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殖民撤退过程中的军事条约和协定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顺洪,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006

原文出处:
世界历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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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高涨,英国被迫不断进行殖民撤退,到60年代末期,英国的绝大多数殖民地已获得独立,昔日的“日不落”帝国仅残存一些零星的小块殖民地了。在这个殖民撤退过程中,英国为了维护自身的各种利益,与其殖民地或前殖民地签订了一系列军事条约和协定。本文将考察这些条约和协定,以揭示其在英国与前殖民地相互关系中的作用。

      通过订立条约进行控制是英国殖民主义的一个传统。在殖民扩张时代,英国通过订立条约把一系列地区变成英国的“保护地”,纳入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法两国瓜分中东地区,当地人民纷纷举行起义,反对英法的“委任统治”,争取民族独立。英国遂改变手法,同中东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同盟条约”,如1922年与伊拉克费萨尔王朝签订的英伊同盟条约,1927年与伊本·沙特国王签订的吉达条约和1936年与埃及签订的同盟条约。通过这些条约,英国对形式上独立的国家进行控制。

      在二战后的殖民撤退过程中英国与其殖民地或前殖民地签订了一系列军事方面的条约和协定。这些条约和协定根据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关于共同防御、军事基地和驻军、协助管理和培训新生国家的军队三个方面的条约与协定。此外,英国还签订了一些地区性的国际条约如巴格达条约和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但本文不拟讨论这类条约。下面我们将首先考察英国在殖民撤退时签订的共同防御性质的条约和协定。

      与英国签订这类条约和协定的有锡兰(斯里兰卡)、马来亚、马耳他、毛里求斯等国。英国与其在阿拉伯地区的保护国、委任统治地和托管地或占领地也签订过一系列的共同防御性的条约和协定,其中尤为典型的是英国约旦同盟条约和英国利比亚同盟条约,包括英利军事协定。这些条约和协定内容简详不一。例如1947年的英锡防御协定就比较简要,只有短短的几条,数百字。而1964年的英国马耳他共同防御和援助协定则很详细,包括附件在内长达30余页。这类条约和协定的内容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规定双方对外采取共同防御措施,并就此进行军事上的合作,双方为共同防御提供各种便利。例如,英约同盟条约(1948)规定,缔约一方如受到敌对行为的紧急威胁或参加了战争,缔约双方将立即采取必要的联合一致的防御措施。一方应邀请另一方把各种必要的武装部队开进其领土,双方尽力提供对方一切便利和协助,包括采取财政措施和使用所有的交通工具与交通线。

      第二,允许英国在对方拥有军事基地和驻军。例如,英国根据条约与协定在锡兰、马来亚、马耳他、毛里求斯以及阿拉伯地区的约旦和利比亚等国都拥有军事基地,并可派驻军队。

      第三,这类条约和协定一般规定英国向对方提供军事上的援助,如提供武器和军事设备,并协助对方训练和发展武装力量。例如,英国和马来亚关于对外防御和相互援助协定就较详细规定了英国对马来亚军队提供援助的内容,包括提供人员参与管理和训练马来亚武装力量,提供训练马来亚武装部队成员所需的设施,提供技战术方面的咨询和协助,允许马来亚武装部队在一定情况下使用英国在马来亚的军事基地内的设施,协助马来亚装备武装力量。

      另外,有些条约和协定规定双方成立军事上的共同管理机构。如英锡防御协定就规定为防御合作与调整两国政府在此方面的需要而成立“一致期望的行政机构”。1948年的英约同盟条约也规定成立“英约联合防御局”。这样的联合管理机构有利于英国控制对方的武装力量。有的军事协定还规定对方在某些方面只能与英国或西方保持特定的关系。如英国和马耳他共同防御和援助协定规定,马耳他和联合王国部队以外的任何部队都不得驻扎在马耳他,不准使用马耳他的港口、海军船坞、机场等设施,也不得在马耳他建立上述设施。但本条款不适用于北大西洋公约的任何参加国的部队。英缅关于承认缅甸独立的条约中的附件《附御协定》则规定,缅甸只从英国政府而不从英联邦以外的任何政府接受军事代表团。

      根据这类共同防御条约和协定,英国驻军享有诸多权利,有些条约和协定对英军享有的权利还作了详细规定。这些权利一般情况下包括如下内容。英国驻军有权在基地以外的区域进行训练和演习。为了军事需要,英国军队可能对所在国的领土和领海进行各种勘测。英国军队及其交通工具在所在国可自由调动,并享有出入境的自由。英国驻军享有使用新的通讯工具与无线电频率的权利和所在国一些公共设施的权利。英国军队可成立警察力量以维持基地及其设施的安全。驻军及其随从人员使用的物品的进口享受免税的权利。协定对驻军及其随从人员的刑事管辖权亦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的案例只由英国驻军当局审理,并规定了当英国军事人员及随从人员受所在国司法机构审理时应享有的权利。此外,在邮务、采购、汇寄等方面英国驻军亦享有诸多便利。[①a]

      第二类条约(主要为协定)是关于军事基地和驻军地位的,它们与第一类条约不同的是没有共同防御的内容。这类条约又分两种,一种是仅关于驻军地位的协定。英国与肯尼亚、博茨瓦纳、圭亚那等国签订了这类军事协定。另一种则既关系到军事基地也关系到驻军地位。如1960年塞浦路斯独立时,英、希、土、塞四国签订的《关于建立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条约》规定英国拥有两个主权基地。1965年马尔代夫独立时英国亦与其签订协定,在马尔代夫拥有军事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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