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角度看美国内战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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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武汉教育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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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本文探讨了美国1787年宪法与南北战争爆发之间的关系,认为美国独立战争不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革命,因为在此之后产生的宪法中保留了蓄奴制,且未明确联邦权力与州权的关系;1787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财产权,基本精神是相互妥协。19世纪上半期南北双方的斗争从根本上来说是两种不同经济形态的冲突,但常常具体表现为对宪法的不同解释。南方脱离联邦是维护蓄奴制与州权主义的必然结果,而南北战争则用武力的方式确立了民主制、自由雇佣劳动制及联邦不容分裂这三条美国社会政治生活的新原则。

      关键词 1787年宪法 蓄奴制 州权 美国内战

      1861~1865年的南北战争是美国历史的一个转折点。是什么原因引发了这场残酷的内战呢?毫无疑问,是蓄奴制为国家埋下了分裂的种子。美国内战爆发之后,林肯就宣布这是一场“根据宪法原则”进行的战争,而南方也相信自己才是在真正捍卫宪法的基本原则;故而有人认为,南北战争“发生在两个宪法解释学派之间”[(1)]。真的是这么回事吗?美国宪法的原则到底是什么?

      一

      谈到1787年底,不能不考虑制宪会议召开的背景及会议上多种力量之间的斗争。在经过1775~1783年的战争之后,北美的13个殖民地摆脱了英国的统治,获得了独立;在反抗英国的斗争中,由于形势的需要及各殖民地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经济、文化整合,13个殖民地组成了一个松散的联盟——邦联。邦联虽有国会,但无实权,重要的权力如征税权、发行纸币权等均由各州保留。在获得独立之后,面临着社会经济及国防外交等诸般问题,邦联显得很是无能。建立一个有相当权力的中央政府是许多有识之士的要求;而北美清教徒所秉赋的英国政治传统,移民及殖民地时期的契约经验以及18世纪启蒙思想的熏陶都使制定一部宪法基本上不存在思想上的障碍和技术上的难关。对于那些出席费城会议的社会名流们来说,最大的问题是既然必须组织一个有力的中央政府,其权力来源又只能是各州“上交”,那么,这两级政府间的权力应如何分配?而在具体的权力划分之前,首先又必须明确,权力分配应遵循什么原则?或者换一种说法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的目的是什么?

      后一个问题实际上在制宪会议代表到达费城前就达成了共识,那就是:保护财产权。这从独立战争的起因和召开制宪会议的动因上可以很容易地看出来。独立战争是为了摆脱宗主国英国的统治,恢复被英王“蛮横”破坏的财产权,而对财产权最不可容忍的就是不经同意而征税了。一旦达到了这一点,战争的领导人就不想继续往前走了。只是后来,由于谢司起义等事件在心理上造成的冲击,才使这些有产者们意识到有一个能切实保障财产权的政府是必要的,于是就有了费城制宪会议的召开[(2)]。而强调财产权,将财产权与人的才能、德性甚至本质联系起来,几乎是这一时期精英分子共同的思想。正如麦迪逊所言:“人的才能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就有财产权的产生,这种多样性对于达到利益一致来说,不亚于一种无法排除的障碍。保护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3)]。在这一点上,会议代表的意见是一致的,于是他们拟就了这样的宪法前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设更完善之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定,筹设共同防务,增进公共福利,确保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和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订本宪法。

      这段话表面上冠冕堂皇,但其核心就是保障财产权,这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可以看到。现在我们先来看宪法关于权力是如何分配的。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则是因为许多州不愿意放弃自己固有的权力,另外就是因为当时北方工业资本主义与南部种植园蓄奴制两种社会经济形态的差异[(4)]。建立的新政府如果权力过小,将起不到保护财产权的作用;过大,其本身又将是对财产权的威胁。因此,代表们基本上都倾向于建立一个“平衡的政府”,这个平衡至少是三个层次上的:中央权力机构之间,中央权力与州权之间,政府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都应保持平衡。无论如何要避免出现一个具有压倒性权力的中心,唯其如此,才能既防止自上而下亦防止自下而上的对财产权的侵害。理查德·霍夫施塔特说:“他们旨在建立一种政府,由它充当有产者阶级各种利益集团之间诚实的经纪人,保护他们共同抵御共同敌人,并防止其中之一变得过于强大”[(5)]。这一概括是很准确的。因此,在美国宪法中,我们看到它排除了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这些政体形式,而确定了联邦制、三权分立、共和制、两院制、弹劾制等基本的政治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联邦制,只是蓄奴制问题由于它鲜明的地域特征不可避免地与联邦制问题搅在一起,结果导致了制订宪法中最激烈的一次争论,让我们看看最后的宪法对此是如何处理的:

      1.关于蓄奴制问题

      黑奴是公民还是奴隶主的财产?如果是公民,那他们就得依法纳税;如果是财产,他们就不应占有选举名额。北方对此振振有词,但南方鱼与熊掌都想兼得。不需要什么理由,北方如果不同意,那就“干脆散伙”。最后北方让步了。但也许感到蓄奴并非一件很光彩的事,会议代表们在宪法中小心翼翼地尽量避免使用“蓄奴制”这一字眼,不过意思都很清楚地表达出来了。宪法中共有三处提到了蓄奴制:在众议院名额及直接税税款的人口数分配中,每个奴隶按3/5人口折算(第一条第二项);国会不得在1808年前通过禁止奴隶输入的法令(第一条第九项);逃亡到自由州的奴隶必须归还原主(第四条第二项)。

      由此可见,1787年宪法对蓄奴制采取的是既肯定又稍有保留的态度。会议代表中许多人认为,蓄奴制本身未必值得称道,但废除它则肯定是不公正的,因为这样就侵犯了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权。最好的办法是让它自然消亡,而禁止输入奴隶(上列宪法第一条第九项该款似乎是说1808年后可通过此类法令,而且情况果真如此)似乎可以做到这点。这种想法是否过于一厢情愿?如果奴隶人数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壮大起来,那该怎么办?还有,既然宪法似乎是要让蓄奴制自动消亡,那么在接纳新州加入合众国时,是否应该把不存在蓄奴制作为一个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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