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5 在并购重组审核简化、股票首发速度放缓以及财富效应的多重因素影响下,2014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持续活跃,商誉金额不断攀升,截至2018年末,A股上市公司商誉总额已高达1.45万亿元。并购重组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改善上市公司质量、支持供给侧改革、助推国企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带来不少问题,包括并购整合失败、治理风险增加、财务造假频发,特别是2017年之前高溢价并购形成的高商誉,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国内外经济下滑,减值风险凸显。会计准则规定,商誉是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需要进行摊销,但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商誉减值测试涉及较多领域知识及专业判断,评估过程复杂,需要管理层作出重大判断。实务中,由于对商誉减值测试理解不同,方法各异,有的将商誉减至为零,一次性“洗大澡”,有的即使存在减值迹象,也以种种理由坚持不计提,减值测试较为混乱,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本文拟就商誉减值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引导规范商誉减值测试。 一、商誉减值测试的价值类型 商誉减值测试,目的是评估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以下称“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即资产组的使用价值。实务中,不少资产评估机构以商誉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针对的是标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的股东权益评估,即企业价值评估。两者在评估目的、资产范围、评估方法、参数选择、评估结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企业价值评估主要用于产权交易定价,资产组的使用价值评估是企业合并产生商誉后续计量的会计行为,服务于企业商誉减值测试,其不包括银行借款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或流出,也不需要考虑缴纳所得税支付的现金,更不应考虑与资产组无关的溢余资金、非经营性资产等,这显著区别于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上市公司或注册会计师直接利用企业价值评估结果严重违反准则规定,将导致商誉减值测试出现原则性、方向性和系统性错误,可能使得应当计提减值而未计提,或不应当计提减值却计提,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错报。资产评估机构以商誉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不应当采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的方法。 例如,上市公司宝馨科技(SZ002514)披露的2016年报显示,对收购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3.64亿元进行减值测试后,认为不减值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可,未计提减值损失。2017年,该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将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整体股东权益,即企业价值作为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测试后商誉减值9766万元,并作为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了2016年度财务报表,导致上市公司2016年由亏损0.81亿元,增至亏损1.79亿元。2019年3月,证券监管部门对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警示处罚,主要原因为其在商誉减值测试中,未充分辨识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即商誉减值测试的价值类型认定不当。 二、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划分 (一)确定资产组的数量 资产组是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可辨认资产组合,即资产组应当符合“业务”的定义,具备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确定资产组时,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关于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划分方法,但资产组不应当大于分部报告,资产组数量需要持续评估。 1.企业合并日,应当将被收购资产划分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资产组。若被收购单位本身有商誉,需要考虑是否至少划分为一个以上资产组。 2.企业后续经营中,新增的业务是否应当与原资产组划分为同一个资产组?通常而言,除原有业务产能扩大、升级改造,或者具有上下游关系及协同效应外,与原有业务无关的再并购、再投资形成的资产,不应纳入原有资产组测试范围,以防范不相关的资产组弥补抵减原资产组已发生减值的情形。同一管理层并不是无关的不同资产组合并的充分理由。 3.因吸收合并等重组原因,原有资产组发生变化,应当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 事实上,商誉减值测试强调资产组前后口径一致,主要原因是企业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因新增业务等可能会产生内生商誉,但账面上并不会体现,而账面商誉反映的是最初的外购商誉,不应当包括后续经营产生的内生商誉,否则将扩大减值测试的范围,从而使得商誉账面价值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降低,理解难度增大,这是必须准确划分资产组的根本原因。 (二)确定资产组的“资产”范围构成 实务中,关于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具体范围有三种做法:一是以整体资产负债,即全部净资产作为资产组。二是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与相关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作为资产组,即长期资产+初始营运资金。这种做法之所以将运营资金作为资产组的组成部分,可理解为仅有长期资产是不能产生现金流量的,必须要有运营资金的推动,长期资产才能发挥作用。三是只包括相关的长期资产。这种做法将运营资金视为企业经营必须要垫付的资金,即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量有部分不能收到现金,如确认收入后形成部分应收账款等,类似于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因此在计算现金流现值时必须扣除该部分垫付的资金。 前述三种做法,其资产组的范围逐步缩小。第一种方法实际为股东权益评估,显然不符合准则规定,后两种方法使用均较多。从准则规定看,第三种方法更符合准则要求,也与资产组是“最小现金产出单元”的内涵相符,这是因为:一方面,资产组的经济属性是生产资料,运营资金并非直接的生产资料。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是站在测试日,计算资产组未来净现金流入,而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在测试日已经是货币性资产,是资产组过去产生的已经或尚未流入的现金,存货则将通过未来变现,体现在未来预测的现金流入之中,因此,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营运资金作为资产组构成要素值得商榷。另一方面,若将运营资金包含于资产组,则资产组将不断变化,导致不符合准则“对于同一资产或资产类别所认定的现金产出单元在各期间应保持一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