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5年维也纳会议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木生,南开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天津300071

原文出处:
世界历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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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4年10月1日至1815年6月9日,欧洲反法同盟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国际会议。在“正统”原则和“补偿”原则的指导下,各个大国极力扼杀弱小国家和民族的独立愿望和要求,肆意践踏他们的主权,随意地把一些民族买进、卖出、分割与合并,重新绘制欧洲政治地图;竭力恢复欧洲封建秩序,并运用反革命神圣同盟,残酷地镇压了许多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对这种倒行逆施的反动作用,中外学者早有定论,勿庸置疑。尽管如此,欧洲列强为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力图以国际公法的方式确定划分国界的原则,制定划一各国外交代表的等级与位次的规则,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此,国内学者很少提及。本文试图从这个新角度评论维也纳会议的地位与作用。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一、首创以国际公法确定划分国界的原则

      “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即调整国际交往中国家间相互关系,亦即规定其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①a]国际公法的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和国际组织;它来源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决议及有关国际问题判例等;它是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各国的协议来制定、修改和执行。与此相反,国际私法,即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因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已越出一国的范围而冠之以“国际”。

      虽然从11世纪后半期起,就有不少法学家企图把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us,483—565年)主持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及其后汇编为《国法大全》解释为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其实,它至多只是调整罗马人及与其友好国家的人民之间关系的国家法律,即东罗马帝国法,而不是国际公法。

      我同意台湾学者刘达人、王卓然等人的看法,在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之前,具有严格科学意义上的国际公法尚未形成。[②a]因为,第一,在封建主义时代的西欧,长期处于神圣罗马帝国(962—1806年)的统治下。在法国大革命前欧洲大陆发生的多次战争,实际上是神圣罗马帝国内部的王位继承战争或者罗马天主教诸侯与新教诸侯之间的战争。第二,虽然法国著名学者让·博丹(Jean Badin,1530—1596年),早就提出国家主权概念,并且在18世纪下半叶的一系列国际条约中使用“Superioritas Territorialis”或“Territorial—Oberherrschaft”等词来暗示领土主权。[①b]但是,这些国家并不是严格意义的主权国家,它们的领土,从某种意义上说,被认为是个人世袭财产的一部分。正如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国际法学教授贝谢尔(J.H.W.Verzijl)指出:“领土一般地被认为是个人的财产权,或起码被认为它是其最高所有者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国王和较低等的亲王授予的所有权与合法的让与权。”[②b]其条件是封臣必须向封君、大领主进行宣誓效忠,为其效力。如果封臣们拒绝尽义务,或犯重大罪行,他们的领地就被封君、大领主收回并可转让给他人。得到新领地者应向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进行宣誓效忠和服从,被更换主人的臣民也应向新的领主进行宣誓效忠和服从。[③b]第三,这种领地更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与传统习惯,法律的主体是大领主、小领主与封臣、仆人之间的私人关系,而不被认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拿破仑通过对外战争方式向欧洲各地输出革命,废除了统治西欧长达800多年的神圣罗马帝国,使成打的封建王冠落地,加速了欧洲资本主义民族独立国家的形成。他提出国家基本主权与义务的概念,强调国家主权包括领土主权、民族自决权、对境内外国公民的管辖权等,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这为维也纳会议以国际公法方式确定划分国界的原则奠定了基础。

      虽然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制定国际公法,而是如维也纳的主谋者、名符其实的会议主席、奥地利首相梅特涅指出:“第一个愿望就是把政治和领土状态恢复到1792年以前。”[④b]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与会国还建立了被称之为第一个“近代国际政府机构”(IGOS)的欧洲协调机构。按当时的标准,这种“国际政府机构”又可分为两类,“高级政治”体系和“低级政治”体系。“高级政治”体系,包括维也纳会议建立的全体代表大会、八国委员会、四国委员会(后改为五国委员会)等国际机构,通过各国政府及其代表进行外交谈判、商讨并决定处理战后欧洲的一切事务,草拟并通过了《巴黎和约》、《最后议定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规定了许多国际关系的准则。这些条约和原则,不仅以原有的国际条约体现的原则与惯例为依据,而且也符合当时欧洲国际政治的新特点,符合国际社会的需要,因此,它不仅对缔约国具有束缚力,而且使之成为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法律效力的国际公法。维也纳会议建立的另一类具有功能性的“低级政治”体系,[⑤b]即根据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的有关决定,建立了关于莱茵河自由航行的中央委员会等相应的执行机构,确保国际法有关规定的实施。

      维也纳会议以国际公法方式确定划分国界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从欧洲列强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出发,人为地确定政治与安全边界线。梅特涅为维也纳条约制定的总原则就是恢复欧洲封建王国的家族统治及其边界。[①c]这就是划分政治边界的总原则。据此,第一次《巴黎和约》规定:“法兰西国王保持1792年1月1日时存在的边界的完整。”[②c]拿破仑“百日政变”失败后,反法同盟在第二次《巴黎和约》中规定将法国领土退至1790年时的边境。[③c]法国海外领地亦如此。

      不仅如此,欧洲列强还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借口,要求邻国在其边境附近的军事战略要地或划归自己的领土版图,或者要求对方拆除该地区的军事防御设施,建立安全边界线。

      第二,确定变动地区的国民可自由选择国籍的原则。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第17—27条规定:对于必须或将要更换主人的各国,对其本国居民和外国人,不管他们的条件如何,所属国家如何,均应给予一个6年期限(自互换批准书时算起),以便处理他们在这次战争以前或此次战争以来所得的财产并撤退到他们乐于选择的国家,如果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合适的话。[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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