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批判与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广旭,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性法权正义的核心内涵。黑格尔的思辨法哲学不仅剖析了财产权的形而上学基础,而且以“生命的权利”和“贱民的反抗”向财产权的合法性发起挑战。黑格尔的挑战揭示了法权正义的内在缺陷,构建了批判和超越法权正义的国家哲学进路。马克思以财产权批判切入法权正义批判的理论视角受到黑格尔的影响,但在批判重心上实现了从“权利”到“资本”的转换。通过把财产权批判诉诸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批判,马克思得以透过政治经济学批判剖析法权正义的社会存在基础,开启了在资本批判中批判和超越法权正义的逻辑进路。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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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阐释马克思的正义批判思想,财产权批判是重要的切入点。这不仅由于财产权是资产阶级法权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石,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是法权正义的核心内涵,更由于黑格尔法哲学的内在影响。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从主观自由的角度剖析了财产权的形而上学基础,以“生命的权利”和“贱民的反抗”向财产权发起挑战,开启了批判和超越市民社会法权制度及其正义原则的国家哲学进路。通过剖析财产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依存关系,马克思将财产权批判的重心由“权利”转换到“资本”,揭示了黑格尔法权正义批判的不彻底性,强调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应该到市民社会的科学即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财产权批判从“权利”到“资本”的视角转换,开启了在资本批判中完成法权正义批判的逻辑进路。以财产权批判为轴向,梳理马克思对黑格尔正义观的批判与超越,有助于深化对马克思法权正义批判思想的理解,阐明马克思正义观的理论特质。

      一、黑格尔的财产权批判及其正义观进路

      黑格尔的财产权批判以对“不法”的分析为开端。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列举了一个损害所有权的极端情景:如果一个人只要偷窃一片面包就能保全性命,而偷窃面包的行为必然会损害另一个人对面包的所有权,那么在这一情景下,如何认识这个偷面包者的“不法”行为呢?对此,黑格尔提出,生命作为各种目的的总和,具有与抽象法相对抗的权利,当一个人的生命遭遇危险时,如果仍然基于所有权的理由拒绝他对自身生命的保存,那么这时他的生命就被所有权剥夺了,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参见黑格尔,第130页)

      透过黑格尔对这一“不法”情境的分析可以看到,对于黑格尔而言,人的生命权要高于财产权,当生命由于财产权而受到威胁和损害时,财产权就不具有天然的正义性,也并非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当一个人快要饿死的时候,他“有权”去盗窃他人的面包。而他拥有此“权利”的正当性在于,尽管财产权是人的自由的定在形式,但如果由于保护财产权而牺牲人的生命,那么财产权反倒是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蔑视。

      财产权之所以构成对生命的“蔑视”,不仅在于没有了生命,财产权会缺乏现实载体,变成抽象的形式,而且在于生命权是高于财产权的人的更重要的权利,对生命权的尊重要高于对财产权的尊重。在财产权与生命权二者只能选其一的极端时刻,要优先选择生命权而非财产权。

      如果说在“抽象法”和“道德”部分,黑格尔对财产权的批判是借助“生命权利”剖析财产权的内在限度,那么在“市民社会”部分,黑格尔则从需要、劳动、财富、贫穷等方面,把财产权批判拓展到对围绕财产权所建立的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剖析,把财产权批判的视角从“生命的权利”转换到“贱民的反抗”。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发展所固有的普遍性的方面和特殊性的方面,必然导致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一方面,人们基于个人需要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普遍需要,同时,分工也在个人为满足他人需要的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和扩大。结果是普遍联系的需要和普遍联系的分工共同推动了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另一方面,分工的细化和扩大也使得人的活动更加狭隘化,劳动者对他人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劳动者难以满足自身需要的匮乏也加剧蔓延。市民社会的这一矛盾式发展必然导致社会分化;而当社会分化中的劳动者“没有能力感受和享受更广泛的自由,特别是市民社会的精神利益”(黑格尔,第244页),市民社会的内在否定性——“贱民”随之产生。

      “贱民”的产生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广大群众的生活降到一定水平之下,从而丧失了自食其力的这种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感情时,就会产生贱民。”(同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贱民”不能与穷人相等同,穷人不直接就是“贱民”。穷人是无法满足基本物质需要的人,而“贱民”则是被排除在市民社会法权体制之外的人,是“正义、正直和自尊”的丧失。

      尽管穷人意味着物质生活资料的缺乏,但穷人不必然是贱民,“贱民”是由于政治经济关系对人作为自由存在的彻底剥夺,是以保护财产权为根本目的的市民社会对个体人格与尊严剥夺的结果。“在英国,最穷的人相信他们也享受权利,这与其他国家所给与穷人的满足有所不同。贫困自身并不使人成为贱民,贱民只是决定于跟贫困相结合的情绪,即决定于对富人、对社会、对政府等等的内心反抗。”(同上)

      由此可见,“贱民”在黑格尔看来是市民社会权利体系的一个否定性元素。“贱民的反抗”不在于贫困,也不在于贫困所表现出的财产权的丧失,而在于贫困所导致的人的自由被完全剥夺,在于人变成被役使的物的不满情绪。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借助“贱民”概念再次把批判的矛头指向财产权。在市民社会中,财产权是人的自由的定在形式或客观形态,“贱民的反抗”并不是对物质生活条件匮乏的不满,而是对财产权以权利的形式对人的自由完全剥夺的不满。这种不满的本质所针对的是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对人的完全掠夺即“人格的异化”。

      所谓“人格的异化”,黑格尔在论述奴隶、农奴和无所有权的人的时候指出:“当我把在劳动中获得具体化的全部时间以及我的全部作品都转让了,那就等于我把这些东西中实体性的东西、我的普遍获得和现实性、我的人格,都转让给他人所有了。”(同上,第75页)因此,“人格的异化”意味着劳动产品的全部转让,而当凝结着人的劳动的劳动产品全部被转让后,也就意味着人的完全自我丧失或“人格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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