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四重区分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长福,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暨实践哲学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领域存在许多分歧,需要若干必要的区分来加以疏解。在通行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体系中,辩证法的定义和框架基本上采自恩格斯的论述,而马克思的论述只起补充和例证的作用。实际上,在辩证法思想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既有原则的一致性,又各有专长:马克思独有关于主谓词和主客体的辩证思想,而恩格斯则独有自然辩证法。卢卡奇等人把马克思的主客体思想阐发为实践辩证法,在突出人的主体性的同时牺牲了认识的客观性。综合地看,马克思的辩证法包括两个不能互相还原的方面,即理论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前者在逻辑、认识论和方法论上优先,后者在本体论和价值论上优先。马克思的理论辩证法主要是通过应用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性研究而获得成功的,其基本预设的有效性还有赖于更多应用性成果的证明。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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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在最普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辩证法是仅次于唯物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包括:联系和发展的观点,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三大规律,本质与现象、必然与偶然等范畴。这些内容主要源自恩格斯的著述。此外,在学术界,大家耳熟能详的还有卢卡奇所阐述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其最重要的内涵是“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是一种“辩证的总体观”,也是“实践的和批判的”活动。(参见卢卡奇,第48、50、58、71页)恩格斯的辩证法强调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卢卡奇的辩证法强调无产阶级的主体性,它们代表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两个极端。在它们之间,还存在着众多中间方案。针对其中的种种分歧,本文拟作一点必要的疏解工作。

       本文的疏解包含四重区分:(1)马克思的辩证法与恩格斯的辩证法的区分。(2)辩证法与其应用的区分。(3)理论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区分。(4)理论辩证法的预设赋值与应用中的经验取值的区分。这些区分都将围绕马克思本人的辩证法来进行,重点是厘清其理论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的关系,最后落脚到对理论辩证法及其基本预设的探究上。

       一、马克思的辩证法与恩格斯的辩证法的区分

       众所周知,马克思和恩格斯各自都有大量关于辩证法的论述,但由于马克思打算写的《辩证法》一书并没有写出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535页),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写作和出版于1876年)和《自然辩证法》(写于1873-1883年,补充于1885-1886年,出版于1925年)中则提出了一个大致完整的辩证法框架,因而后来的阐释者基本上就以恩格斯的框架为主,通过整合马克思的论述,来构造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体系。这样做既是理论资源的实际状况使然,也自有其合理之处:一方面,恩格斯和马克思在辩证法思想上具有原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恩格斯的许多论述直接就是对马克思思想的阐释。尽管如此,两个人的思想毕竟存在差异性,将它们先区分开来,分别梳理,再找出其间的联系和区别,在学术上应该是更加稳妥的做法。

       恩格斯的辩证法有两大特点:一是比较系统,二是侧重自然界。恩格斯的辩证法的系统性体现为,他制定了一个关于辩证法的基本框架,主干为三大规律,其最经典的表述是:“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401页)

       在说明上述规律时,尽管恩格斯也大量使用社会历史领域的事例,特别是引述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但他自己的工作重点是归纳总结自然科学的成果,所涉及的学科包括数学、力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他自己还专题探讨过功、潮汐摩擦、热、电等。恩格斯的有关论述的特点是,在所有学科领域都找出符合三个规律的例证。

       在恩格斯看来,这些规律既是思维的规律,即主观辩证法,又是自然界的规律,即客观辩证法,前者是后者的反映。(参见同上,第553页)如是,他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写作和发表于1886年)中就把辩证法“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298页)。

       相比之下,马克思对辩证法的论述虽然总的篇幅也不少,并且有自己的理路和特色,但比较分散,关键是没有形成框架。加之马克思的一些相关重要文本是在恩格斯辩证法的影响形成之后才被整理出版的,所以就造成了长期以来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主流话语中马克思的辩证法从属于恩格斯的辩证法的局面。

       现在,马克思的基本文献已经全部出版,他对辩证法的论述都能查到。对照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可以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1)马克思在早期手稿中阐述了一种关于主词和谓词的辩证思想,这完全是马克思独有而恩格斯没有的,也是在马克思主义诠释史上迄今一直被忽略的。(参见徐长福,2016年;2017年)(2)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932年全文出版)中阐述了一种关于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思想(有别于恩格斯的主观反映客观的辩证思想),这基本上是马克思独有而恩格斯没有的,也是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人本主义诠释的主要依据。(3)马克思对辩证方法的论述,比较集中的地方是《哲学的贫困》(写作和出版于1847年)第二章第一节“方法”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写于1857年,发表于1902-1903年)第三节“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这方面,恩格斯对马克思的理解很到位,两人的共识度最高。恩格斯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691页)(4)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专门批判,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写于1843年,出版于1927年)中对黑格尔逻辑学的批判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黑格尔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虽然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也有很多批判,但在全面性和细致性上不如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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