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的保护功能

作 者:
余涌 

作者简介:
余涌,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规范体系,除具有调节功能、认识功能、描述功能、评判功能和教育功能外,还应包含保护功能。对社会共同体不同道德主体的平等保护是道德的基本和重要功能之一。道德的保护功能在作为道德规范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上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正确理解和认识道德的保护功能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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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规范体系,其功能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就道德的一般功能而言,学界大体有两大功能说和五大功能说之分。前者认为道德有两大功能,即调节功能和认识功能;后者则主张道德除调节功能和认识功能外,还应包括描述功能、评判功能和教育功能。实际上,若从人类道德的演进和发展看,对社会共同体不同道德主体的平等保护,也构成道德的基本和重要的功能。道德的保护功能在作为道德规范发挥作用的两个重要支点——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上,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当前,正确理解和认识道德的保护功能对于更充分发挥道德在促进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瑞斯特在《真正的伦理学》中讨论道德规范及其应用时提出,对道德的保护功能的认识源于霍布斯和休谟的传统,“他们认为保护功能是道德规范的唯一或至少是根本的功能”①。虽然瑞斯特对此有少许异议,主张道德还有教育和辩护的功能等,但他认为“这种观点一直都是可以接受的”②。

      霍布斯和休谟对道德的保护功能的强调构成了对道德功能认识的一个重要传统。在霍布斯那里,道德的功能完全可以从其起源的意义上得到说明。霍布斯在解释道德的根由时不是诉诸上帝、自然目的和利他主义等,而是诉诸人的本性。在霍布斯看来,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若不加束缚,这种自私本性难免导致人类陷于人人自危、不得安宁的“自然状态”,但人类本性中对死亡的恐惧和人类所具有的理性能帮助人类摆脱“自然状态”,其途径就是遵循理性所昭示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亦是一种道德法,其目的就在于“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③,亦即为了保全生命、寻求和平。由此,霍布斯便把道德的首要功能看作为了个体的保全和避免个体间的相互伤害,而使人们的社会生活成为可能。霍布斯对于道德功能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契约论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主张,即理性人之所以接受一定的道德规范,是因为从遵守道德规范中能得到保护,可以避免相互间的伤害。

      休谟亦是基于对人性的一种基本判断来考察道德及其功能问题的。在他看来,人性中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提供的物品的稀少,是我们考察正义或道德由来的根据。人在很大程度上无疑是受自我利益支配的,但休谟认为同样确信无疑的是,如果没有一种被普遍遵守的正义规则,个人的利益也难以实现。在休谟看来,人的“共同利益感”有助于人们达成正义或道德的规则:“我观察到,让别人占有他的财物,对我是有利的,假如他也同样地对待我。他感觉到,调整他的行为对他也同样有利。”④当这种共同利益感相互表达出来以后,人们之间便会达成某种“协议”或“合同”,并据此来调整自己的行为。由此,“社会的联盟才能得到维持,每一个人才能收获相互保护和援助的果实”⑤。显而易见,社会的组成、道德的存在,其根本目标就在于为人们提供相互的保护。因此,休谟特别重申,“根据自爱或对私人利益的尊重而作出的道德演绎是一种清楚明白的思想”⑥。在他看来,这样的道德“不谈毫无用处的苦行和艰苦,苦难和自我否定”,她使“许多神学家和某些哲学家覆盖在她身上的阴沉的装饰脱落下来,显现出的惟有文雅、人道、慈善、和蔼可亲”,“使我们带着自在、亲切和喜爱的心情贴近她”。⑦休谟的结论是,如果一种道德理论不能表明它所推荐的所有义务是为了每个人的真正利益,那它就没有任何有用的目的。

      密尔(另译穆勒)虽然并不认可社会是以契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他认为,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都接受社会的保护,这一既定的事实使得包括道德规范在内的各种行为规范成为必要,而其目标就在于保护人的利益。在密尔看来,安全利益是人的所有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是每一个人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因此,确保人们得以生存的这个基础便成了一种首要的“道德必需”,“对人类的福利来说,禁止人类相互伤害的道德规则最为至关重要”⑧,只有这些道德规则被遵守,人与人之间才不致相互成为敌人,才能保持和平。不仅如此,密尔认为,这些防止人类相互伤害的道德规则也最易被人认识和接受,“唯有那些保护每个人免受他人伤害——不论是他人的直接伤害,还是由于追求自己幸福的自由受到阻碍而遭到的伤害——的道德,才会立即成为每个人本人最为关心的东西,成为每个人最有兴趣用自己的言行努力宣传和贯彻的东西”⑨。在密尔那里,人与人之间不相互伤害,最为要紧的是不相互伤害彼此间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换言之,这种相当确定的利益就是权利,它们既包括表现在法律明文规定中的法律权利,也包括表现在“默喻”中应当承认的道德权利。而无论是法律权利,还是道德权利,在密尔看来都是社会应当保护的对象。“当我们称某种东西是一个人的权利时,我们的意思是说,他可以正当地要求社会保护他拥有这种东西,无论是借助于法律的力量,还是借助于教育和舆论的力量。”⑩我们看到,密尔不仅像霍布斯和休谟那样,从保护个人安全或避免相互伤害的意义上来审视道德的功能,把保护功能视为道德的首要和基本的功能,而且在功利主义的框架内,以道德权利概念为根据,为道德的保护功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说明。

      无论是霍布斯、休谟,还是密尔,他们都把避免人们之间相互伤害,或增进人们的利益看作道德的一种基本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人类道德发展的历程所显示的某种特征是相吻合的。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作,而合作就像迈克尔·托马塞洛在《人类道德自然史》中所指出的,它“本质上具有两个基本形式:无私的帮助,即一个个体为了另一个个体的利益牺牲自己;另一个是互惠合作,即相互合作的各方以某种方式受益”(11)。人类特有的这两种形式的合作显然都具有“道德性”。如果说前者是基于同情、关心和仁慈这样的自我牺牲动机,那么后者则是基于公平、平等和正义这样的公正动机。与同情或仁慈道德表现为一种自愿和纯粹利他的行为不同,公平道德则要尽力在个体之间寻求某种平衡,而要达到这种平衡,就“必须对相关个体的‘应得性’进行道德判断,包括对自己的判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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