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19)05-0075-08 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治哲学逐渐成为中国学界的热门研究领域。进入21世纪后,随着译介和研究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当代政治哲学流派被引入国内学界,各方观点和命题也激起了广泛的关注、讨论乃至争论。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力的发展和文化自信程度的提升,如何在分析这些流派的基础上提出我们自己的思想整合方案、如何在面对这些观点的基础上反观中国古典学术的政治哲学资源、如何在思考这些命题的基础上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可能性,日益成为中国学人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然而,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清楚地知道“何为政治哲学”。毫无疑问,对于这个更加根本的问题,即便是国内学界的回答也早已汗牛充栋[1]。可是,这并不代表它不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因为,就算是在接受了“政治哲学”的一般定义及其描述之后,我们依然可以追问的是:人们为什么会提出“何为政治哲学”这样的问题?如果该问题的答案不一而足,那么,这种多样的状况是怎么造成的?它意味着什么?如果人们在诸多答案中终究可以发现政治哲学的核心特征,那么它(们)究竟在什么意义上是成立的?综言之,本文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提出一种与众不同的“政治哲学”新定义,而是为了反思既有定义的复杂性,能够对这个概念做进一步的梳理和澄清。 一、何为政治哲学:哲学的内部问题 我们如今提出“何为政治哲学”这个问题,并不代表我们对此一无所知。恰恰相反,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有所知晓,而且所知甚多。也许,正是由于我们了解得太多,所以才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因为,我们真正感到困惑的,不是没有人提供答案,而是想搞清楚,在各式各样的答案背后是否存在一个更宏观的背景或一条更隐秘的线索。 在20世纪思想史上,关于“何为政治哲学”最知名的回答来自施特劳斯。在1957年发表的同名论文中,施特劳斯观点鲜明地指出:哲学“是寻求普遍性的知识,寻求关于整体的知识”,是“用整体(一切事物的本性)的知识取代关于整体的意见”,因此,相应的,政治哲学就是探求政治事务的普遍本性的学说[2](P343-344)。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政治事务依其本性就是赞成或反对,选择或拒绝,歌颂或谴责的对象。正是基于其本质,它们不是中立的”,所以“如果人们不按照好或坏、正义或不正义的判断标准来认真对待它们的或明确或隐晦的主张,也就是说,如果人们不按照某种善或正义的标准去衡量它们,人们也就不能理解政治事务究竟是什么”[2](P344-345)。因此,政治哲学不可能回避规范性的层面,它必须“争取获得有关这些标准的真正知识”,亦即,发现或建构某种善的或正义的政治状态。在这个意义上,施特劳斯相信,“政治哲学就是要试图真正了解政治事务的性质以及正确的或完善的政治制度这两方面的知识”[2](P345)。可见,所谓“政治哲学”,至少可以得到两种解释:一是关于政治现象之整体研究的政治哲学;二是关于政治现象之规范要求的政治哲学。尽管从理论上讲,两种政治哲学完全可以区分开来——也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一种不诉诸规范性的方式来讨论政治事务的运转及其本质,而无需专门考虑这种状况“应该”合乎什么价值原则——但是,至少在施特劳斯以及多数政治哲学研究者的眼中,整体性与规范性的共同出现,构成了政治哲学的最基本的知识特征。 如今看来,这种观点已是耳熟能详甚至不证自明。然而,施特劳斯之所以提出上述问题并做出特定回答,是因为当时流行着在他看来深感忧虑的第三种关于政治哲学的理解方式。这就是所谓的“分析的政治哲学”(analytic political philosophy)。根据这种观点,“政治哲学”的内容和使命在于讨论和澄清政治学说中各种概念的用法以及这些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不是政治学说所指向的实际的政治事务。持有这类主张的学者大多具有分析哲学的背景或认同分析哲学的主张,认为哲学与现实生活无关,哲学无力也不应去直接干预生活,而是应该梳理和澄清各种理论所使用的语词的意义和用法,进而弄清楚语词及语言本身的意义和用法。相应的,“政治哲学”也无非就是提供语词分析活动的哲学研究在政治领域的具体运用而已:“例如,艾耶在为T.D.韦尔登的著作撰写的序言中着重指出韦尔登对政治哲学所提出的定义是符合他的观点的:政治哲学并非旨在‘维护每一个特殊的制度或为之进行斗争’,而是旨在‘说明以特殊的方式在政治研究中形成的各种论断的逻辑’,特别是‘认识应该提出的问题的范围以及为了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必须遵循的最适当的方法’。”[3](P9)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哲学被认为仅仅是政治科学的方法论,是对政治科学的语言、界限和目的的研究,政治科学的逻辑和认识论,政治科学的原理论自在意识,或者说是原政治或政治‘研究’的原理论”[3](P8-9)。 毫无疑问,政治哲学是可以被用来处理政治科学的逻辑或方法。毕竟,反思并构成任何知识或学说的“元理论”,本来就属于哲学的题中之义。况且,通过这样的元层面研究,政治哲学确实可以获得一些关于政治科学的整体性知识,进而可以获得一些关于政治现象之本质的整体性理解。然而,现在的问题在于,即便是元层面的研究,也不应仅限于针对“各种论断的逻辑”的讨论。因为,这只不过有助于我们理解那些关于政治现象的概念或命题的整体性,却无助于我们理解政治现象本身的整体性。更重要的是,当政治哲学以这种狭隘的方式回答“整体性”问题时,它已经完全抛弃了关于“规范性”的思考——不是关于政治概念或命题的规范性的思考,而是关于政治事务或政治生活本身的规范性的思考。对此,施特劳斯深感悲观。他说:“今天,政治哲学即使没有完全消亡,也处于衰落和可能是腐朽的状态。”[2](P345-346)在他眼里,“政治哲学”并不是用于处理政治术语的思辨学说,而是直接面对政治事务、兼具整体性与规范性的实践理论。因此,他对那些从分析哲学的视角出发得到的、被称为“政治哲学”的东西深为不满。也正因如此,他才会觉得非常有必要重新提出这个问题:“何为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