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哲学研究的“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进田,1959年生,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文化与价值哲学研究院院长,中国价值哲学学会副会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40年来主客体关系是我国价值哲学研究的主流方法论模式,此模式既有优势又有局限。为了进一步更新方法,开拓思路,推进我国价值哲学发展,笔者提出“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以超越和包含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是对价值哲学史上实际运用的价值研究方法的提炼和概括,具有哲学史根据。这一新的方法论模式是对“人本物基”本体论和人的双元存在结构的方法论表征,具有本体论根据。运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研究价值哲学具有重要优势和意义,可以为价值哲学理论和实践的新突破提供有力的方法论支撑。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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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哲学界开展价值哲学研究以来,研究价值问题的主要方法论模式是“主体—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认为用它来研究价值存在重大缺陷,但究竟用何种新的更适合价值本性的方法论模式来扬弃它,尚未有人提出新见。我认为可以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来扬弃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之所以是扬弃,而不是代替,是因为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亦有其可取之处,譬如用它可以说明经验价值,即功利价值、效用价值,还因为主体和客体及其关系都是经验的东西,“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可以包含主客体关系模式,可以将其包含在“经验—超验”关系中的“经验”层面。比较而言,“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比主客关系模式有更大的优点,可以克服主客关系模式的缺陷,包含其优点。

      “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是对“主体—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的超越与包含。

      人们在价值哲学研究中通常运用的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点,但也有在自身范围内无法克服的严重缺陷。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对其作出以下判定。

      1.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能够说明价值的已然性、事实性,不能解释价值的未然性、超越性,而后者是价值的本质特点

      在运用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研究价值时,必然要把价值区分为价值和价值认识,其中价值是被反映者,是客体,价值认识、价值观念则是对价值的反映。但当人们把价值视为被反映者时,价值就成了已然的、事实性的东西了,这是把价值看作已经存在的东西。我们知道已然性、事实性并非价值的本质特征,因为价值是人所追求、期待、希望的美好目标,或者说价值是“超出”“多出”自然事实的“新的”“趋向”“圆满”的人文性真实,这说明价值主要是指未然性的、超越性的目标,这目标带有无限性、开放性,永远在向前沿伸。已然性的东西虽然也是价值,但它不能体现价值的本质特征。

      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之所以只能揭示价值的已然性、事实性,是因为它主要是研究认识的方法论模式。在研究认识时必须把认识活动区分为认识者、反映者,即主体,被认识者、被反映者,即客体。被认识者、被反映者是已然的、事实性的对象。按康德的思想,被认识者是有限的事物,不能是无限的事物。用这样的模式研究价值时,自然也就把价值看作是被反映者,从而将价值实然化、有限化,也容易混淆实然与应然的关系。

      2.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能说明经验价值,不能解释超验价值

      经验价值属于有限价值、相对价值;超验价值属于无限价值、绝对价值。由于主体、客体、主客体关系都属于活动范畴,处于对待性关系中,因而主客体关系中所包含的价值只能是有限价值、相对价值,不能是无限价值、绝对价值。如果把主体看作是实践活动中的改造者,那么改造者在改造对象时总有其功利动机和目的,有其感性限定性,因而其价值不会是绝对的。而价值的无限性和绝对性正是价值的本体性特征所在。

      3.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能说明效用价值,不能解释本体价值或存在价值

      运用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研究价值常将价值界定为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或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满足、效应都是从事物的有用性、效用性关系来考察事物价值的。而效用属于功能范畴——“用”的范畴,不属于存在——“体”的范畴。这样一来就难以看到本体价值、存在价值。效用、功能虽说与存在、本体相关,但毕竟不是存在、本体。人有造桌子的功能,但人毕竟不是造桌子这种功能,人有他作为本体的人格、权利,这才是本体价值、存在价值,而这种本体价值用主客关系模式无法说明。

      4.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能说明人的主体性价值,不能解释人的存在价值或人道价值

      主体性是指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属于功能性范畴。主体在反映和改造客体时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这是主体性价值,这种价值显然是人的功能价值,而非存在价值。人的存在价值或人道价值是指人作为人的价值,不管人是否具有反映和改造功能,只要是人,具有人的共性,就有价值,这是现代性人权价值、权利价值、平等价值的根据所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人从出生起就有权利,这就是人的存在价值或人道价值,人的存在价值或人道价值是人本身的价值。

      5.主客体关系价值模式能说明价值量的等级规定,不能解释价值质的平等规定

      主客体关系模式所重视的主体性价值有量的大小规定,如人的能力有大小之分,所以价值有大小之分。这样的好处是能体现人的不同价值地位,但容易形成等级性价值,难以体现人本身的平等价值。

      由此可见,主客体关系方法论模式有其优点,亦有其严重缺陷。因此,须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予以超越和包含。具体来说,可以把主客体关系包含在“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中的经验层面,同时此一新方法论模式中又有主客体关系所没有的超验层面。

      “经验—超验”关系方法论模式是对价值哲学史中实际运用的方法的提炼和概括。

      在哲学与科学相区别的意义上,哲学就是价值哲学,哲学史就是价值哲学史。张岱年先生指出:“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部分是价值观。”①赵馥洁先生亦指出:“中国传统哲学基本上属于价值哲学。”②西方哲学也同样如此。黄克剑先生在其《心蕴——一种对西方哲学的读解》中认为,西方哲学从第一位哲学家泰勒斯开始,所关注的就是价值问题。笔者在《价值:哲学本体与方法的实质命义》一文中较系统地探讨了哲学史即是价值哲学史问题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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