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的两个伦理学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安庆,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伦理学术》主编。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康德哲学有两个伦理学概念,第一个同“物理学”(探究“自然的因果性”)相区别,把“自由的因果性”或“自由法则”(Freiheitsgesetze)置于思想的中心,第二个同“法权学”(源自罗马法的ius)相区别,“不为行动立法(那是ius的事),而只为行动的准则立法”,因而是“德性论”的伦理学(ethica)。后人往往遗忘康德第一个伦理学概念,而仅仅依据与法权学相对的第二个伦理学概念言说康德,因而产生了许多误解。本文指出,这个误解源于黑格尔,已经延续了二百多年,但黑格尔对康德的指控自相矛盾,无视康德文本。许多英美的现代阐释者延续这一误解,试图把“法权论”从康德伦理学中分离出去,本文对这些观念进行了批驳,阐释了这两个伦理学概念如何是统一的、一致的,必须把康德伦理学作为一个体系、一个整体,才能准确地理解和把握。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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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哲学中有两个伦理学概念,只要读过康德《伦理形而上学探本》(1785)(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通常翻译为“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原理/探本”)和《伦理形而上学》(1797)(Metaphysik der Sitten,通常翻译为“道德形而上学”)①这两本书的人,对此都应该注意到了。但是,实际上却并没有多少人真正清楚地认识到,康德这两个伦理学概念的区别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张力和因此所引起的问题之所在。本文着力于区分这两个伦理学概念,并试图从概念史上阐明,康德的第一个伦理学概念,通过同“物理学”相区别,把“自由的因果律”或“自由法则”(Freiheitsgesetze)置于伦理学思想的中心,但又因其缘起于斯多亚学派而奠定了其“义务论”的本色,于是,“自由的伦理”如何同“义务”之必然的强制性和无条件的命令性这一矛盾相融,这一课题的解决就使得康德把近代作为“道德科学”的伦理学推进到了一个新的现代典范阶段(1);康德第二个伦理学概念,是更为精准化的伦理学学科概念,通过这个概念,康德把作为规范性科学的伦理学与同样是规范性科学的“法权学”区分开来,从而阐明了区别于亚里士多德古典德性论的现代德性论伦理体系。这一伦理学概念导致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德性论真的像现代英美的德性论学者规定的那样,必然与“义务论”对立吗?康德“义务论的德性论”,就不能被视为德性论伦理学吗?这是当代德性论伦理学出现之后迫切需要我们做出阐释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2);就康德伦理学的内部理解而言,这两个伦理学概念也不是完全相融的,完全按照后一个伦理学概念理解康德,就会导致广为接受的黑格尔对康德的批评:“完全局限于道德的观点,致使伦理的观点完全不能成立”!如果按照第一个伦理学概念理解康德,那么,“法权论”作为“外在自由”之实现的“伦理法则”,必将成为其“伦理学”的一部分,同时“实践的人类学”这一伦理学的“经验部分”,也不得排除在康德伦理学之外,那么,康德“伦理形而上学”(纯粹道德哲学)与“法权论”“德性论”和“实践的人类学”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必须在一个“实践哲学”的“体系”中获得理解,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地把握康德伦理学及其意义(3)。

      在《伦理形而上学探本》的“前言”中,康德一开头就这样说:“古希腊哲学分成三门科学:物理学、伦理学和逻辑学。”显然,这里的“物理学”和“伦理学”都是广义的,与我们当今理解的都不一样。为什么要这样区分“科学”呢?康德马上告诉了我们,这种区分是相对于“普遍规则”的“形式”和“质料”而做出的:“形式的哲学叫做逻辑学,但质料的哲学,必须同特定的对象和规律打交道,它们是相互从属的,因此有两种。因为这些规律要么是自然规律,要么是自由规律。关于第一类规律的科学叫做物理学,另一类规律的科学就是伦理学;前者也被称为自然学说(Naturlehre),后者也被称作伦理学说(Sittenlehre)”(GMS 4:389)②。这是康德作出的第一个伦理学概念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伦理学”是研究“自由规律”或“自由法则”的“科学”,这一“科学”是与研究“自然规律”/必然的因果性规律的“物理学”或“自然学”相对的,但“自然”和“伦理”,无论就“对象”还是就“规律”而言,是“相互从属的”。

      这个规定,康德只笼统地说它是“古希腊哲学”的划分,但凡熟悉哲学史的人都知道,这并非亚里士多德的分类。“伦理学”作为一个正式的学科名称,本来源自亚里士多德,但亚里士多德的科学/知识分类是:“理论科学”(或“理论哲学”)、实践科学(或“实践哲学”)和创制科学(“技艺哲学”)。其中“理论科学”不等同于康德“科学”中的“逻辑学”,亚里士多德的“理论科学“包含”数学”“物理学”和“第一哲学”。亚里士多德没有把“第一哲学”的位置给予“逻辑学”,而是把它也称之为“神学”。只是后来在他去世之后,学生们给他几百部著作编辑出版时,才把那些研究纯粹理论问题、即“讨论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论文编辑成书时,才被冠之以Mataphysics(“形而上学”,即“物理学之后”)这个书名,这样才有了“形而上学”作为纯粹“理论哲学”或“思辨哲学”的代名词,但不直接等同于研究纯粹思维规律,即形式化规律的“逻辑学”。

      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主要包含“政治学”和“伦理学”,且强调伦理学是从属于政治学的。因此,亚里士多德对伦理学的基本规定有两点十分重要:一是强调它区别于“理论哲学”作为“实践哲学”;二是强调它与“政治学”同属于“实践哲学”且本身从属于“政治学”,这是真正属于希腊古典哲学的经典规定。

      对亚里士多德知识体系的改造,是在斯多亚学派中完成的。最初改造了亚里士多德知识体系的人,应该是柏拉图学园第三任领袖克律西玻(Chrysippus of Soli,公元前280-前207)。普鲁塔克在其《道德论丛》中报道说:

      “克律西玻(Chrysippus of Soli)认为年轻学生的课程安排,首先是逻辑学,其次是伦理学,接着是物理学,最后才用神学结束求知的过程。他曾多次提到这件事,《我的人生观》第四卷有详尽的说明,特别不厌其烦引用如下:‘首先应该与古人正确的陈述保持一致,论及哲学家沉思的范围不外乎三种,就是逻辑学、伦理学和物理学;至于神学与物理学与臆测有关,应该列在最后。’所以这种知识的传授过程才会称之为‘坚信和确认’。”③

      这个说法可以从第欧根尼·拉尔修的《明哲言行录》得到印证。拉尔修把克律西玻超过705部的丰富著作按照“逻辑学”和“伦理学”给出了详细的分类目录④。在晚期斯多亚中,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这种分类就得到了非常广泛和深度的认同,塞涅卡说:

      “大多数和最有价值的作家都说明了,哲学有三部分:伦理学、物理学和逻辑学。第一部分陶养心灵,第二部分探究事物之本性,第三部分训练陈述的特性,其秩序和证明程序,因此错误的东西并不能取代真的东西混入其中。”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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