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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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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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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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目前,全国性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主要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社会保险费等。本文结合现行相关政策文件,就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与注意事项进行整理归纳(并分系列详细对各费种优惠进行实例解析)。

      一、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主要政策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依次扣减教育费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下同)。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限额依次扣减教育费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5.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教育费附加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出台后,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就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上述优惠均为企业自行申报享受。

      (二)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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