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降低政策的实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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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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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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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税降费”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主旋律。为扶持企业发展,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为配合和落实好这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各级税务机关都做了持续的“减税降费”培训宣传和政策解读,纳税人对相关政策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但由于此次政策优惠力度大、内容多,涉及面也广,企业财务人员在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上还不够全面,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

      鉴于此,笔者结合日常答疑中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此次“税率降低”增值税改革的政策关键要点以及实务操作的注意事项,进行具体解析,以期能够更好地帮助广大企业财务人员用好用足优惠政策,收取到最大的获得感。

      一、相关文件及税率

      大家可能会觉得既然政策已经出台了这么久,具体文件有必要再详细说明吗?其实不然,笔者最近在解答中发现,不管是税务干部,还是企业财务人员,虽然他们对降低税率和扩大抵扣范围相关减税政策有一定的了解,但总是会问一句:哪个文件呢?因此,还是有必要重温下相关政策文件。

      1.相关文件。一个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下称“39号公告”)。

      三个征管文件:为了更好地落实好“3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出台了三个征管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下称“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

      2.具体税率。3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4月1日税率调整后,现行增值税税率有四档:13%、9%、6%、0。

      13%的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税率9%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的税率。销售或者进口下列民生产品: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①交通运输服务;②邮政服务;③基础电信服务;④建筑服务;⑤销售不动产;⑥不动产租赁服务;⑦转让土地使用权。

      6%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0税率。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税率降低衔接期间相关政策

      (一)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自2017年7月1日简并税率以来,此次税率调整已经是第三次了,但在今年4月份的实务操作中,不少财务人员仍然为如何进行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而纠结,比如有的财务人员直接问:客户原来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按照16%税率开具发票,现在税率变了,但要不能违约,咋办?诸如这类问题,主要还是因为一些财务人员原来只知道按部就班开具发票和按开票时间所属期进行增值税申报,没有弄清楚开票和纳税是要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的。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除了分期收款、预收款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特殊的规定外,现实中,不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应税服务,大多数应税行为都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下面,我们通过具体例子来详细讲解一下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情况。

      (1)先收款后发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日期,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例1]A企业2019年3月销售了一批货物,3月26日收到款项,但是A企业4月5日才发货。

      [解析]按照规定,该纳税人收到销售款日期是3月26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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