖论方式存在的不同认识。回馈正义是自由主义理论的立论基础,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分析,论证了其经济模式对这一理论基础的颠覆。与这一批判思路相一致,马克思将问题的解决路径寄望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在晚年进一步讨论了在变革了的生产关系框架中回馈正义与平等正义的关系问题。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学者与自由主义左翼在平等正义的理念上具有一定的共鸣,在他们那里存在着两种倾向:第一,与马克思有所不同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外左翼学者重新将解决问题的思路聚焦于政治哲学领域的道德批判;第二,忽略或者并没有对20世纪末社会主义的广泛挫折和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新变化给予理论上的足够重视。这为当代马克思哲学思想研究留下了很多有待思考和发展的空间。 一、强化回馈正义:改革的基本思路 以个人为本位的回馈正义是自由主义理论的默认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蕴含着的动力机制所在,无论是新老自由主义、还是自由主义左右翼对这一默认基础并没有异议。这一默认基础在简单的商品交换中驱动着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当劳动力也成为商品并且资本已经形成时,它仍然驱动着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此时,回馈正义的内容随着劳动力商品化的出现,已经发生了悄然的变化,贫富分化现象不再仰赖于自然差异、个人努力、暴力、偶然机遇等因素,而成为合法程序中资本运行体系的新常态。 在马克思那个时代,一些批判理论家或者为原则与其原则悖论的现象所困惑,或者寻求一些解决问题的路径,例如,蒲鲁东尝试着通过所谓的公平工资①去实现分配正义的诉求,这一观点将剥削关系理解为劳资双方在利益博弈中的不均衡,认为只要工资合理就不存在着剥削,即使在今天,我们仍然时常能够看到类似的观点。 这一思路并没有从理论上认识到回馈正义原则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已经以悖论方式存在着,但是它依然作为主客体对象性关系的原则,以幻想的形式继续发挥着经济运行动力机制的作用,在被颠覆了内容的虚假表象中依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发挥着作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唯一尝试从生产方式上论证资本是通过利润的方式占有着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而不断积累、发展自身过程的,利润的终结,也就意味着资本的终结。 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学者与自由主义学者有关“正义与平等”悖论的争论,看起来是在“回馈正义”与“平等正义”两种不同的含义之间纠结,实际上涉及的问题仍然在于如何认识和理解“回馈正义”在资本经济关系中的现实悖论。 马克思在对蒲鲁东、施蒂纳等人的批判中,没有将批判的锋芒指向这一默认基础,而是揭示这一默认基础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是如何走向其反面的。在早期的马克思那里,这体现在他用异化劳动理论来揭示工人的劳动结果被他人占有、并因而壮大反对自身的力量这一社会异化现象;在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研究以后,这体现在他用剩余价值理论来论证异化劳动现象得以发生的路径。与这一批判思路相一致,马克思没有像其他批判家那样就分配而论分配,而是从生产关系人手去探索问题的发生和解决问题的路径,希望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以获得回馈正义的真正实现,即按劳分配。 然而,即使在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生产资料公有取代了私人所有,从而废除了私人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掌控、使用权的条件下,回馈正义借助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也并不意味着平等正义理念的实现。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德国工人党纲的基本观点进行了批判,根据这一观点,在废除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情况下,社会劳动财富能够不折不扣地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 对此,马克思分析了出于个人能力、家庭人口等各种主客观情况的存在,在变革了的生产关系中,按劳分配依然在原则上是差异分配。20世纪的社会主义实践显示,即使存在着这一差异分配,其差异在量上也是受着限制的,因为积累了的差异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以积累劳动的方式转化为生产手段,当时马克思的批判思路还没有涉及这一积累可能再度资本化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被禁止,另一方面由于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后者使得按劳分配中的“劳”实际上无法在整个经济关系中被量化,于是,实践着的社会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奉行的是相对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即忽略严格意义上的个体在付出与回报之间的关联性,尤其是抑制这种关联性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发展,即由对象化了的劳动结果转化为对象化了的劳动手段,然而,在阻止转化发生的同时,从深层次上也使得回馈正义难以发挥其驱动经济发展的作用。 因此,即使在变革了的生产关系中,回馈正义这一生产经济活动正相关的动力机制在废除了其能够产生悖论的条件即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也难以显示其应有的威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缺乏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