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功利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功利主义面临一个巨大的理论困境:要不要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无论是传统的行为功利主义,还是当代的规则功利主义,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制度功利主义试图克服这个困难:能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的地方,就进行人际比较;不能进行人际比较的地方,就按照制度行事。制度功利主义在理论上有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克服原有功利主义的困难,并且对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功利最大化)给予更合理的解释;另外一个目的是挑战主流的自由主义(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为功利主义在当代政治哲学中争得一席之地。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11 期

字号:

      起码自19世纪初以来,功利主义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就一直处于统治地位。功利主义主张,评价行为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是行为的后果,而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是能够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这种早期的功利主义通常被称为“行为功利主义”(act utilitarianism),其主要代表是边沁(Jeremy Bentham)和密尔(John Stuart Mill)。

      到了20世纪70年代前后,西方出现了批评功利主义的浪潮,特别是有一些哲学家试图用义务论来取代功利主义的支配地位。在这种批判功利主义并且试图用义务论取而代之的潮流中,罗尔斯(John Rawls)做出了最重要的贡献。尽管这种批判潮流终结了功利主义一百多年来独霸天下的局面,但是并没有终结功利主义。作为对这些批判的回应,很多功利主义者抛弃了先前的“行为功利主义”,提出了各种更为精致的功利主义理论,如“规则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如果说早期功利主义的范式是“行为功利主义”,那么当代功利主义的范式就是“规则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对立反映了一种两难困境:到底要不要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行为功利主义主张,功利主义需要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以选择能够导致功利最大化的行为。但是,要进行功利的计算和比较,这存在很大的困难甚或是不可能的,因为人们在行动时既没有足够的时间,也无法掌握所有相关的信息和知识。规则功利主义主张,功利主义不必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因为按照规则行事就能够得到功利最大化。但是,没有功利的比较和计算,任何人都无法知道什么能够导致功利最大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功利的比较,就没有功利主义。

      在这种背景下,某些功利主义者提出了制度功利主义(institutional utilitarianism),以克服这种两难困境。制度功利主义克服困境的方法是把问题分为两类:在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地方,需要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以便获得功利最大化;在人们之间存在利益一致的地方,不需要进行功利的人际比较,因为按照制度行事就能够获得功利最大化。这种制度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就是哈丁(Russell Hardin)。

      与罗尔斯相似,制度功利主义是在社会基本制度的背景下来考虑利益冲突和分配正义的。与罗尔斯不同的地方在于,制度功利主义主张,制度安排能够导致功利主义的后果,权利能够发挥保护人们利益的功能。人们的利益在某些场合是一致的,在另外一些场合则是冲突的。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在利益发生冲突的场合,只有对福利进行某种程度(序数的或基数的)的人际比较,才能处理这种冲突所引起的道德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功利主义者要证明在处理这类问题上所采取的功利最大化是正确的,那么他们必须能够确认一方(或一个群体)的所得超过了另一方(或另一个群体)的所失。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权利是被用来保护人们的利益的,而且,利益的冲突明显地表现为权利的冲突。从制度功利主义的观点看,能够引起严重问题的权利冲突可以分为两类:首先,由于行为的外延效果,一方受到权利保护的行为有时会伤害到另一方;其次,受到保护的双边契约权利与集体权利相冲突,而这种集体权利否认该集体的个人成员有权利缔结某种双边契约。①前者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有时会对别人产生有害的影响,如一个人深夜弹钢琴,会影响邻居的休息。后者是指某种双边行为(契约)会对某个集体产生有害的影响,例如一个工人不按照工会的要求(或者国家的法律)与雇主签订合同,而工会(或者国家)为了保护所有工人的利益,对劳动时间和最低工资都有规定。也就是说,双边的契约权利与集体权利发生了冲突。

      按照制度功利主义,个人的权利和双方的契约权利之功能在于保护个人的福利,而集体权利的功能是保护所有成员的福利。如果工会(或者国家)拥有对其成员的劳动合同进行限制的权利,那么这是为了所有相关工人的福利。但是作为个人,一个工人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遵守工会(或者国家)的规定,比如在这样的场合,如果他遵守规定,那么他就得不到这份劳动合同了。在这样的集体权利中,存在着人们之间利益上的冲突。集体权利的行使也涉及对其他人利益的损害,如工会(或者国家)的规定会使雇主付出更高的工资成本。在这些场合,集体会为了所有成员的福利而对个人行为或者双边行为进行干预。问题在于,这样的干预是正当的吗?

      制度功利主义者认为,答案取决于我们拥有多少知识。假如我们能够对个人之间的福利进行某种比较,假如在这种人际比较中我们能够确定,把我的一些资源转给你,这会使你的受益大于我的损失,那么我们就可以基于这种福利的人际比较得出结论,你有权利从我这里得到这份资源的转移。同样,如果我们能够进行这样的群体比较,那么我们也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把富人的一些资源转移给穷人也是正当的,或者穷人有权利得到这种资源的转移。这样的权利就是“福利权利”(welfare rights),也被称为生存权——拥有食、住和医疗的权利。我们可以把生存权看作一种集体或群体的权利。②

      无论是在个人场合还是在群体场合,当我们说某个人或群体有权利从另外一个人或群体得到某些资源的时候,这种权利的含义是功利主义的,即与没有资源的转移相比,这种资源的转移产生了更大的总体功利。在某种情况下,这种资源的转移也是一种“帕累托改善”(Pareto improvement),就像双方交易的情况一样。资源的转移实质上就是资源的再分配。但是,在这种资源的再分配中,与资源的初次分配相比,有些人或群体比其他人或其他群体得到了更多的利益。问题在于,我们如何能够知道这种资源的转移会产生最大化的功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