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8-0119-07 细察冠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各种称谓的具体所指,如劳动辩证法、实践辩证法、历史辩证法、人学辩证法、生存论辩证法或唯物辩证法等,可以说它们都只是在某一层面、某一维度上揭示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某种特质、某种精神,只是对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一种片面呈现,都未能充分而深刻地涵摄和表征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思想的丰富内蕴和理论的广阔空间,更未能充分彰显出其批判品质与超越逻辑,因此,最终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与生活剥离,丧失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应有的价值维度。于是,马克思哲学辩证法被钝化为知识论的论证工具与手段,蜕变为修辞学意义上的“话语”衍生与观念、概念演绎,弱化为思维运动的内在逻辑。从根本上看,这一切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是截然相悖的。鉴于此,我们认为,必须厘清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现实生活本质规定,充分落实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现实生活指向与旨趣,强化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价值维度,凸显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本质上即是生活辩证法,生活辩证法的要义是始终围绕着“权利”这一轴心而运行的根本立场。唯有如此,才能完整地揭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内在多维关系及其内在结构,澄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内在逻辑;才能真正把握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实质,证成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内生性互动关系,张扬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立足于现实生活、展开现实生活的自我批判,为生活世界的自我扬弃、自我超越,消除生活世界与生活主体之间外在性、异在性关系,从而使生活主体在生活世界的历史性变迁与提升中获得更大的自由与解放。这便是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价值指归。 一、马克思生活辩证法提出的背景 “生活辩证法”的提出,是对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的反动。当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和泛逻辑主义达到无以复加之际,克尔凯戈尔以生活辩证法来消解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的抽象性以及该种抽象性所生成的诸多幻象,试图将辩证法与个人的生活、个人的存在关联起来,将辩证法延引到个人的存在架构中,使其成为人之存在、生活的重要逻辑,力求解决“哲学与生活事实上有什么关系”这一根本性的问题。可以说,这从哲学路线上扭转了哲学辩证法存在与展开的空间,开启了辩证法的新路向。 克尔凯戈尔批判黑格尔思辨哲学热衷于对“存在”所进行的抽象,并试图在抽象思辨和逻辑中消解与调和“存在”中的矛盾;他以“个人存在”置换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存在”之抽象内涵,展开其生活辩证法。克尔凯戈尔紧扣“个人”存在的理论,以“存在”标识“一个人”自我参与、自我选择和自我实现的生活过程,从而突出人是由有限与无限、自由与必然、永恒与暂时、灵魂与肉体等两极因素所构成的“综合体”,但这一“综合体”却是处于不断生成之中的孤独的存在个体。在此,克尔凯戈尔解除了“人”是某种纯粹的思想实体的思维取向,突破了黑格尔由范畴生成所营造出来的“观念王国”,突出了孤独的个人的生活的地位,试图将哲学与人的生活紧密关联起来,走出思辨哲学的窠臼。这无疑是一次超越黑格尔哲学的伟大尝试,试图架起哲学与人的生存之间的关系,让外在或悬置于生活上的哲学落根于人之生存活动中。然而,他将人的生活历程勾勒为“审美阶段”到“伦理阶段”再到“宗教阶段”三个阶段,他的生活辩证法相应地也分为三个阶段:感性阶段、伦理阶段和宗教阶段,而其辩证法的内在推动力是“无理性的心理转变”。他强调指出,人的生活在每一个飞跃的时刻,都是源于人的选择所具有的一种非理性的“畏惧感”,即“同情的反感和反感的同情”,这大大局限了生活辩证法的内涵。恰如汉娜·阿伦特所指出的那样,这正是克尔凯戈尔哲学的目的“希望强调的是与近代理性、理性的使用相对应的信仰的尊严”所致。而马克思的哲学,在其根本上是有别于克尔凯戈尔的哲学的,其目的在于“重新强调与近代历史精神相对立的人类活动的尊严”①,从而充分凸显了人类活动的地位与价值,并依此为基点展开了对人类活动辩证法的探寻,建立了生活辩证法的新形态,形成了马克思哲学生活辩证法具有丰富内涵的内在逻辑。 不可否认,克尔凯戈尔开启的生活辩证法之路向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然而,同样以批判黑格尔辩证法为逻辑起点的马克思哲学,却走上了与克尔凯戈尔截然不同的道路,这无论是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现实立足点、内容、理论形态,还是从其实质、根本旨趣等方面,都能加以甄别。一句话,以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关系为视角,就能充分彰显出其独特的理论本质与价值。 二、马克思生活辩证法的本质和核心要义 马克思曾指出:“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空论主义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②在这里,我们认为,应该深度解读马克思所说的“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和“其合理形态上”所引发的截然不同的结果或效果。“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被神秘化了,黑格尔通过其“神秘形式”,最终实现了内在矛盾的“调和”,而通过理论的和解,实现对现存事物之存在进行合理性、合法性辩护之目的,因此“神秘形式”的“辩证法”“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而马克思的辩证法,则通过“其合理形态”,展示了现存事物必然被替代的趋势,“引起资产阶级及其空论主义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如此,马克思已经昭示了辩证法在不同形式上所显示出来的对现存事物不同的价值立场以及所带来的不同效果。这样,两种不同形式所呈现出来的辩证法,事实上却展示着不同的价值逻辑。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加以廓清。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辩证法的价值立场,认为辩证法是纯粹客观的,是一种与生活主体无涉的甚至是外在于主体生活的规则、秩序、关系、逻辑和必然的趋势,进而在解读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时,将其本体论基础仅仅视为某种外在客观的存在,而未能把握这种本体论基础恰好就是人的活动或人的生活自身。如此,也就很难达到对辩证法进行“合理形态”的呈现,很难深刻地把握辩证法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内在关系。 剥离辩证法的“神秘形式”,揭示其“神秘形式”所固有的保守性与不彻底性,将辩证法落实于现实生活世界之中,使之得到“合理形态”的呈现,从而改变辩证法存在的合法界域,这才符合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本意。而马克思所谓的辩证法的“合理形态”,本意即是其在生活世界的自我展开、自我批判与自我超越中所体现出的生活世界自身的历史性变革,而绝不是对现实生活的某种抽象而形成的抽象范畴运行与演化的“格式”,生活世界的历史性变革并非缘起于某种外在于生活的神秘力量,而是生活自身的内在矛盾不断嬗变而引动的。如此,生活世界各种关系才能得以澄明,生活的时间性与空间性以及各生活领域之间存在的历史性张力关系也才得以彰显。唯此,我们才能真正懂得“从不断的运动中”“从它的暂时性方面”来理解“现存事物”所体现出来的生活的历史性、现实性与未来性之统一,也才能明了否定性、超越性在事物的变化与发展中所具有的价值。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辩证法不是先验地设定而凌驾于生活之上,而是交还给了生活世界本身,从而实现了生活第一性的原则。这正如马克思所说“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③;“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④,“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⑤。可见,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就是对生活自身历史变化的内在矛盾与规律的真切把握,是对生活自身辩证发展的观念映现。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就是生活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